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路倒真的很難處理
※ 引述《ms0761147 (ms0761147)》之銘言:
: 前幾天巡邏收到一件路倒現場,時間是正中午
: 路倒案件不會先派救護車,都要員警自己撥119
: 那天遇到的現場是一位中老年人趴倒在地上
: 有意識但全身僵硬無力,無法自己站立,扶著也站不起來
: 無外傷、無喝酒 民眾自述不願就醫也不需協助
: 因為根本就不清楚他是什麼原因跌倒,更不知道跌倒有沒有哪邊傷到,只知道他完全動不
: 了
: 當下跟學長就覺得應該請救護人員來現場判斷
: 結果打了119,表明了是派出所之後119學長就只問一句「民眾有說要去醫院嗎?」
: 我:「沒有」
: 119:「那我們無法派車哦」
: 我:「可是他倒在地上完全動不了耶」
: 119:「他不願意就醫我們就無法派車哦」
: 通話結束
: 好啊 那這樣民眾死了要算誰的?
: 我密錄器都有錄到民眾說不需要我們幫忙,也有錄到119說不願意派車,那如果人死了應
: 該不會怪到我頭上吧?
小弟最近在唸升官等,提供一點自己的想法
順便練習一下解題,如有錯請鞭
先給119學長按個讚,比接線生110好太多了
就這情況我先想到的是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者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
然後再來看敘述「中老年人趴倒在地上
: 有意識但全身僵硬無力,無法自己站立,扶著也站不起來」、「時間是正中午」為中老年人非自願躺在地上,係因生理因素導致無法行動,如置之不理可能因天候炎熱導致中暑?渴死?餓死?所以推論為無自救力之人。
如員警依其意願將之置於原地,導致死亡?警察身分為有義務救助之人,符合身分犯。
「依其意願(拒絕送醫)未送醫」則來檢查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x緊急避難x依法令行為x業務上行為x公務員職務行為皆不符合。
阻卻違法責任:故意x過失o,未送醫係依其意思而為,主觀上公務員無置之於危險之故意,故成立過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x,該路倒拒絕送醫之意思係自由法益,惟生命法益優先自由法益,故無阻卻違法
因遺棄不罰過失,故成立過失致死
119部分因為「不知道現場狀況」,客觀上沒有路倒生命危害的認識,依一般派遣原則拒絕派遣,無過失。
討論看看,是否有錯
回到勤務上的看法,應該先告知119線上,
告知該傷者疑似癱瘓疑似中暑疑似中風
客觀上有生命危害,請派員送醫。
以上告知即是使119線上對現場有生命危害之認識,我想是溝通上的問題。
--
抱歉,剛在編輯好像刪到留言了
過失致死的檢驗會不會太嚴苛了?警察能做都做了,打電
話叫家屬、救護車甚至請老人移到陰影處休息,但都未果
下,是否還成立呢?
我的結論是溝通問題,119學長應該是誤以為又是一個警察
把路倒當免費計程車的狀況
等等路倒不是119應該要處理的嗎 到底乾警察什麼事 這跟
當不當計程車沒關係吧
回二樓,我想要看做的措施能不能達到義務上的幫助
回pei,用路倒這個名詞我認為不妥,因為google 路倒處理
就有一篇警政署自己寫的處理流程
如果是自摔跌倒,應該用「傷者」較妥當,要不要就醫也
不是警察要問的,有生命危害的話,警察只是職權通報
警察有義務救助的話 為什麼消防隊沒有義務?那以後直接路邊
民眾打119 等119到場再讓救助義務轉移到消防隊身上就好
送不送醫應該是消防隊的來判斷吧,判定本來應該由專業
的,怎麼變成警察的事,就我觀點,警察到場只要負責通
報,不要再路倒者受其他傷害吧
你說119不知道現場狀況,那不是應該由他們來現場判斷
嗎?
緊急救護辦法是這樣寫沒錯 第 7 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 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要不要送並不是由119決定,而是救護人員實施時這個階段決定的
難道警察就該知道中風或癱瘓是什麼症狀嗎 又沒受過訓練
就客觀上敘述,只能疑似怎樣,認定不是警察認定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20:03所以鳳凰一句我不來我不派遣就沒事?
所以119連來現場都沒有就可以援引第7條嗎?
他還沒開始實施急救耶
法條我是發文後才翻到的,照字面上意思拒絕派車應該是有問題的,除非他們有更細的派 遣規則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00:35:21結論就是打119:說傷者一名,需要救護。
義務之人係指一般價值判斷上,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
控制的合理付出就是作為義務人義務界限之所在。警察
本身就沒有救護的義務,已經協助電聯鳳凰盡自己職務
所能,責任頂多在未將病患挪至陰涼處的不作為,而鳳
凰未判斷病人意識(能不能有正確判斷力行為能力)及
生命徵象就拒絕出勤,若傷患之後死亡,雖然跟鳳凰也
不一定有相當因果關係(鳳凰出勤,病人一定不會死)
,但絕對跟警察無關...
簡單來說
1.警察不具身份犯
2.鳳凰具專業人員身份,不到場判斷,用“不知道現場
狀況”不構成生命危害意識有點牽強(畢竟我相信警察
“強力”要求鳳凰出勤時,應該不會沒說患者在大太陽
下且身體僵硬,無法自立,若有說,這用一般大眾認知
就是極高度可能危害生命。)
3.應該可以討論鳳凰的不作為過失致死
淺見 討鞭(正在準備司律...)
感謝指點
※ 編輯: P1986625 (49.216.172.245 臺灣), 08/17/2020 15:05:438
Re: [閒聊] 職業生涯沒開過槍的警員多嗎?各位學長姐們好 這個問題,基本上是滿沒意義的,因為以108年的資料為準,警察大軍人數為 73405人(包含男女官警),在值勤當中開過槍的,我敢說大概不到1%(包含小魯弟我也沒有) 不過看到下面學長姐的留言,覺得留言的議題滿值得大家來討論的 就是關於『刑事無責、民事要賠』的問題,以交通事故為例,各位學長姐5
[問卦] 確診居家照護可以外出覓食嗎?情境題 如果確診輕症居家照護 隔離在家沒東西吃快餓死了 可以外出覓食嗎? 這邊可不可以適用因為生命或身體法益5
Re: [求助] 我跟你媽掉進海裡你會救誰?大家嚎, 讓專業的來教你, 當然是先救你媽, 為什麼呢? 法律上來說,4
Re: [新聞] 快訊/竹縣消防員判死葬儀社收屍「復活」原文恕刪 看到這篇那麼熱鬧我想我下午那天應該選在晚上才回的 看了一下推文我想有幾點要解釋一下的 1.在台灣,119救護人員=消防人員 2.以現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