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提問,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前幾天台北有兩位學長因為無牌車違停事件上新聞
認真研究裁罰基準
如果每件違規都比照辦理
一天不知道要起訴幾個警察
(當然還有很多認真執行的學長們)
問個比較常遇到的違規
違停(56條),如果到場準備開立逕舉單前,民眾出現了,是要開紅單還是勸導離去?
如果選擇勸導離去是否不符合裁罰基準規定?
有些縣市有地方自治條例,論法律位階
他們是否會高於裁罰基準呢?
如果位階沒有高於,為了自保
是否地方自治條例都可以pass掉
日後等著夾懶蛋?
感謝板上眾多有在研究學長們的回答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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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18.221 (臺灣)
※ PTT 網址
推
看縣市局長 局長說驅離就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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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通常會說,你們要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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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他出示證件直接開單,以免被投訴
推
會跟你說是不是議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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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講到重點了,可是出事的時候長官的次元刀就砍下去了
推
有檢舉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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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巡邏發現的呢(非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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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出現我都改臨時,我就不能確定他已經停多久,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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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睛看到為主
可是臨停另一個要件不是車輛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這樣是不是代表要處於「發動狀態」?
噓
被免職跟被調到山裡養鴨你不會選是嗎
推
行政院有函示,如果上下貨或上下客,得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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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單出來才出現都改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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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臉皮夠厚 各種不得已都能勸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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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ro4938 (111.82.118.221 臺灣), 07/10/2024 08:15:47
應該是辯稱未發現 改稱壅塞 惹火檢座
噓
全部民眾檢舉權利應該收掉,故意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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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狀態已經從定義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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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是規定填寫舉發單時 車主或駕駛人已到場 ”應”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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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當場舉發 頂多換開55 但不能不開
推
違停可以凹勸導 但無牌根本沒辦法凹啊
如果是人在車上紅線違停,那還有辦法開立55嗎?(認真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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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ro4938 (111.82.118.221 臺灣), 07/10/2024 15:02:52
裁罰是監理站裁罰,為什麼不是監理站的人自己出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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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細則12條5款有寫 看你覺不覺得有沒有妨礙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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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就開 沒有就勸導
推
回原Po,人在車上停紅線,就看他有沒有符合臨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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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就能開55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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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路口違規停車不能檢舉了經查證您檢具之違規證據資料,依據交通部112年8月9日「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 處理原則」說明,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如違反情節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感謝您對警政交通之關心與支持,敬祝順安。 今天看到警察局回覆的email44
[分享] 跨越雙白線不成立違規之情形先上影片 相信很多人應該有因為道路設計不良, 在內線走著走著就突然變成左轉專用道, 此時如果繼續直走則"直行車占用轉彎車"違規。45
[討論]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違停 檢舉失敗先上影片 上禮拜檢舉剛剛回信檢舉失敗 處理情形: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12
Re: [爆卦] 北市徐巧芯議員違停不給開單 (當事人回應)跟大家釐清一下觀念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也就是警察處理某些輕微違規如違停,是可以開單的,法律上是有給警察裁量空間的,不8
Re: [爆卦] 徐巧芯違停事件 警察局調閱後出面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紅線臨時停車是55條、紅線停車是56條,規定如下: 再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X
Re: [爆卦] 徐巧芯違停密錄器逐字稿先不提議員有沒有關說 警察局放這密錄器畫面出來是可以直接證明警員沒開單的 到時候害警員被檢察官法辦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可是會免職的 就算想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解套X
Re: [爆卦] 徐巧芯違停密錄器逐字稿徐巧芯議員回說:「那我回去講啊!」 這種態度就是,你開單沒關係,你要執意開單就試試看! 反正開了我也會「回去講」, 「回去講」的意思就是【關說】啊! 就是找警察局局長或分局分局長【關說】啊!不然是什麼?2
Re: [問卦] 利用110和簡訊報案遏止違停有用處嗎?我是都這樣 先把違規車輛拍照 然後簡訊報案 通常警察來都會先勸導 可惜的是明明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很中多都無法勸導X
[問卦] 行駛人行道勸導沒有涉嫌圖利嗎高雄市警察局長這道命令已經明顯涉嫌圖利罪了吧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的規定,只要有該條例的情形得以勸導代替舉發,可是其中卻沒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6款的行駛人行道呀 也就是說行駛人行道不得勸導代替舉發,一定要開罰,局長這個惡意行駛人行道才要舉發已經涉嫌圖利了吧,檢察官不該辦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