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出差到大陸離職,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二月入職,人出差在大陸,已經提早二十天發離職信給直屬主管與人資。
但老闆遲遲不答應,也沒給返台日期
在自保的情況下,可以在離職日後,自行購買返台機票回來嗎?
有沒有需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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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要留好 沒簽約的話 提前10日告知即可
保留好提出辭呈時間點的證明
薪水到手之後,就買機票閃人啊
好奇還沒離職跑回台會怎樣嗎
收好你的台胞證跟護照吧 哈
在大陸直接買飛機回台灣就好了,離職有告知就不錯了
離職有告知就不錯了是什麼歪理啊?有人離職可以不用告
知的?
樓上菜雞,沒在大陸工作過,笑死
腿在你身上? 對方要犯刑法強制罪?柬埔寨?
好奇差旅費?是預支的?
外派工作,又不是沒聽說過有人勞跑的……大驚小怪
寫信告知離職日期,還是沒人回就這段時間寫好SOP/交接事
項,時間到就跑
注意別亂講話 要時刻自我審查
這裡又不是中國,為啥不能自由發言??
出差去大陸,表示是被台灣公司聘僱,走台灣勞基法,這
都沒搞懂還在那邊吹什麼菜及軟,笑死人
離職不告知可以啊..無故連續曠職三天雇主得不經預告終
止契約.就是個玩比較硬的做法而已
有常識有工作經驗的人都知道不預告離職是絕對不會被允許的
吧......
請不要說那種幼稚又喜憨的發言
有常識有工作經驗的人應該知道法律能玩的跟你自以為絕
對不會被允許的是兩回事吧?還在上學當屁孩?
沒人回就等於同意啊
好的那你試試看?還在念大學的菜雞?
蠢翻了,台灣勞基法都可以不告知離職了…可憐啊
奴到沒腦子了嗎?
不告知 頂多就是三天後 雇主可以單方面終止契約
然後可能成為企業黑名單(如果業界有交換情報的話)
除此之外 還有什麼狀況 是可怕到絕對不被允許?
誰能解釋一下 為什麼有人會說 是絕對不被允許的?
你有發信且CC就可以ㄌ 不必鳥公司怎麼想
再來就是挖公司是否違法
雇主沒違法前提台灣勞基法什麼時候可以不告知離職了?
寫在哪個法條說可以不告知離職?三天不上班那叫曠職被
開除不叫離職。連守法觀念都沒有還有臉自傲去過大陸不
是菜雞?
某id 是不是蠢hr啊?豪可憐啊
如果你是台灣聘顧外派出去的,用台灣的法律。
這個討論串裡應該沒有人會比某個明明是法盲還沾沾自喜
的人更可悲
大陸離職只要當天告知 我公司都這樣 就走人
幾十人打臉,開始凹了,哈哈哈,看了真可憐
有人真的看不懂中文還要硬拗。台灣聘僱者是適用台灣勞
基法,台灣勞基法沒有說可以不預告離職。某人先是搞不
清楚狀況,然後搞不清楚法律,然後被指出來以後拿不出
根據就惱羞成怒。在台灣勞基法的預告期是常識,沒有常
識還沾沾自喜,死不認錯不會讓你的人生變更好。
你是不是把大家都封鎖了啊?都不看其他人推文嗎
一口一個菜雞的高手雞雞應該要展示一下自己傲人經歷多不菜
吧
我真的很討厭一一解釋一些傻子都該看得懂的東西,為了
你我破例一次。1.原po是受雇於台灣企業去大陸出差,適
用台灣勞基法。2.即使是適用對岸法律也是「告知當天就
能走」,告知是必要條件不是你所謂的「有講就很好了」
3.你所謂台灣勞基法說可以不預告離職,是哪一條?雇主
沒有違法前提台灣勞基法哪裡有說可以不預告離職?法條
拿出來啊?叫你拿出來就被你說是HR,你回答得出來嗎?
這種常識問題,正常台灣員工都知道的,在你看來這莫非
是要HR才懂?這條討論串全部都是在打你的臉,再凹下去
是你會更丟臉而已。
就很好其實頗中性 不在乎曠職被開除的確可以這樣講
我更正,他的原話是「有告知就不錯了」
我自己知道某友很久以前有做過這決定 直接跟很盧公司說他就
是告知離職 不考慮勞基法也不考慮公司需求 就是要走
不過他成功敲進行業入門磚以後 日後轉職只剩外商破百跟外商
存破百兩種 反而需要顧勞基法了
事後諸葛看起來好像當年硬要走是正確的
據本菜雞的看法啦 一切都是機會成本的博弈 不知高手雞雞覺
得如何
更正 菜雞都會 所以應該是 "雞"會成本
勞基法的規定在那邊,但如果雙方合意的話也可以在未達
預告期限就終止勞動關係。依你的例子應該是前公司沒有
硬要跟勞動者撕破臉所以最終(被迫)同意他直接離開。不
過不照法律規定來就是要承擔相關的風險,如果公司能舉
證因為他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話可以向他求償。不過這
些都不構成「勞基法規定可以不用預告離職」的說法。再
怎麼樣,曠職三天被開除也好,硬跟公司盧就是要走也好
,都算是非常規的方式。以上是非高手雞雞的一點意見。
大致同意 看來大家說的是同一件事 只是角度跟用語造成誤會
互叫菜雞 太辛苦了 (當然是先叫的比較不對
嚴格說起來 殺人是可以的 只要你承擔後果
勞工曠職達三天 雇主就可以解雇
不預告離職又如何?勞基法有罰則?
雇主也不能任意扣住工資不發。至於因曠職造成的損失
賠償,那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解雇走勞基法啊 但解雇後的業務損失 你覺得是走什麼法?
法律就在那邊,看你怎麼玩而已,看推文就已經知道立
場是勞方還是資方了,多說無益
其實有盡告知義務基本上還是可以時間到拍拍屁股走人的喔,
即使雇主一直沒有答應也一樣,你只要一直跳針說你要幾月幾
號走就好了,然後不斷詢問說交接的事情,交接的部份是要由
資方派人跟你交接或是他們規定的交接格式而不是你自己生,
如果到離職日前還是沒有跟你說交接的事情就不是你的問題了
(但你還是要不斷提醒你啥時要離職以及交接要找誰),離職這
塊是真的比較偏勞方,基本上你有盡到你基本的義務就沒事了
說勞基法可以不告知離離又說不出法條依據的是誰?惱羞
成怒就一律把別人都打成資方?是不是只要比你懂台灣勞
基法的都叫資方?
既然都會講法律就在那邊了,那把你所謂勞基法說可以不
用預告就離職的法源根據拿出來啊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從頭到尾沒人說"勞基法可以不告
知離職好嗎"..只有註記不告知離職時雇主可以怎麼做ok?
而且也沒規範不告知離職有甚麼明確罰則.頂多雇主可就
業務損失求償.前提是你要證明的出那些是因為不告知離
職造成的業務損失..you know?要不要再看仔細點?
請看清楚第28樓的發言再來說有沒有人講過這話可以嗎?
至於你講的那些,我在前面早就都說過了,不用再寫一次
給我看。
笑了,看來我戳到痛點了,哈哈哈。不知道那句話而已
你要繼續在這丟臉秀下限請自便
可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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