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

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作者
jackse987
(喬凡尼)
時間推噓推:189 噓:3 →:109

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
(三)此處我認為道交條例也是警察任務,涵蓋於警察職權範圍內,其理甚明自不待言。(四)既然依前述警察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是為警察職權範圍,民眾有異議請求給付異議記錄表便屬合法行使權力的範圍。

二、延伸問題是:如果當下可以異議,那事後幹嘛申訴?

警職29的異議範疇指的是前述2條所謂警察具體公權力措施,而道交8、9條陳述意見(大家所指的申訴)是較對於違規法條的構成要件及違規事實是否正確而提出的救濟,性質上我認為可以區分,所以即便民眾事中異議,仍不影響其事後可以申訴的權利,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小弟認為要給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表。

Ps.
1.如果認為法律上稽查違規不適用警職29條給異議表,卻基於怕麻煩生事而給,豈不是更加速刁民養成?
2.「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時至今日還是很多人誤以為是「臨檢異議表」,認為僅有發動警職法臨檢作為時才需要使用,警職法自92年公佈,100年經過一次修法(印象中是修15條治安顧慮人口),並無部分人所稱有「臨檢異議表」,不知是否為「臨檢記錄表」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96.131 (臺灣)
PTT 網址

john51105/14 08:06學長你好,花這麼多時間寫這篇,辛苦了。小弟想提醒的是

john51105/14 08:06,第2條的「依法」與第29條的「依 本 法」,二者是有區別

john51105/14 08:06的,還請留意。意即,交通稽查亦屬行使職權無誤,但其非

john51105/14 08:06依警職法之方法、程序、侵害利益,自無該第29條表示異議

john51105/14 08:06之適用。

currry05/14 08:33我抓現行犯要不要給異議表

john51105/14 08:49faruk大,版主並沒有擴張解釋,警職法第2條的確是將警察

john51105/14 08:49所有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均認為是行使職權。回currry大,

john51105/14 08:49行使職權與適不適用表示異議無直接關係。兩位大大其實可

john51105/14 08:49以不必這麼直接否定版主,他也是提出想法來討論。

aarzbrv05/14 09:01牽連到現行犯與異議表兩者,恐怕刑行兩庭都要參訪唷XD

aarzbrv05/14 09:06currry可能還漏掉當事人連民事都要一起咬的問題XD

AntiCompete05/14 09:56千篇一律忘了帶、剛好用完了

dtft00305/14 10:14某樓就是可憐啊

aarzbrv05/14 10:20可憐啊好像是Korean Fish電視辯論會口頭禪耶

talkdiary05/14 10:28某仇警仔看不懂硬要進來參一腳酸句狀況外的話,這版主

talkdiary05/14 10:28可以處理了吧?

aarzbrv05/14 10:37不好意思,小的也經常被貼仇警刁民標籤,歡迎來檢舉!

aarzbrv05/14 10:37下次修憲應該要提案仇警唯一死刑(包括思想犯),所以像

aarzbrv05/14 10:38翁茂鍾這類有給錢的,算不算友警良民呢?

aarzbrv05/14 10:41小的猜想:jackse987、john511、faruk三位網友迄今在這篇

aarzbrv05/14 10:42的焦點,可能在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的範圍,應該

aarzbrv05/14 10:43有多大(同意先排除涉及刑事法的部分嗎?)……

jhfjhf05/14 10:48我覺得會問這問題的人應該沒有去臨檢袋裡面去拿出異議紀

jhfjhf05/14 10:48錄表來看過,看過的人應該不會問這問題。

jhfjhf05/14 10:48就如同tony870414大大所說的,選項都是警執法。

aarzbrv05/14 10:51回樓上:但這篇還沒看到tony870414來這給推噓→

junegun042905/14 10:51回樓主jackse大,我同事跟你保持一樣的看法所以才選2

junegun042905/14 10:51但警職法第二條是否就能涵蓋所有警察職權?這個我也

junegun042905/14 10:51想拿出來跟版上學長姐討論,我的見解是警職法規範的

junegun042905/14 10:51是警察職權的一部分而已,所以警職法第二條並不能涵

junegun042905/14 10:51括所有警察職權

AntiCompete05/14 10:56我就不信沒人教你們這麼幹

aarzbrv05/14 11:02樓上請恕小的資質駑鈍,懇請多開釋你們與幹的意涵,感恩

aarzbrv05/14 12:07回faruk:猜想恐怕得靠修訂警職§2Ⅱ列舉「不適用xx法、

aarzbrv05/14 12:07yy法、zz法[…]」之類的方式排除部分爭議,再不然恐怕得

aarzbrv05/14 12:10等某天法院貼出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排除哪個法了

aarzbrv05/14 12:21(小的目前也覺得faruk於05/14 11:33貼圖所述,的確是個

aarzbrv05/14 12:24 界定警職§2Ⅱ末14字的概括範圍的好解釋方式)……

talkdiary05/14 13:39某仇警仔自己幻想誰教誰什麼,到底有沒有根據?

jaggur05/14 14:352

aarzbrv05/14 18:18補充:如果警職法與其他性質類似法律,沒有明文表示互斥

aarzbrv05/14 18:19,則當警職法條文與其他性質類似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有交集

aarzbrv05/14 18:21,適用時仍然難以逃避並存或競合的問題……

aarzbrv05/14 18:36(在下於參考警職法逐條釋義當中,與警職§2Ⅱ末14字相關

aarzbrv05/14 18:40 還有警職法問答集,與警職§2Ⅱ末14字相關處

ss212164705/14 18:44瘋了,警職第二條幾乎涵蓋所有公務員的工作了,那是不

ss212164705/14 18:44是所有公務員都是廣義都警察???

aarzbrv05/14 18:45 http://imgur.com/liDfTx9 後,才提出於05/14 18:21

aarzbrv05/14 18:46 推文所提問題,不好意思)

ss212164705/14 18:52第29條就明文限縮依本法(警職法)請不要自己擴大解釋

ss212164705/14 18:52了。第2條只是解釋警察職權,如社維法、集會遊行法都屬

ss212164705/14 18:52警察職權,跟29條的依本法無關係!!!

aarzbrv05/14 18:54以上ss2121647質疑擴張到其他公務員職權的問題,應該還有

ss212164705/14 18:54照你這樣說其他法規的經濟手段形同具文

aarzbrv05/14 18:55警察法或釋字535可以劃界區隔。

ss212164705/14 18:57更正救濟手段

aarzbrv05/14 19:00警職§29Ⅰ有依本法但警職警職§2Ⅱ末14字也有概括規定,

aarzbrv05/14 19:01所以才要將概括的範圍大小盡可能界定,至少不會無限大…

aarzbrv05/14 19:03(若不願見到擴大解釋,則就要盡可能補洞)

aarzbrv05/14 19:04(不好意思05/14 19:00的警職警職,改為警職)

valkyrie0205/14 19:16法院應該沒採本篇見解....討論完記得採法院見解 就是

valkyrie0205/14 19:16道交是有其自己的救濟 如後續有刑事上的處分才是走警

valkyrie0205/14 19:16職法之救濟

valkyrie0205/14 19:21搞清楚目前自己所作的是行政行為或刑事行為就可以了

valkyrie0205/14 19:21 如果分不清楚就....好自為知吧,都那麼多法院判決在

valkyrie0205/14 19:21說了

longlydreami05/14 20:32你就把道交條例之於警職法當成特別法之於普通法

longlydreami05/14 20:33道路交通本來就要優先適用道交條例相關程序規定

longlydreami05/14 20:35你說「既然申訴又何須異議」已經屬於法律競合

longlydreami05/14 20:35此時特別法(道交條例)自有優先適用

longlydreami05/14 20:39結論:取締一般違規請不要使用警職法29所稱之異議書

aarzbrv05/14 20:41請教valkyrie02法院應該沒採本篇見解的範圍,是否也包括

aarzbrv05/14 20:42從05/14 19:16自19:21的推文呢?如果valkyrie02的確發現

aarzbrv05/14 20:43法院不採本篇見解之處,懇請提供裁判字號、裁判書截圖,

aarzbrv05/14 20:45沒有的話亦不妨先以個人看法,點出本篇哪些觀點有您覺得

valkyrie0205/14 20:47因為法院說的很明白 不是像這篇在說的職權範圍 因為沒

aarzbrv05/14 20:47不合理之處。在下也願信有許多參與這篇討論的網友,因為

valkyrie0205/14 20:47意義 推文中圖也有說明到 所謂職權 是指行政行為

aarzbrv05/14 20:48不想等到自己哪天進法院,才發現身陷麻煩,所以才會透過

aarzbrv05/14 20:49這篇集思廣益。至於法院說得很明白,可能也要煩請提出者

aarzbrv05/14 20:50出處了(不好意思不是在下坐等伸手),感恩。

valkyrie0205/14 20:51因為你沒想過 國家行為只有行政行為和刑事行為 你只

valkyrie0205/14 20:51需要介定該行為是屬於行政或刑事即可 分什麼行為是

valkyrie0205/14 20:51職權有何實益?行政行為沒有查證或鑑識身分嗎(名詞

valkyrie0205/14 20:51或許有不同)

longlydreami05/14 20:52其實實務上程序都很清楚 真的不用特別去擴大解釋

aarzbrv05/14 20:52此外,是否已有數個上下審級的法院對此有統一見解呢?

longlydreami05/14 20:53絕得署應該加強宣導SOP避免部分基層誤用的問題

valkyrie0205/14 20:54正確應該是 第一 你是以行政或刑事發動所謂的職權 第

valkyrie0205/14 20:54二 發動職權的範圍或界限 第三 如何救濟

aarzbrv05/14 20:56但國家行為也不僅由警察機關全包吧?其他行政機關呢?

aarzbrv05/14 20:59若職權範圍沒意義,那恐怕也否定到相關逐條釋義與問答集

aarzbrv05/14 21:00作者們的努力吧?

aarzbrv05/14 21:03(儘管相關逐條釋義與問答集可能還需要改版補強)

Ximcra05/14 21:11沒事兒沒事兒 是染病的同志自己防護措施沒做足

Ximcra05/14 21:12啊噓錯

valkyrie0205/14 21:17讓人否定的是本篇所謂的職權 照他這區分 那請問道交

valkyrie0205/14 21:17條例中 救濟的申訴要在何情況使用?這擺明有問題

valkyrie0205/14 21:19且照本篇的分法 那警察所有的行為幾乎都是依警職法來

valkyrie0205/14 21:19救濟 請問這合理嗎?合理在那?有需要區分行政或刑事

valkyrie0205/14 21:19行為嗎?

aarzbrv05/14 21:24剛查法源法律網精選11則與警職§2相關裁判書,有民刑事,

aarzbrv05/14 21:25但仍缺行庭:http://imgur.com/Zri8YvP

aarzbrv05/14 21:27就算到今天可能還沒有任何人針對警職§2Ⅱ末14字,或主張

aarzbrv05/14 21:28,或抗辯,萬一以後有呢?

valkyrie0205/14 21:32警職法第二條第二項未14字你要不要先定性是什麼性質?

valkyrie0205/14 21:32只要你定性的出來自然有其項對救濟方式

valkyrie0205/14 21:33

aarzbrv05/14 21:37http://archive.is/R5Sbc 這次05/14 21:24所指11則其一,

aarzbrv05/14 21:39因聚眾活動衍生妨害自由的刑事自訴案,結果北院經查的

aarzbrv05/14 21:40肆、五、㈢、⒉段落,有用到警職§2,而沒有只憑著集遊法

aarzbrv05/14 21:42與刑法(當然該案目前上訴中也可能被打臉)。此外,定性

aarzbrv05/14 21:43與界定哪些是職權範圍哪些不是,兩者不互斥吧?

aarzbrv05/14 21:46此外警職§2Ⅱ第四句前四個字為依法採取,抱歉小的又增加

aarzbrv05/14 21:46新麻煩惹哭哭

aarzbrv05/14 21:48(勘誤:05/14 21:37的這次,改為這是,抱歉更正)

valkyrie0205/14 21:52你可能要思考一下警職法 是針對刑事或行政行為 講白了

valkyrie0205/14 21:52 不是行政就是刑事 沒有任何行為是行政和刑事同時

valkyrie0205/14 21:54但會有行為轉換(但這也不可能產生同一行為同時包含

valkyrie0205/14 21:54行政行為與刑事行為)你想通了自然就懂

aarzbrv05/14 22:11回樓上:如果有當事人針對即時強制行為,民刑行都吉呢?

valkyrie0205/14 22:13....定性就是在講是處分或是事實行為 和所謂的職務範

valkyrie0205/14 22:13圍的界定 是在講不同的東西......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

valkyrie0205/14 22:13.....麻煩先自行了解

aarzbrv05/14 22:13(就算極可能是濫訴,總不能光靠堅信法院挺警吧)

jackse98705/14 22:14大家盡量討論~感覺都滿有道理的 感謝@@

valkyrie0205/14 22:14即時強制在行政法上是事實行為 救濟的方式是行政訴訟

valkyrie0205/14 22:14 想告什麼是人民權利 但走錯路 只能怪自己不懂 這社會

valkyrie0205/14 22:14的遊戲規則

valkyrie0205/14 22:15還有 不懂不叫濫訴 請先了解很多名詞在法學上的意義

aarzbrv05/14 22:20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至今尚未收錄濫訴

aarzbrv05/14 22:21條目:http://archive.is/Fdkut 可能要敦請主張的賢達們

aarzbrv05/14 22:21開釋其出處為哪幾本法學方法經典書籍,或是主張的賢達們

aarzbrv05/14 22:22即為名詞定義者亦可(這司法院資料庫可能要檢討惹)

valkyrie0205/14 22:23那問題又走回來了 那請問 開紅單是什麼行為?開紅單

valkyrie0205/14 22:23不提供身分 就我國現行規定 有沒有什麼解決方式?如果

valkyrie0205/14 22:23民眾突然暴怒攻擊警察 此時警察身分是否轉換?如果有

valkyrie0205/14 22:23轉換是轉戈成什麼咧?

valkyrie0205/14 22:27濫訴是你自己講的 要請你自己解釋了 ...

valkyrie0205/14 22:43順帶一題 警職法第二條中的職權範圍有些行政處分有些

valkyrie0205/14 22:43是事實行為 我相信前幾樓一定懂 有什麼差別

aarzbrv05/14 22:44剛查過李惠宗2018.9出的法學方法論關鍵字索引十七劃,是

aarzbrv05/14 22:45連濫字都沒有的(所以李惠宗老師應參考這篇檢討囉?)

valkyrie0205/14 22:47你就有空去問該老師囉 挖別人來背書不會顯的你有道理

valkyrie0205/14 22:49法學是門挺重視用字和定義的學問 請參照

aarzbrv05/14 22:51就算不是濫訴,違法的即時強制恐怕難擺脫民行雙軌的國賠

valkyrie0205/14 22:52還有你是不是誤會什麼?我指你說的那推文 民眾對即時

valkyrie0205/14 22:52強制 提起民刑行三種訴訟 你竟然說人家濫訟 該民眾只

valkyrie0205/14 22:52是不懂好嗎...

aarzbrv05/14 22:54吧?再者樓上貌似行政法大師的賢達,敢問先前主張的法院

aarzbrv05/14 22:55見解不知在何方呢?提起民刑行三種訴訟,可能濫訴可能否

aarzbrv05/14 22:56,小的沒將兩者劃上等號哭哭

aarzbrv05/14 22:58(小的也希望法院不會全然不採本文某行政法大師見解)

valkyrie0205/14 23:05違法即時強制只需走國賠民事 不需行政訴訟 不然會極可

valkyrie0205/14 23:05能濫訴 嘻嘻

valkyrie0205/14 23:11不用扣誰行政法大師 那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 不難好嗎..

valkyrie0205/14 23:14自己去找一個 婦人因警濫權 無罪的新聞 標準分不清行

valkyrie0205/14 23:14政與刑事

valkyrie0205/14 23:14最近才發生的 還夠新鮮

valkyrie0205/14 23:18要是這點皮毛就配叫大師....唉 我只能說要加油啦.....

valkyrie0205/14 23:18多懂一點才不會被騙啦

faruk05/15 16:02依照法務部函釋,濫訟告訴好像用在刑事,濫訴用民事

faruk05/15 16:08@aarzbrv 裁判書用語收錄法學用語太少,不應墨守拘限於內

faruk05/15 16:08,當你去閱讀釋字理由或意見書才知法學浩瀚無垠

aarzbrv05/15 22:36感謝行政法大師在這篇多次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的霸氣教誨

aarzbrv05/15 22:41相信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自創的理論出處即為此處推文,

aarzbrv05/15 22:43不需要其他書籍或網頁佐證的,沒錯吧valkyrie02?

aarzbrv05/15 22:46回faruk:既然某位好為人師行政法師已於05/14 22:15指教

aarzbrv05/15 22:48濫訴名詞意義,當然需要敦請大師列出來源吧?

aarzbrv05/15 22:50(況且您貼的行政函式是使用該名詞而非定義該名詞……)

aarzbrv05/15 22:52(相對於faruk至今許多的推文內容來源,都有引述依據,

aarzbrv05/15 22:53 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只要自己說了算就好吧?:-))

aarzbrv05/15 22:56所以小的願再次來請教valkyrie02:您於05/14 19:16,與

aarzbrv05/15 22:5905/14 19:21、05/14 20:47所稱的法院見解,除了您在本文

aarzbrv05/15 22:59推文宣稱外,文本或網路的出處何處可以找到呢?敦請您的

aarzbrv05/15 23:01開釋,感謝?您的資料或許是目前許多法律資料庫所遺漏的

aarzbrv05/16 02:19小的猜想:許多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們,或許只要憑藉

aarzbrv05/16 02:20至今來路不明的自稱理論基礎,而不用將理論應用到案例上

aarzbrv05/16 02:20,就能夠建立其尊爵不凡的高度吧?

aarzbrv05/16 02:21所以大師(05/14 23:18)訓令「多懂一點才不會被騙啦」,

aarzbrv05/16 02:21怎麼可以恣意適用於valkyrie02大師本人呢?

aarzbrv05/16 02:22既然valkyrie02大師(05/14 23:14)訓令「自己去找一個」,

aarzbrv05/16 02:23所以小的遵循此訓令查到以下10則關於警職§2的精選裁判

aarzbrv05/16 02:23(最近公示的優先,第1則已於05/14 21:37推文貼出)

aarzbrv05/16 02:24(第1張圖是裁判字號索引,圖上2.3.為同一則重複裁判書)

aarzbrv05/16 02:28然而讀完後,小的仍對valkyrie02大師(05/14 20:47)訓示

aarzbrv05/16 02:29「法院說的很明白」,甚感愚昧……所以小的仍需敦請

aarzbrv05/16 02:30valkyrie02大師開釋除了前述的

aarzbrv05/16 02:31「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05/14 22:13)

aarzbrv05/16 02:31「那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

aarzbrv05/16 02:33(由「而已」兩字,可見valkyrie02大師風範)外的說法

aarzbrv05/16 02:34(儘管以上10則關於警職§2的精選裁判,都沒有行政裁判)

aarzbrv05/16 02:34銘謝五內感激不盡!如果valkyrie02大師嫌沒空逐一點選閱

aarzbrv05/16 02:35閱讀,可透過以下網址一個網頁看全部10則:

aarzbrv05/16 02:36https://imgur.com/a/ntA63ES

aarzbrv05/16 02:38至於valkyrie02大師(05/14 20:47)訓示「沒意義」(儘管

aarzbrv05/16 02:40警職§2的定義適用整個警職法(定義沒意義?)),或許小的

aarzbrv05/16 02:41於05/16 02:25的貼圖裡的左邊16個行政函釋與11篇法學論著

aarzbrv05/16 02:42,應該要參照大師您在這篇的多次訓示了……

aarzbrv05/16 03:03(連定義有什麼沒有什麼都覺得沒意義就跳到定性那會不會

aarzbrv05/16 03:04 像某些連美軍軍官是誰都搞不清楚就急著要匯款到海外的

aarzbrv05/16 03:04 諸位富有的善男信女呢?)

aarzbrv05/16 03:55未知活躍於站上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們,會不會逕行將

aarzbrv05/16 03:55有行政法學者以數頁篇幅討論警職§2Ⅱ的某論文段落,當成

aarzbrv05/16 03:56沒意義(05/14 20:47)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

aarzbrv05/16 05:28(此外,這…… http://imgur.com/3juSTDS

aarzbrv05/16 05:36(再回來比對警職§2Ⅱ還是沒意義(05/14 20:47)嗎?)

valkyrie0205/16 09:38樓上 你現在這種回應才叫作無意義 請去認真了解 行政

valkyrie0205/16 09:38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aarzbrv05/16 11:03感謝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valkyrie02於05/16 09:38訓示,

aarzbrv05/16 11:05敢問valkyrie02大師是否還需要效法您將其他行政法、憲法

aarzbrv05/16 11:10甚至所有警職§2Ⅱ內文所有可能依法都把名稱唸一遍呢:

aarzbrv05/16 11:15http://imgur.com/4wgCchY 立法院現行法有192法內含警察

aarzbrv05/16 11:17敢問valkyrie02大師是否皆已下功夫逐一定性呢?還是如同

aarzbrv05/16 11:19小的於05/16 05:28貼圖當中所顯示的情況,現行法條違背

aarzbrv05/16 11:20valkyrie02大師推文所宣稱呢?以上已經有許多網友,對於

aarzbrv05/16 11:22警職§2Ⅱ的定義會涵蓋到多少其他法律感到其嚴重性,甚至

aarzbrv05/16 11:25會因依了哪些法而使哪些繁重勤務背後有難拒絕的正當性,

aarzbrv05/16 11:27行政法大師用沒意義(05/14 20:47)無意義(05/16 09:38),

aarzbrv05/16 11:32請問是來視察這篇彰顯大師權威睥睨讀者讀者嗎?感恩!

aarzbrv05/16 11:52為遵循valkyrie02大師於05/16 09:38之飭令,小的也查到

aarzbrv05/16 11:54現行行程與行罰的法條沿革如下:

aarzbrv05/16 12:02配合大師可在本篇笑談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的

aarzbrv05/16 12:04法學造詣(勘誤:而己不是而已,小的在此認錯道歉),

aarzbrv05/16 12:06加上現行行程與行罰的法條(還附上沿革),不知道這篇的

aarzbrv05/16 12:08行政法學大師,將如何藉此證明警職§2無意義呢?小的敦請

aarzbrv05/16 12:10這篇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不吝賜教,感激不盡!

valkyrie0205/16 13:45樓上對於行政法的認知實在差太多了 如前所說 幸好法院

valkyrie0205/16 13:45不採本篇對於警察 於交通違規過程有異議 是採行警職法

valkyrie0205/16 13:45之救濟方式

aarzbrv05/16 22:28請教valkyrie02大師:您從05/14 19:16到05/16 13:45之間

aarzbrv05/16 22:30至今58則推文當中,仍無法提出自稱法院不採的依據,請教

aarzbrv05/16 22:31valkyrie02大師是為了向網友們親自示範茹荷幽靈抗辯嗎?

aarzbrv05/16 22:34既然valkyrie02大師至今58則推文當中,強調行政法至少有

aarzbrv05/16 22:345次,也順便敦請valkyrie02大師除了自己在這篇的58則嘉言

aarzbrv05/16 22:35讜論自引述外,是否曾經有國內外行政法學相關書籍論文已

aarzbrv05/16 22:36引述valkyrie02大師的嘉言讜論,或是valkyrie02大師依然

aarzbrv05/16 22:38願意在此推文教誨,列出valkyrie02大師您曾經花時審閱過

aarzbrv05/16 22:39的行政法相關書籍或論文呢?小的資質相較valkyrie02大師

aarzbrv05/16 22:40恐為駑鈍,所以至今的推文依據幾乎都會附上來源或網址,

aarzbrv05/16 22:41不敢藏私以免遭valkyrie02大師批判……

aarzbrv05/16 22:43(勘誤05/16 22:31茹荷更正為如何,對不起剛打太快,且

aarzbrv05/16 22:44 小的非好為人師行政法大師,仍需要時時警惕自己改過)

aarzbrv05/16 22:47既然這篇TPC_Police的文章,原作者貼文徵求網友對警職法

aarzbrv05/16 22:50相關條文與實務上的應用,請教valkyrie02大師除了在至今

aarzbrv05/16 22:5258則推文,5次提到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各1次外

aarzbrv05/16 22:53,好像提出了名詞就不用將自身的行政法理論應用到這篇所

aarzbrv05/16 22:54討論的警職法條文,或是沒意義無意義其實也是valkyrie02

aarzbrv05/16 22:56大師您在此嚴謹推理過程的表現呢?再次敦請大師釋義!

aarzbrv05/16 23:01此外alkyrie02大師(05/16 09:38)訓示小的了解行政程序法

aarzbrv05/16 23:04與行政罰法之際,是否認為文義解釋與立法理由解釋警職法

aarzbrv05/16 23:08無意義,所以只要搬出行政法請讀者自己看不解釋即可呢?

aarzbrv05/16 23:17(勘誤:05/16 23:01應為valkyrie02大師,真的很對不起)

valkyrie0205/17 00:31己如前述囉 前面都有舉例子供你思考 加油 你可以的

valkyrie0205/17 00:33懂的就自然懂 不懂 講再多也沒有用 你就慢慢回吧 無意

valkyrie0205/17 00:33

aarzbrv05/17 05:30前面有許多例子多為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所提出與貢獻,

aarzbrv05/17 05:32不會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將他人舉例列為自身成果吧?

aarzbrv05/17 05:34此外,小的在此推文是公示給批踢踢諸多讀者閱讀,並非僅

aarzbrv05/17 05:36僅為了滿足valkyrie02大師而存在,就如同我國現行法內容

aarzbrv05/17 05:37若違背valkyrie02大師在本站篤定地宣稱,恐怕也要煩勞

aarzbrv05/17 05:38valkyrie02大師遊說修法,若valkyrie02大師僅是能在這篇

aarzbrv05/17 05:39文章多次宣稱無意義,小的也祝福valkyrie02大師生涯高峰

aarzbrv05/17 05:41能在此篇推文成就,請教valkyrie02大師還有遺憾嗎?

aarzbrv05/17 05:45(回顧05:16 05:28貼圖顯示valkyrie02大師於03:04 22:10

aarzbrv05/17 05:47 表示正確說法是警察不處理民事問題,但在我國現行法中

aarzbrv05/17 05:54 民法§626,803--807,1055-1與民訴§138,卻在明文就與

aarzbrv05/17 05:55 valkyrie02大師自稱的正確說法相悖,若valkyrie02大師

aarzbrv05/17 05:57 為了自己公示言論的信譽,是否應該挺身爭取呢?況且,

aarzbrv05/17 05:59 這也事關警職§2定義依法當中的諸現行法部分)

aarzbrv05/17 06:19http://archive.is/F0QaF 備份到上一列,希望這會有助於

aarzbrv05/17 06:21valkyrie02大師向立法機關爭取大師自身的信譽與尊嚴!

aarzbrv05/17 07:32除了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外,如果接下來有包括發文者的

aarzbrv05/17 07:33其他網友願意繼續分享,小的也很樂意參與集思廣益謝謝!

jackse98705/19 19:44補充一下:

jackse98705/19 19:44一、後來實際討論重新檢視的結果,我認為以警職法2的擴

jackse98705/19 19:44張解釋以適用29異議表的論文說理確有瑕疵,因為29法條

jackse98705/19 19:44文義的依「本法」應限縮在警職法內所發動的各項行為,

jackse98705/19 19:44在此認錯。

jackse98705/19 19:44二、但實際異議表的格式,在其他法條方面,應該採寬鬆

jackse98705/19 19:44認定所有的異議項目都應包含在內。

jackse98705/19 19:44三、綜上,結論還是要給。

FATTY210805/19 23:19https://i.imgur.com/HpPPV2t.jpg 國賠法大師吳忻穎

aarzbrv10/30 20:32剛剛才發現jackse987的補充推文,在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