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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違法簽定期契約與相關特休問題

看板Salary標題[問題] 違法簽定期契約與相關特休問題作者
jf6203
(H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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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

我於108年4月16日時就職,當時有簽訂定期契約(一年),但在109年3月時,

公司以人力過剩為由通知我合約到期不續約,做到109年4月15日就離職,

且因為是簽約工所以沒有資遣費等等正職員工有的權益

但後續致電勞工局確認我的工作內容不可簽訂定期契約(非臨時或短期工作),

故一年前簽的約應該是無效,我可視為正職員工,目前已初步向公司表明追討資遣費


問題:

公司要求我於剛好滿一年時離職(資遣),就是109年4月15日,這樣滿一年有特休7日嗎?

(公司特休規定依勞基法)

還是要109年4月16日離職,才會有7日特休假呢?

因自己閱讀法條可能解釋有誤,還請鄉民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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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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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f6203 (123.110.251.108 臺灣), 04/28/2020 01:51:21

kentyeh04/28 07:074/16報到,做完4/15就滿一年,如果是正職員工,就該給3(半

kentyeh04/28 07:07年)+7,4/16離職,就只能換錢

yee199604/28 09:174/15後有繼續工作才有滿一年再給七天特休

shadow082804/28 16:393(HALF)-7(1y)-10(2ys)-14(3y-4y)-15(5y+)

gamer04/29 00:22有,因為公司是非法資遣,以狀態來說你還是公司員工。

gamer04/29 00:23如果上法院你不但可以主張公司須付你遣散費外,還可以主張

gamer04/29 00:23你失業這段時間的薪水。

jf620304/30 10:32了解,謝謝樓上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