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蛇行急煞後車撞 找民代控警失當被打臉
借文詢問一下
請問如果該起車禍是故意為之的就不算交通事故嗎?
剛剛查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其中第一條定義了交通事故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似乎沒有特別強調過失或故意,應該是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就算是交通事故
所以該案例是否仍應開立事故聯單?還是其實就看各分局的意思就好?
因看文章與其他留言的學長有相同問題
特別發文討論一下,謝謝各位學長
--
這就要看你信龜山法學派還是大法官釋字了…..
刑法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故意。這件從行車紀錄器看可以判定明顯
故意,所以適用刑法公共危險,法、律、條例、通則,
位階皆高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以優先適用刑法
或是道交條例。
學弟我的淺見,如有他人高見,以他人為主
樓上,麻煩看一下釋字777號,我相信位階比刑法高
照大法官釋字777號來看,交通事故和刑法不是擇一
你如果開事故聯單是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但目前
你是用刑法舉證,還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程序走
?
釋字777根本沒解釋發生交通事故是指故意還是過失
胡亂解釋大法官釋憲
釋字777的主軸明明就是「肇事」一詞
而且他給的結論也是太過模糊,要求立法機關要明訂清楚,
根本不是自主解釋
主題是「肇事」「法律明確性」
大法官認為「肇事」一詞包含「故意或過失」
問題是,道路交通處理辦法講的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
「肇事」
而肇事逃逸法條修法後,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配合道路交通
事故處理辦法
其實就是限縮解釋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了
以上個人淺見,如有不服,以你自己為主
話說刑法改了,處罰條例62條竟然還沒動,還在肇事
基本上有肇事,不論故意或是過失,都是交通事故,如果
有涉及刑法或是其他法律行為,那就再另外處置,交通事
故不會因為觸犯刑法就消失。
所以無過失的肇逃,不能移送,但還是可以開單的概念嗎?
就好比酒駕肇事,難道因為有涉及刑法就不算交通事故嗎
?
777就在不爽你們訂的肇事是什麼意思咩
酒駕肇事….是酒駕+肇事兩回事誒大哥
要不要開肇事逃逸罰單(無人受傷,純a3),我是會以客
觀上來看對方是否知情有發生事故。
開車故意撞死人,是刑法殺人罪+A1交通事故嗎?
你問我沒用,你要這樣不爽爭論,那可以去問交通部跟警
政署。
警政署就跟你說車禍就是要以過失為前提啊
然後釋字哥開始跳針7777777
故意開車撞人致死,我是會認為刑法+車禍a1都要計算,這
只是我個人見解,你不爽認為有錯,也是很歡迎找相關資
料來說明。
警政署這樣說,那就歡迎拿函文出來給大家看不是?
A1有人用殺人罪辦過的嗎,願聞其詳
我懶得貼了自己去找吧
另外777我沒看,也沒研究,我只是單純提出自己看法。
我比較想知道偵查隊那關你過得了嗎
不用到檢座..我怕檢座翻桌
那我也懶得爭論,純發表想法就要被靠腰?我也沒說我說
的對,我也只是回應原po疑問提出自己看法罷了。
要多看修改過的條文,以防遇到案件用錯
沒有靠邀,執法者必須隨時更新資訊
職場上沒有老師會拿教鞭逼你讀
但你沒讀,處事用錯,後果要承擔
大家網路爭論無傷大雅,重點如果可以這樣讓大家去找資訊
更新腦袋資料庫,是相得益彰
我覺得法律本來就無法完全規範或定義所有狀況,很多
情況就是處理人員當下認定,並為當下的處置負責而已
交通隊認定不是車禍,責任就當下處理人員擔責啊
警政署99年有對道路交通事故用公文下定義,其中一
項就是「事故必須出於過失之行為」。
但法官的心證,就是另一回事了!
車禍一律算過失
所以以後為了保護自己,可以當發票開嗎?會不會開了
被反咬程序瑕疵?
我只能說,你就不要陰溝裡翻船,認為人家故意行為,
結果解剖相驗,死因上寫因車禍造成內出血死亡,我就
看你gn怎麼救
肇事這名詞釋字777解釋,就問你車子和車輛不同嗎?
但最後還不是用話術唬當事人...
維大力?
如有不服以你自己為主XD
感謝各位學長的討論與回答,小弟學到了很多!
領著基層薪水,做著大法官的事?基層派出所不需要去適用解釋
憲法跟釋字啦!處理事情遇到疑議,直接請上級所長組長裁示就
好,責任他擔!不然到時候被民眾告遇到法律見解跟你不同的法
官怎麼辦?
有沒有遇過一種民眾,走進來開口閉口就是憲法大法官解釋,然
後要你怎樣怎樣!你會理他?
首先瞭解道交事故處理辦法是法規命令,而警政署的函
釋性質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159條第2項第2款
,目的係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
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而釋字777是針對肇事一詞違反明確性原則作解釋,故
不討論。
另,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法律在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
項上,本就得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作為執行之
工具(要知道法律、法規命令本來就不會訂到那麼細項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所以依照警政署標準
去認定並執行是正確的。
釋字777爭執的是什麼是什麼?不是交通事故的話那是什
麼?
遇到案件又聽到前面的說法,筆錄先問,經某分局交通
分隊稱該案件非交通事故,你是否了解(應該是最佳解決
方式了)
好了啦 就以你見解為準了齁
108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 有點類似
我是覺得現場因為不是現場目擊 交通事故還是要先做
認為有刑事犯罪之虞時再移送
釋字777是在講刑法肇事逃逸,只是肇事用詞太模糊,
後面修法才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
偵查犯罪手冊有說不要以先入為主觀念辦案件,有一分
證據說一分話,v大假設前提很難存在,如果認為駕駛
是故意行為,那也要有證據去佐證,警察沒有認定是什
麼刑案的權限。
樓上似乎不知道行車記錄器現在可以現場看
樓樓樓樓不知道哪一樓
所以很可能在現場,當場就看過影像了,輔以雙方說詞、分
隊內調閱監視器直接傳給處理員警,現場員警直接全部都可
以看到
其實很容易在現場就搜集到足夠心證,換成刑事案件處理
有疑義我覺得沒有人會拒絕受理啦,就很明顯
就是有帶讀卡機所以直接在現場看影像阿來認定的,影
像明確才敢用刑法處理,不然知道兩邊都有山,誰會笨
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原本那篇公文都貼了,這邊也有人再貼一次,分局長受
訪也把整件事交代清楚了,但還是有人在鑽牛角尖== 多
說無益
我想到很多很兇的民眾,喜歡拿法條的一兩句話來靠北
就要你該怎樣怎樣做
不然你就是違法就要去告你
可是實際上那個法條根本是他自己斷章取義,胡亂解釋
之後說要去告,也沒被傳過,大概被檢察官洗臉了
這種民眾多半有讀一點法律,但半吊子不求甚解又自以為自
己很厲害,,大概考不上什麼公職然後常常悲憤找警察麻煩
吧
68F的論述根本邏輯死亡欸,法醫會主觀認定是車禍?
說不管怎樣都要開算交通事故的也很好笑,那之前連千毅他
們開車去撞人家的門,要不要也開一張事故聯單給他們....
.?畢竟也算在道路上,有一方也有車損,明明故意的情形
就是不能算道路交通事故
只驗屍如果敢直接寫死因是車禍,我這輩子還沒看過
驗屍是什麼意思?
只是說明受傷部位、致死因素、受傷型態
而不會說這樣的傷口肯定是發生什麼事
同樣的死因,也可能是不同行為因素造成
給連千毅的聯單要一疊包軌
這件是否要開立事故登記聯單呢
車禍=過失傷害/第三責任險理賠財損(沒有毀損罪適用)/強
制險理賠體傷
蓄意=傷害罪(強制險不賠)/毀損罪(保險不賠,或是假車
禍被發現被保險公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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