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有關實務訓練期滿前後的給假天數問題
依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的解釋,請益以下問題:
函釋先摘錄如下:
(1)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臺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釋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
而在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
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2)79年10月29日79臺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釋略以,
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
而在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現為第6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
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
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
(3)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釋略以,
基於獎勵公務人員結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結婚者,
同意從寬依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
扣除結婚日起至未到職前之上班日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
(4)據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係依據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其餘請假相關規定係比照請假規則辦理。
Q1上述三個函釋指的「到職」應是實務訓練期滿(試用期開始)?
依最後第四點的結論,其解釋也適用實務訓練開始的「報到」?
Q2按三個函釋的意思,是指娩假、流產假、喪假、婚假都可以在扣除事實發生日至到職前的上班日數,核給剩餘天數的假?
若是的話,請問在實務訓練期間生產,倘若42天內就會訓練期滿,那娩假是否就有42天?或者,親屬死亡發生在實務訓練期間,百日內會訓練期滿,那喪假可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一樣有5、10、15天?
Q3承上,還是要依事實發生日距離訓練期滿的天數判斷,
例如7月1日結婚,到7月30日才4個月實務訓練結束,
中間超過14天,就無法適用「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
僅得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依比例得婚假5天?
或者,父母死亡距離期滿超過15天,就僅得喪假5天,這樣的意思?
以上,請問是否認知有誤?謝謝。
附上銓敘部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最後的例子:
本案台端於95年7月9日訓練期滿,並於同年月5日結婚,
自同年月10日開始試用後,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按:14日)扣除結婚日起至未到職前之上班日數(按:3日)後,
並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按:至同年8月5日止)請畢剩餘之婚假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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