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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婦人拒盤查抵抗被法辦 法官認定警察濫權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新聞]婦人拒盤查抵抗被法辦 法官認定警察濫權作者
antony401
(k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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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一下學弟看法,歡迎各位學長姐共同討論!
攔停依據以警職法第8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
該案例因核對車牌車主資料、相片等與駕駛人相符,所以可以直接開單,民眾拒簽拒收就告知相關權利即可,已達成目的,不需要也不能做更多動作;
若車主與駕駛人不相符,則可依上幾篇學長姐所述依行政罰法34條,惟該法條有但書須情況緊迫,且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小弟見解為該民違反社維法67條一項二款(67條僅依法調查或查察,並沒有說依何法,因此依警職法8或道交應該都沒問題)並依社維法第42條強制到場,開單加函送違序,

當然,事先溝通曉以大義若能達成開單目的當然就不需要了,這樣的想法是否有誤?還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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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11.1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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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uk05/05 23:35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

lancelot12305/05 23:35社維67要件只有姓名和住居所不實陳述而已,他不報身

lancelot12305/05 23:35分證字號或生日你一樣開不了單,然後你也不能依42條

lancelot12305/05 23:35帶回去。所以還是得用行政罰法

※ 編輯: antony401 (61.230.111.13 臺灣), 05/05/2021 23:52:14

anklebreaker05/06 00:17社維67對姓名跟住居所拒絕陳述也在法條內,不過好奇

anklebreaker05/06 00:17有沒有學長姐有辦過這條可以分享的...

lolicon010105/06 06:57提供正確姓名跟住所之後是不是就拿他沒皮條了?

superldl05/06 07:58雖然67沒有寫到證號,但證號不說的人應該連姓名都不會

superldl05/06 07:58跟你說了,這樣就會進到42條的適用~如果對方願意說名字

superldl05/06 07:58、地址,那只能戶役政比對資料進而確認證號而逕舉,仍然

superldl05/06 07:58拒絕陳述,我認為是違反67,可以逕行通知回所調查,遇

superldl05/06 07:58抗拒就用強制力,需注意比例原則。社維法42條的通知跟41

superldl05/06 07:58條的通知,本質上屬於強度不同的通知,可以到立法院查他

superldl05/06 07:58的立法理由。行政罰法42條的急迫,其實舉證上有他的困

superldl05/06 07:58難度~拙見供參

chiayun05/06 10:29話說回來,先不論刑案交通,也先不論帶回是否適當,要是

chiayun05/06 10:29遇到什麼都不說的,也沒紀錄按指紋沒用,這樣還能用什麼

chiayun05/06 10:29方法讓他說出真實身份?

tsoumoo198805/06 12:12樓上,還真的沒辦法。

fatcop05/06 13:11可以用人臉辨識,不過很耗時間,當事人也不一定配合

longlydreami05/06 20:57http://i.imgur.com/8qgVWun.jpg

longlydreami05/06 21:00這是臺北市信義分局員警對當事人宣告的法源

longlydreami05/06 21:02依據行政罰法第34條1項4款帶回駐地應該沒什麼問題

longlydreami05/06 21:05http://i.imgur.com/Mv9twx4.jpg

longlydreami05/06 21:07這是臺北市中山分局開的罰單 法官的見解

longlydreami05/06 21:10http://i.imgur.com/UfaHASd.jpg

longlydreami05/06 21:11這是新北市三重分局的罰單 法官的見解

longlydreami05/06 21:15http://i.imgur.com/TcqmjOZ.jpg

longlydreami05/06 21:16這是高雄鳳山分局文山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longlydreami05/06 21:18可是如果依行政罰法34條帶回 那時間的限制是比照

longlydreami05/06 21:19警職法3小時的規定嗎? 有請前輩解惑

superldl05/06 21:46因為我們討論到34條的部分有把情況急迫考量進去,因為

superldl05/06 21:46它是且不是或~但上面的判例法官顯然沒有說到急迫情形

superldl05/06 21:46的話,那就可行了~

sheen11905/07 00:27法官見解不一定一樣吧,看看這法官怎麼認為的 https://i

sheen11905/07 00:27.imgur.com/qATT52d.jpg

sheen11905/07 00:31 https://i.imgur.com/VOhHFnK.jpg

longlydreami05/07 05:04沒有說不能適用社維法 行政罰法34是指帶回查證

longlydreami05/07 05:06如果違規當下確定直接用社維法亦無不可

longlydreami05/07 05:07只是在於後續社維法的程序比較冗長罷了

longlydreami05/07 05:08就看如何兼顧目的及手段

sheen11905/08 04:40其實我只是想說這法官竟然會以警職法而已,裡面有「合理

sheen11905/08 04:40懷疑抗告人有違規停車行為」這部分符合警職法

longlydreami05/08 06:08其實非常多交通違規的判決書都誤用警執法

longlydreami05/08 06:11我想可能是法官基於信任警察機關的主張

longlydreami05/08 06:12所以沒有針對法條的適用要件再做詳加審視

longlydreami05/08 06:13相信這次中壢事件後 應該不會再有類似這種法條誤用

longlydreami05/08 06:22筆誤*執-

longlydreami05/08 06:22

wieter05/09 02:55真正可笑的是警察人員在執法時,竟然要不斷轉換使用什麼法

wieter05/09 02:55規,然後轉換過程越多,出錯的機會也越大。為什麼沒有一

wieter05/09 02:55部可以真正一體適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而不是叫大家在社違

wieter05/09 02:55法、行政罰法、處罰條例、警職法裡面繞來繞去,看看誰能

wieter05/09 02:55找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