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挖角跳槽一事。
我在想新鮮人不容易找到軟體工作,跟人才會藉由跳槽爭取加薪有關,
這一點我跟linkedin上面的前輩確認過了,在這個情況下,新鮮人似乎
只能透過參加bootcamp去獲得進入軟體產業的入場券。
我其實想要跟各位業主講一件事情,也許各位都忽略掉了『法律』,以
下引用勞動基準法。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
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就法律來看,企業是可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勞動契約,只是應該對
勞工進行適度補償,其中就包含為勞工進行培訓。
只是我目前不知道為什麼企業仍然以挖角其他企業資深人才為主,而不以
自己培養人才為主。
我個人觀察到有人利用最後一條『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去規避自己應
該負責的義務,當事人聲稱自己父母親生了重病必須去照顧他們(但實際
上可能是跳槽拚加薪)。
只是建議業主可以考量看看以這條法律去簽訂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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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可能不是很正確,絕大多數還是透過一般面試吧
看不懂…為什麼只能透過參加bootcamp
看到第一句話的假設邏輯覺得怪怪,回頭看一下id,就不那
麼意外了
id尊重
原本看不懂,看ID後反而懂了
乖乖讀你的碩班不要想這麼多
沒去過bootcamp餒
挖角以高層為主
又是
id
我的建議是最好去看醫生
浪費我10秒理解
這就俗稱的綁約啊,傳產比較常見,軟工要求簽長約根本
不會有人願意簽好嗎
看不懂...
我想要跟業主說的是錢給夠多福利夠好就沒有什麼是不行的
show me the money
不是新鮮人不容易 是你不容易
就我所知,有些無良駐點的就是逼你簽年限勞動契約然後什
麼補償都不給也用個爛名義說是培訓時則根本沒有做唷~
而且這種最喜歡找轉職補習班出來的新人了
你趕快研究所畢業趕快出來找工作不就好了,都恭喜你
過了,還發廢文
第一段的結論令人問號
好啦我跳那麼多次還沒人告過我
…邏輯有夠差的
看到ID,不忍心噓你
樓上豆腐嘴刀子心
人才!!
動手寫程式了沒
喔
還以為說有閱讀障礙,看到ID才恍然大悟
是在練抗壓嗎
建議下去
優文給推
說真的 你發廢文杞人憂天的時間不如趕快畢業或重考四大實
際
這ID有甚麼厲害的嗎,求關鍵字
一直跳一直爽
厲害的java工程師,我投java都沒人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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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資策會說高涉嫌違法兼職, 不排除提告,卻又遲遲不告。 是不是因為苦無證據? 不然幹嘛還一直說高只是宣稱兼職, 不是承認兼職,7
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止條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7
Re: [問卦] 鄧佳華完蛋了嗎?其實這是很典型的競業禁止教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6
[問題] 勞動契約中約定煽動罷工即解僱有無違法請問一下,雇主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載明約定: 「勞工於服務期間煽動怠工、罷工,致影響雇主營運,雇主得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 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的規定。 又,若雇主真的因為勞工鼓動其他勞工罷工而以此解僱,則此時依同條第2項「雇主或代2
Re: [請益]公司炒員工 又不想給非志願離職單 有解嗎?剛順手查了一下調動五原則,找到一篇某法律事務所律師寫的文章... 可以參考一下我底下上色的部分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2021/04/22 雇主調動員工工作,通常指調動工作場所及工作職務等有關事項。內政部曾以 74 年 92
Re: [新聞] 不解雇清潔阿姨了!博客來遭炎上認溝通好奇這樣子搞法沒有觸法之嫌嗎? 查了一下 此案根本不是業者輕描淡寫可以唬弄過去 雇主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