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員工受因行政規則而生之決定得否訴願
因為辨識度很高,恕不明說是哪條行政規則
我是某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員工
近期想要申請府內某個由另個平行的一級機關管理、供府內員工使用之場地的使用權限
但被該一級機關(主管機關)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之規定,拒絕對我開放該場地之使用權限
我確定該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沒有法源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而是主管機關直接依職權訂定
我認為承辦人對於該行政規則的解讀有爭議,因此想提出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又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想詢問之問題如下
1.綜上述兩法條,「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規定拒絕對我開放使用權限」之決定,是否屬行政處分?
2.該決定若屬行政處分,我得否提出訴願?
3.若無法提出訴願,請問除了申訴外,還有何救濟管道?
以上問題,先預先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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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法上的權利義務產生
都可以提出訴願,會不會贏的差別而已,沒有公法上的關
係絕對訴願駁回。同樣都是府內一級機關的話,你該做的
是請上面的大頭去溝通喬一下,而不是覺得某承辦在找你
這個有試過了,但是對方及其長官(不曉得大大到哪裡)表示以他們對於要點的解讀就是 無法開放,但我和部分同事討論過,他們也認為主管機關的解讀有爭議
麻煩,沒意外的話,承辦背後的主管其實才是真正下決定
的人
我覺得你有業務上的問題,應該先去問主管或同事,或者
至少問一下你主管會不會批准你的訴願書
?????根縣市長稟報,請求召開協調會啊...申訴蝦米挖溝?
你自己都不講清楚,對別人(別的員工)開放,對你不開放的
的差異? 是人家只對自己員工開放,你想去嫖免錢的
結果被人家說 no 的意思嗎???
並不是,場地是對府內的員工開放,只是對於機關的認定有爭議
很多都這樣啊,想要免錢嫖人家的場地,甘那對方是你們小的
一通電話打過去就要人家把場子空出來等你們睡..Zzzzzz
並不是
機關對機關,不會公文行過去????
承辦人員就做能做的事,其他都是長官的事,不然主管加
級拿假唷
如果該場地專供該機關內部使用.那就不知道貴機關訴願啥的..
不要做主管的事情吧...你寫完見解往上呈就好
已經以局處的名義溝通過了
※ 編輯: ndhuwei (223.136.170.13 臺灣), 12/27/2021 12:48:43不會寫大簽跟縣市長稟報???
各縣市政府理論上都有定期的局處主管會報吧?當空氣嘛?
說真的這種事情以場地管理機關的決定為主.不知道想凹啥..
除非該機關以前有借你們現在不借.講不出個道理..
出借場地是事實行為吧,行政法好久沒讀了
借用場地准駁應該不是行政處分 可以問貴機關法制人員
還有,有些事情雖然會讓人很生氣,但有時也不要太過於
執著,輸贏最終是機關的,機關長官自有處置,自己有努
力過就好,賣命拼命最後有時反倒兔死狗烹,慎之
確實,就把結果報上去給老大就好,老大覺得重要就會去
找他們的老大談~~事情自然有解
先不論拒絕性質為何,請問你是代表機關申請 還是個人
需要申請
講那麼多 選舉年找議員肛承辦人就對了
你是個人需要申請?還是機關單位公務申請?
個人要申請使用
※ 編輯: ndhuwei (223.136.170.13 臺灣), 12/28/2021 15:01:46個人認為你大概有擴大解釋的情況吧
講白一點,O府A處有一個場地,是給A處的內部員工使用
然後呢,O府B處,有位n姓員工說:你們這是府內場地,我也要
使用,因為都是府內單位,所以我認為我有權使用
今天只問一個簡單問題,這場地有開放給其他單位使用嘛???
有
假如都沒有,就要為你而開特例,是這個意思嘛???
今天若同樣跟你們一樣,另外平行單位,他們可以用,你不能
那你爭還有立場
簡單啦,貴機關編個預算,自己弄一個就好了,選我正解...
那,為何你會被deny ?? 你的陳述一直拐彎抹角
整件事情林北看到現在就好像在看都哥一樣......
那你怎不說明,為何那個機關有得用,你們機關卻不行?
裡面一定有裡不講的東西存在
我文章第一句不是寫了因為識別度很高嗎...而且如果你有發過文的話,應該會看到板主 也有提醒要模糊處理
簽府一層決啊 讓市長副市長主秘評判誰有理 是在糾結殺毀
記得簽會人事處 如果你們
家長官不想蓋章就當我沒說
是個人私人目的使用嗎?還是公務使用?推文搭配原文看
起來怎麼覺得有隱情沒有講清楚
推文都是他個人猜測,並沒有什麼隱情。是開放給府內員工私人使用的場所
※ 編輯: ndhuwei (223.136.170.13 臺灣), 12/28/2021 18:52:54說實話,沒看到規定內容,也不清楚事實狀況,很難具體回
應。既然是個人申請,那就自己填具申請書,正式向管理
機關申請借用,看管理機關怎麼回復,然後想訴願,想申訴
,通通都提出,自己是公務員,就照程序來吧。另外,既然
是自己個人需要申請,還能用局處名義溝通,這算什麼?
因為我被擋的話,代表其他同局處的人也會被擋,跟長官討論過後,才由同仁以局處名義 協調
※ 編輯: ndhuwei (223.136.170.13 臺灣), 12/28/2021 19:02:05條文內容是開放府內員工使用還是只開放該局處員工?
如果開放府內員工通常是以地方政府名義公布該規則
如果只是以該局處名義公布 那就有可能是該機關跟所屬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了 (以上就不完整訊息所作的猜測)
歡迎原PO去投訴.....
A機關的場地,A機關訂的行政規則,他再怎麼解讀錯誤,
或是你去訴願,不就是A機關再去修訂那個行政規則明確
至你無法借用的程度就行,結果有分別嗎?
首先,訴願法是「人民」在用的,「公務員」用的是公
務人員保障法,合先敘明。
再來你的問題:1.涉及你的權利義務,是。2.你要提出
的應該是「復審」。3.提出復審,處分機關要做成決定
書,不服可以提訴訟救濟。
希望有幫助。
補充:如果貴機關是用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認非處分,
你還是可以申訴再申訴,最後一樣有決定書,一樣能提
行政訴訟,法理參識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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