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提離職後使用特休假和國定假
小弟目前有離職的想法
公司排假規定是一個禮拜休兩天
一月的五天國定假日可以挪到別的月份使用
目前剩三天
國定假日和三天特休未使用
假如我3/2提離職
3/12是離職日
扣除3/2-3/12的正常休假日
其他剩餘的上班日可以直接跟主管說
使用剩餘的國定假和三天特休假嗎?
變成3/2-3/12都是休假的
但實際離職日是3/12
請問這樣是可以被同意的嗎?
有符合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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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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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勞基法 但實際上要配合貴部門人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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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也是由勞工指定休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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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看公司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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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吧,我第一份工作辭職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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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時間交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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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休完再提離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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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只要十天的年資是要交接什麼?一天把該還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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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清單歸還後簽名就結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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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我之前要提早一個月前提離職,提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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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都在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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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特休累計22天),被交接的人還不想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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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滿週年就能休完,所以正常情況下應該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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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可以,但還是跟公司談好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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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本來就是自己有權利決定,但還是建議做好工作交接。
推
交接完就休啊,真不想去公司的話,事假也請
推
又不是每個工作都需要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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