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部份違憲
剛剛作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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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決看看大法官的態度,是將侮辱公務員限縮在妨礙公務,也肯定如果當場對侮辱行為實施制止措施未達效果,妨礙公務進行則構成犯罪
判決連結在下面,有興趣可以參考,基本上我認為將來官員在質詢時虛偽不實,隱匿資訊以刑140-1(待修法)究責應該是沒有問題。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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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91.22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xxxcv (223.139.191.22 臺灣), 05/24/2024 16: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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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我覺得不太能這樣代入
噓
※ 編輯: xxxcv (223.139.191.22 臺灣), 05/24/2024 16:06:23
敢問您是哪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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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就好
推
好,違憲黨
推
推這個憲判字 但你的論述有問題
爆
[情報] 員警提告訴狀範本分享員警提出刑事告訴分享心得 【自身經歷】 一年至少告兩件妨害公務及妨害名譽,十幾年來不曾敗訴, 直接遞狀地檢署即可,無須知會主管或督察組,好的長官應該要挺你而不是扯你後腿。 【法條】7
Re: [新聞] 卡神楊蕙如率網軍「黑」外交官 有罪!判小弟實在好奇,就跑去查了一下這個條文: 第 140 條 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6
[問卦] 您是否同意廢除刑法第140條刑法140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 被許多學者批評越修越回頭![[問卦] 您是否同意廢除刑法第140條 [問卦] 您是否同意廢除刑法第140條](https://i.imgur.com/hd8GNt3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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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農業部提告!散播黑綠色雞蛋照片 北市刑法第140條 ﹝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二項好像刪除了,這樣侮辱公署已經不處罰了,又不是對人的侮辱,2
[討論] 刑法早已刪除侮辱公署罪,藍白變相復活?2021/12/28 14:07(12/28 19:19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除刪除侮辱 公署罪,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 罰金。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律師出身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發言指出,感謝各黨團支持刪除侮![[討論] 刑法早已刪除侮辱公署罪,藍白變相復活? [討論] 刑法早已刪除侮辱公署罪,藍白變相復活?](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1024/20211228/896x768_2021122800008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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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灣防疫策略「非清零、不共存」!網一聽這麼簡單也不知道?! 難道真是因為我們智商太高 一群人去吃飯 到了結帳的時候 我不想請客幫大家結帳 但是我並不是不想付錢1
Re: [問卦] 對黑頭車比中指會被開罰嗎?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一個中指又讓大家多等了30幾秒的紅綠燈~ 超派~ ※ 引述《chubby31190 (優文專家)》之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