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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janus83 侮辱職務罪違憲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janus83 侮辱職務罪違憲作者
faruk
(浪子在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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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標題、主文、假設性的情境等,那個部分讓您認為我沒看完判決、放話或有引導性話語、確定性結論?還請您不吝指正。我的重點不在於那些抽象性的法律概念,這些不需要您說我也會背,甚至在本文中載明得相當清楚,但法律必須涵攝事實才有實益,我確實是故意出個籠統的假設性情境問題,有必要搞得如此針鋒相對?如果您粗暴的認為照字讀字該送就送,那討論就沒有實益存在,倘若我當您同事也不好再說任何一字。但今天要討論的是侮辱公務員罪與侮辱職務罪的區別實益假設承本文題目,您有能力認知民眾謾罵是否、或許、可能過渡到侮辱職務之範疇中?(民眾於現場或筆錄辯稱口頭禪或針對公權力、執行職務不爽才脫口而出)在罪疑唯輕原則下,檢察官會怎麼處分?法官可能會怎麼判?被告設若獲不起訴或判無罪後遭被告PO文反嗆,傷到的不是只有您個人,而是全體警察,您會出面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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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aruk (111.82.74.252 臺灣), 05/27/2024 03:07:50

bsjimmy05/27 11:25只要有判例後面的人就知道尺在哪裡了 這議題沒必要自相

bsjimmy05/27 11:25殘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