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有關「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 張
民國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屬機關學校,再次重申,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我想起2份與此事相關的函釋,及我去年11月3日寫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釋,是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加強宣導並嚴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號函,係因當時有媒體報導少數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網路遊戲,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上班時間不得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這兩份函釋,都是請機關學校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對所屬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但我由網路討論區得知,實際擔任公務員的人,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所謂「與公務無關之行為」由誰來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標準」,還是由各機關、學校的人事單位,遇到問題時個案判斷?上班八小時內,難免都需要起身走動,時而舒展筋骨、時而閒話家常,也難免有時要接聽、回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或者預定午休、下班後的午晚餐外帶自取,這些,是不是可容許的範圍?滑手機玩遊戲、看網路新聞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休息時滑了一分鐘、兩分鐘,是不是還可以接受?
為了詢問這樣的法規疑義,去年11月3日,我曾以個人身分,寫信給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以我個人能想到的、曾在網路討論區看到被討論的行為樣態,提出來,請問人事總處。我當時的提問內容是:
「長官您好!有關貴總處102年5月30日函釋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無關公務之活動。請問:
一、關於此部分,於102年5月後是否有更新之函釋?
二、如同仁於上班時間內,為抒發工作壓力,短暫從事以下活動,是否即與規定有違,或者應視影響他人及公務進行之程度,由個案認定?(一)玩手機遊戲 (二)看手機影片(三)爬樓梯運動 (四)為盆栽澆水 (五)至戶外抽菸 (六)領外送餐點或預約外帶 (七)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 (八)吃自備零食或水果 (九)與同事閒話家常 (十)自主向國旗敬禮
三、有關認定標準或案例,是否已有公開資訊可下載?謝謝長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0年11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9568號函(Email回函)答覆如下:
「親愛的oo,您好:您於本(110)年11月3日寫給本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
問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非公務活動疑義一案,為您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復依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略以,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身分屬性及事實認定,且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建議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敬復。」
依據個人的理解,總處並沒有提出一套參考標準,讓所屬各機關、學校判斷,某樣行為是否與公務無關?又,某種行為雖與公務無關,但是否可視為休息或實在有必要,而尚可容許?相關事實認定,仍要詢問所屬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但,如果相關法令及人事總處函釋,均只是明文寫出「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而沒有其他參考標準,機關或學校人事及首長,或者單位主管,是否有權自行判斷所屬的行為有無違反相關標準?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義。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這是多數公務員都能謹守並牢記的原則。但每個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時候,何種程度內的休息,可以被容許,或許尚有釐清空間,而不是由主管、機關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斷。這種釐清,應該也是對基層同仁的保障。
舉例來說,上班時間內,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個電視,不超過一分鐘為限。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時看電視,剛好被民眾看見並拍到,檢舉到人事單位。這時,大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約定,是否可以保護該位同仁,免於「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的指責與懲處?
反過來說,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釋文字,分秒不從事無關行為,顯然也不可能。如果手邊公文已經處理完畢,發呆算不算一種行為?不小心睡著了,算不算一種行為?完全交由機關學校去個案認定,或許也將會有人特別被盯。
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應該訂定參考標準,或要求所屬部會的人事單位提供參考標準,或將實際上碰到的認定疑義拿出來討論。
最後,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的函,雖然不能約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但其內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應該做與業務無關的事,因為違反法令與函釋的明文規範,也有可能特別被注意。」還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這個定義真的要再更明確化,否則會有很多人不小心也被框入其中,這應該並不是當初訂立規範的目的。」
作者:張藝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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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確化 光不同職系及內外勤 工作內容就有大不同 一
一列舉沒列舉到 到時會有"裡面沒有"所以為什麼我不可以
做 以你舉的例子 對一般同仁而言看電視非公務 但如果在
新聞局ncc 公關呢 "一句要監看媒體輿情" 算不算公務
有些機關同仁會這樣 硬要一個標準 硬要一個定義 但老
實講真的都條列出來 你發覺他不知不覺已經作很多不符規
定的事 或 再來抱怨新的東西 自四怎麼作公務 對於民眾
這種嚴以律他 寬以待人的事還不清楚 你知道為何有句話
叫 不打勤不打懶擬打不長眼嗎 你什麼都說破 不見得對你
是有利的 平衡就好
我的想法是,如果沒有參考標準,理想上就要儘量符合規定
但基本上不做業務以外的其他事,是不可能的,發呆也與業務無
關
如果完全沒有參考標準,長官或主管個案認定,會不會也有爭
議呢?
看顏色決定
長官說的算啊 不滿就去申訴這麼簡單
怎能給你具體答案,就是要模糊抽象才會有關係就沒關
係
打羽毛跟銀行業務有關係嗎?黑人問號
就像前幾天有人問可不可以不要用交辦事項 若你看到一
個公務人員上班在那邊賴來賴去 民眾一定會跳腳 太不知
都是在回公務群組 要怎麼說呢? 況且回完公務群組 看到
私人訊息順便看法 下回一下 算私還是公?到要怎麼訂標
準 你說說
不需要定任何規範 只會徒增困擾 看手機誰能舉證是在放鬆
還是回公務訊息 諸如此類
長官覺得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當然是由黨來認定
我不是講幹話 基本上長官有權幫任何下屬解釋甚麼是有關
因果關係可以拉多遠 還是要多嚴格認定 這是長官能做到的
假如幫你解釋成有關很難,或是會給自己造成麻煩,那十之
八九會講成與業務無關
抽菸可以嗎
拉屎時滑個ptt然後推文可以嗎...?
還是要看頻率和佔用多少時間啊。抽煙或拉屎是個人基本生
理需求,不做會影響工作效率啦
但如果半天都在抽煙拉屎,大概也沒人願意這樣幫你解釋
可能反而就要說,你身體不好不適任工作,或是工作意願低
落故意摸魚
沒用,最後都是由機關自主裁量
原本就是授權機關依據個案與事實有裁量權,個人不認同
建立參考標準
要掰什麼都可以掰啊,看新聞是關注時事與社會接軌,滑
ptt是了解民眾需求,種盆栽是改善辦公環境,怎麼解釋
最後還是看人吧
拉屎撇尿都與公務無關,你各位小心嘍,哪天被叫去議場拉
屎
綠能你不能
簡單來講就是訂不出來,但是規定就在那裡,平常不會抓,但
出事就會拿你來祭旗,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之前在職時去上廁所五分鐘就被問去哪了,之後連大便
都有壓力
這種沒意義的條文,當初就不該訂,唉……
只能說你各位公務員自己小心
得罪別人的時候就會被這條釘到爆
以後上廁所超過一分鐘就是與公務無關^.<
是不是有名字沒有碼?
認定標準推來推去又被推回來給機關人事,人總超會推
謝謝大家。我思考之後又寫一篇,
再貼給大家參考
推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泡茶葉行嗎?磨咖啡豆行嗎?剪指甲行嗎?放音樂行嗎?
像最近花蓮跑去店家如廁,跟高雄之前上班時在府內理髮等
例子,總之只要「社會觀感不佳」6個字,就等著被議處...
民間公司應該也會從這個事件學習,訂出相關規章,勞工
朋友們真的不用興災樂禍,哪個人捫心自問上班時是不是都
競競業業工作,你們也是老闆們養的奴工啊~
那如果長官想掏腰包請大家 叫我去幫訂飲料算是與公務有
關還無關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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