Re: [新聞] 高雄氣爆二審大逆轉 過失責任全在高
這個案子比你舉例還扯喔
因為年久失修的管線 根本是廠商私有的
管線在先 然後高雄市政府才做排水箱涵
然後最後是管線年久失修
破洞讓石化原料跑到箱涵裡面
最後才造成爆炸
法院是怪你公務員驗收
28年前 沒有爬下去看有沒有管線穿越箱涵情形
但其實那個年代 管線穿越箱涵
熟悉業界都知道是常態..
四寸的管線那時候應該沒有人會覺得會影響排水吧
所以例子應該是
車廠 車主 保養廠 等等人員通通無罪
是車子停的公有停車場 以及發生事情的道路
當初28年前的土木承辦公務員有罪
是你們土木公務員沒有設定屏障
讓這些設計不良車輛不能進入
或沒有立號誌牌8+9不能開車
乖乖去土城蹲吧
※ 引述《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之銘言:
: 問一下唷,如果有一台車,當初煞車系統設計不良,在特定開車環境下會造成煞車失靈: 。然後有個車主買了二手車,開了28年都從來沒有維修保養檢查,結果今天因為路口紅: 綠燈壞掉,車主超快速開過去不巧煞車失靈撞死人了,請問誰最該負責任?
: 1.車主
: 2.保養廠
: 3.賣車的原廠
: 4.組裝車子的工人
: 5.車廠負責最後檢查品管的人
: 純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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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無言的判決。但從現在起,我們改正。
造成爆炸的是管線,結果路人甲箱涵當替死鬼?
沒有箱涵就會沒空間所以就不會爆炸嗎?
不能用老百性的口吻,其實大家說換法律爭點就是不作為保
證人地位長達28年?律師想的到這點,真妙,但更妙這法官
還買帳XD
這判決結果真的很令人訝異,無言以對。
奇怪28年前的事還能追訴?
不作為行為繼續中,繼續犯
就像你限制一個人自由限制了28年
你拿美工刀劃傷同學,沒有馬上幫他治療,然後過了28年
他和別人械鬥時,舊傷復發失血過多死了,你是唯一有罪
的,28年後砍他的無罪。純閒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