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契約規定離職時間是否有效?
在離職時遇到困難,想來詢問各位大神,
本人任職於補教業,
於二月底時向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為避免造成職務交接上的困難,
預告於“三個月”後五月底離職。
主管向雇主回報時,
雇主提及當初的入職規範及合作契約載明,
因補教的工作特殊性,
為避免公司及學生權益受損,
僅能於學校學期轉換二月及六月時離職,
要求我任職至六月。
請問這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如於五月時仍自行離職,是否違反公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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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002650 (111.82.45.204 臺灣), 03/16/2021 13:08:59
針對這項限制也沒有補償 無效
你算是特殊行業,直接問勞工局最快!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如果真的有這項法規範,你也簽了,那就
是合法
八卦是你相信鄉民勝過於勞動局?
我是想問問看有沒有鄉民遇過類似的事件啊! 勞工局我也有寄信過去做諮詢, 有空的時候再去勞工局一趟問問看。 只是剛談完覺得老闆的嘴臉就有點難看
可能要看你們合約怎麼簽..通常要有相對應的補償才有效力
老闆的臉當然難看, 明明約就和你簽好二月或六月離, 結果
你不守信用五月就要閃人, 誰的臉色能好看 ?
如果你是負責教學的老師 課程沒教完就離職對補習班以及
學生確實滿困擾的 但如果是管理或行政應該就還好
給的待遇越來越差, 做的事沒變少, 薪水浮動卻漸漸變少, 期間也跟管理層反應過也協調過, 後來也沒有改善, 這樣我也要吞下去? 當員工的就比較低級嗎? 我也盡量不要對補習班和學生造成困擾, 所以還提早三個月讓公司處理人事了。 我就沒感受到公司有在乎我的困擾啊! 可以兼顧我當然也想兼顧, 那現在不行的話大家就照法來走啊! 情理法走到最後這一步只能搬勞基法出來處理, 這樣也不行嗎?
直接跟對方說勞工局見就好,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老闆無情無理 你除了勞基法還能跟他說什麼
照法來走你都有簽約了,想拿勞基法來片面毀約在法律上你
未必站的住腳,自己保重吧
即使簽約了,也要符合法律規範才有效喔
違反法律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看有沒有補償吧,科技業競業調侃也是有補償才成立
競業條款
簡單說,要有對價條款,補習班要付出相當價格的簽
約金,你才不能走
但九成九是不付錢的,有爭議勞工局見比較快
重點還是要看合約怎麼寫, 現在公司都對勞基法有意識
如果合約簽定都一切合法, 你還是要認帳, 因為是你簽的
好哦!感謝各位鄉民的建議, 勞動部也回我信了, 大概知道怎麼採取下一步了。
※ 編輯: st002650 (111.82.45.204 臺灣), 03/17/2021 14:5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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