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
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
(三)此處我認為道交條例也是警察任務,涵蓋於警察職權範圍內,其理甚明自不待言。(四)既然依前述警察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是為警察職權範圍,民眾有異議請求給付異議記錄表便屬合法行使權力的範圍。
二、延伸問題是:如果當下可以異議,那事後幹嘛申訴?
警職29的異議範疇指的是前述2條所謂警察具體公權力措施,而道交8、9條陳述意見(大家所指的申訴)是較對於違規法條的構成要件及違規事實是否正確而提出的救濟,性質上我認為可以區分,所以即便民眾事中異議,仍不影響其事後可以申訴的權利,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小弟認為要給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表。
Ps.
1.如果認為法律上稽查違規不適用警職29條給異議表,卻基於怕麻煩生事而給,豈不是更加速刁民養成?
2.「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時至今日還是很多人誤以為是「臨檢異議表」,認為僅有發動警職法臨檢作為時才需要使用,警職法自92年公佈,100年經過一次修法(印象中是修15條治安顧慮人口),並無部分人所稱有「臨檢異議表」,不知是否為「臨檢記錄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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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你好,花這麼多時間寫這篇,辛苦了。小弟想提醒的是
,第2條的「依法」與第29條的「依 本 法」,二者是有區別
的,還請留意。意即,交通稽查亦屬行使職權無誤,但其非
依警職法之方法、程序、侵害利益,自無該第29條表示異議
之適用。
我抓現行犯要不要給異議表
faruk大,版主並沒有擴張解釋,警職法第2條的確是將警察
所有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均認為是行使職權。回currry大,
行使職權與適不適用表示異議無直接關係。兩位大大其實可
以不必這麼直接否定版主,他也是提出想法來討論。
牽連到現行犯與異議表兩者,恐怕刑行兩庭都要參訪唷XD
currry可能還漏掉當事人連民事都要一起咬的問題XD
千篇一律忘了帶、剛好用完了
某樓就是可憐啊
可憐啊好像是Korean Fish電視辯論會口頭禪耶
某仇警仔看不懂硬要進來參一腳酸句狀況外的話,這版主
可以處理了吧?
不好意思,小的也經常被貼仇警刁民標籤,歡迎來檢舉!
下次修憲應該要提案仇警唯一死刑(包括思想犯),所以像
翁茂鍾這類有給錢的,算不算友警良民呢?
小的猜想:jackse987、john511、faruk三位網友迄今在這篇
的焦點,可能在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的範圍,應該
有多大(同意先排除涉及刑事法的部分嗎?)……
我覺得會問這問題的人應該沒有去臨檢袋裡面去拿出異議紀
錄表來看過,看過的人應該不會問這問題。
就如同tony870414大大所說的,選項都是警執法。
回樓上:但這篇還沒看到tony870414來這給推噓→
回樓主jackse大,我同事跟你保持一樣的看法所以才選2
但警職法第二條是否就能涵蓋所有警察職權?這個我也
想拿出來跟版上學長姐討論,我的見解是警職法規範的
是警察職權的一部分而已,所以警職法第二條並不能涵
括所有警察職權
我就不信沒人教你們這麼幹
樓上請恕小的資質駑鈍,懇請多開釋你們與幹的意涵,感恩
回faruk:猜想恐怕得靠修訂警職§2Ⅱ列舉「不適用xx法、
yy法、zz法[…]」之類的方式排除部分爭議,再不然恐怕得
等某天法院貼出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排除哪個法了
(小的目前也覺得faruk於05/14 11:33貼圖所述,的確是個
界定警職§2Ⅱ末14字的概括範圍的好解釋方式)……
某仇警仔自己幻想誰教誰什麼,到底有沒有根據?
2
補充:如果警職法與其他性質類似法律,沒有明文表示互斥
,則當警職法條文與其他性質類似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有交集
,適用時仍然難以逃避並存或競合的問題……
(在下於參考警職法逐條釋義當中,與警職§2Ⅱ末14字相關
還有警職法問答集,與警職§2Ⅱ末14字相關處
瘋了,警職第二條幾乎涵蓋所有公務員的工作了,那是不
是所有公務員都是廣義都警察???
http://imgur.com/liDfTx9 後,才提出於05/14 18:21
推文所提問題,不好意思)
第29條就明文限縮依本法(警職法)請不要自己擴大解釋
了。第2條只是解釋警察職權,如社維法、集會遊行法都屬
警察職權,跟29條的依本法無關係!!!
以上ss2121647質疑擴張到其他公務員職權的問題,應該還有
照你這樣說其他法規的經濟手段形同具文
警察法或釋字535可以劃界區隔。
更正救濟手段
警職§29Ⅰ有依本法但警職警職§2Ⅱ末14字也有概括規定,
所以才要將概括的範圍大小盡可能界定,至少不會無限大…
(若不願見到擴大解釋,則就要盡可能補洞)
(不好意思05/14 19:00的警職警職,改為警職)
法院應該沒採本篇見解....討論完記得採法院見解 就是
道交是有其自己的救濟 如後續有刑事上的處分才是走警
職法之救濟
搞清楚目前自己所作的是行政行為或刑事行為就可以了
如果分不清楚就....好自為知吧,都那麼多法院判決在
說了
你就把道交條例之於警職法當成特別法之於普通法
道路交通本來就要優先適用道交條例相關程序規定
你說「既然申訴又何須異議」已經屬於法律競合
此時特別法(道交條例)自有優先適用
結論:取締一般違規請不要使用警職法29所稱之異議書
請教valkyrie02法院應該沒採本篇見解的範圍,是否也包括
從05/14 19:16自19:21的推文呢?如果valkyrie02的確發現
法院不採本篇見解之處,懇請提供裁判字號、裁判書截圖,
沒有的話亦不妨先以個人看法,點出本篇哪些觀點有您覺得
因為法院說的很明白 不是像這篇在說的職權範圍 因為沒
不合理之處。在下也願信有許多參與這篇討論的網友,因為
意義 推文中圖也有說明到 所謂職權 是指行政行為
不想等到自己哪天進法院,才發現身陷麻煩,所以才會透過
這篇集思廣益。至於法院說得很明白,可能也要煩請提出者
出處了(不好意思不是在下坐等伸手),感恩。
因為你沒想過 國家行為只有行政行為和刑事行為 你只
需要介定該行為是屬於行政或刑事即可 分什麼行為是
職權有何實益?行政行為沒有查證或鑑識身分嗎(名詞
或許有不同)
其實實務上程序都很清楚 真的不用特別去擴大解釋
此外,是否已有數個上下審級的法院對此有統一見解呢?
絕得署應該加強宣導SOP避免部分基層誤用的問題
正確應該是 第一 你是以行政或刑事發動所謂的職權 第
二 發動職權的範圍或界限 第三 如何救濟
但國家行為也不僅由警察機關全包吧?其他行政機關呢?
若職權範圍沒意義,那恐怕也否定到相關逐條釋義與問答集
作者們的努力吧?
(儘管相關逐條釋義與問答集可能還需要改版補強)
沒事兒沒事兒 是染病的同志自己防護措施沒做足
啊噓錯
讓人否定的是本篇所謂的職權 照他這區分 那請問道交
條例中 救濟的申訴要在何情況使用?這擺明有問題
且照本篇的分法 那警察所有的行為幾乎都是依警職法來
救濟 請問這合理嗎?合理在那?有需要區分行政或刑事
行為嗎?
剛查法源法律網精選11則與警職§2相關裁判書,有民刑事,
但仍缺行庭:http://imgur.com/Zri8YvP
就算到今天可能還沒有任何人針對警職§2Ⅱ末14字,或主張
,或抗辯,萬一以後有呢?
警職法第二條第二項未14字你要不要先定性是什麼性質?
只要你定性的出來自然有其項對救濟方式
末
http://archive.is/R5Sbc 這次05/14 21:24所指11則其一,
因聚眾活動衍生妨害自由的刑事自訴案,結果北院經查的
肆、五、㈢、⒉段落,有用到警職§2,而沒有只憑著集遊法
與刑法(當然該案目前上訴中也可能被打臉)。此外,定性
與界定哪些是職權範圍哪些不是,兩者不互斥吧?
此外警職§2Ⅱ第四句前四個字為依法採取,抱歉小的又增加
新麻煩惹哭哭
(勘誤:05/14 21:37的這次,改為這是,抱歉更正)
你可能要思考一下警職法 是針對刑事或行政行為 講白了
不是行政就是刑事 沒有任何行為是行政和刑事同時
但會有行為轉換(但這也不可能產生同一行為同時包含
行政行為與刑事行為)你想通了自然就懂
回樓上:如果有當事人針對即時強制行為,民刑行都吉呢?
....定性就是在講是處分或是事實行為 和所謂的職務範
圍的界定 是在講不同的東西......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
.....麻煩先自行了解
(就算極可能是濫訴,總不能光靠堅信法院挺警吧)
大家盡量討論~感覺都滿有道理的 感謝@@
即時強制在行政法上是事實行為 救濟的方式是行政訴訟
想告什麼是人民權利 但走錯路 只能怪自己不懂 這社會
的遊戲規則
還有 不懂不叫濫訴 請先了解很多名詞在法學上的意義
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至今尚未收錄濫訴
條目:http://archive.is/Fdkut 可能要敦請主張的賢達們
開釋其出處為哪幾本法學方法經典書籍,或是主張的賢達們
即為名詞定義者亦可(這司法院資料庫可能要檢討惹)
那問題又走回來了 那請問 開紅單是什麼行為?開紅單
不提供身分 就我國現行規定 有沒有什麼解決方式?如果
民眾突然暴怒攻擊警察 此時警察身分是否轉換?如果有
轉換是轉戈成什麼咧?
濫訴是你自己講的 要請你自己解釋了 ...
順帶一題 警職法第二條中的職權範圍有些行政處分有些
是事實行為 我相信前幾樓一定懂 有什麼差別
剛查過李惠宗2018.9出的法學方法論關鍵字索引十七劃,是
連濫字都沒有的(所以李惠宗老師應參考這篇檢討囉?)
你就有空去問該老師囉 挖別人來背書不會顯的你有道理
法學是門挺重視用字和定義的學問 請參照
就算不是濫訴,違法的即時強制恐怕難擺脫民行雙軌的國賠
還有你是不是誤會什麼?我指你說的那推文 民眾對即時
強制 提起民刑行三種訴訟 你竟然說人家濫訟 該民眾只
是不懂好嗎...
吧?再者樓上貌似行政法大師的賢達,敢問先前主張的法院
見解不知在何方呢?提起民刑行三種訴訟,可能濫訴可能否
,小的沒將兩者劃上等號哭哭
(小的也希望法院不會全然不採本文某行政法大師見解)
違法即時強制只需走國賠民事 不需行政訴訟 不然會極可
能濫訴 嘻嘻
不用扣誰行政法大師 那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 不難好嗎..
自己去找一個 婦人因警濫權 無罪的新聞 標準分不清行
政與刑事
最近才發生的 還夠新鮮
要是這點皮毛就配叫大師....唉 我只能說要加油啦.....
多懂一點才不會被騙啦
依照法務部函釋,濫訟告訴好像用在刑事,濫訴用民事
@aarzbrv 裁判書用語收錄法學用語太少,不應墨守拘限於內
,當你去閱讀釋字理由或意見書才知法學浩瀚無垠
感謝行政法大師在這篇多次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的霸氣教誨
相信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自創的理論出處即為此處推文,
不需要其他書籍或網頁佐證的,沒錯吧valkyrie02?
回faruk:既然某位好為人師行政法師已於05/14 22:15指教
濫訴名詞意義,當然需要敦請大師列出來源吧?
(況且您貼的行政函式是使用該名詞而非定義該名詞……)
(相對於faruk至今許多的推文內容來源,都有引述依據,
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只要自己說了算就好吧?:-))
所以小的願再次來請教valkyrie02:您於05/14 19:16,與
05/14 19:21、05/14 20:47所稱的法院見解,除了您在本文
推文宣稱外,文本或網路的出處何處可以找到呢?敦請您的
開釋,感謝?您的資料或許是目前許多法律資料庫所遺漏的
小的猜想:許多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們,或許只要憑藉
至今來路不明的自稱理論基礎,而不用將理論應用到案例上
,就能夠建立其尊爵不凡的高度吧?
所以大師(05/14 23:18)訓令「多懂一點才不會被騙啦」,
怎麼可以恣意適用於valkyrie02大師本人呢?
既然valkyrie02大師(05/14 23:14)訓令「自己去找一個」,
所以小的遵循此訓令查到以下10則關於警職§2的精選裁判
(最近公示的優先,第1則已於05/14 21:37推文貼出)
(第1張圖是裁判字號索引,圖上2.3.為同一則重複裁判書)
然而讀完後,小的仍對valkyrie02大師(05/14 20:47)訓示
「法院說的很明白」,甚感愚昧……所以小的仍需敦請
valkyrie02大師開釋除了前述的
「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05/14 22:13)
「那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
(由「而已」兩字,可見valkyrie02大師風範)外的說法
(儘管以上10則關於警職§2的精選裁判,都沒有行政裁判)
銘謝五內感激不盡!如果valkyrie02大師嫌沒空逐一點選閱
閱讀,可透過以下網址一個網頁看全部10則:
至於valkyrie02大師(05/14 20:47)訓示「沒意義」(儘管
警職§2的定義適用整個警職法(定義沒意義?)),或許小的
於05/16 02:25的貼圖裡的左邊16個行政函釋與11篇法學論著
,應該要參照大師您在這篇的多次訓示了……
(連定義有什麼沒有什麼都覺得沒意義就跳到定性那會不會
像某些連美軍軍官是誰都搞不清楚就急著要匯款到海外的
諸位富有的善男信女呢?)
未知活躍於站上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們,會不會逕行將
有行政法學者以數頁篇幅討論警職§2Ⅱ的某論文段落,當成
沒意義(05/14 20:47)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
(此外,這…… http://imgur.com/3juSTDS )
(再回來比對警職§2Ⅱ還是沒意義(05/14 20:47)嗎?)
樓上 你現在這種回應才叫作無意義 請去認真了解 行政
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感謝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valkyrie02於05/16 09:38訓示,
敢問valkyrie02大師是否還需要效法您將其他行政法、憲法
甚至所有警職§2Ⅱ內文所有可能依法都把名稱唸一遍呢:
http://imgur.com/4wgCchY 立法院現行法有192法內含警察
敢問valkyrie02大師是否皆已下功夫逐一定性呢?還是如同
小的於05/16 05:28貼圖當中所顯示的情況,現行法條違背
valkyrie02大師推文所宣稱呢?以上已經有許多網友,對於
警職§2Ⅱ的定義會涵蓋到多少其他法律感到其嚴重性,甚至
會因依了哪些法而使哪些繁重勤務背後有難拒絕的正當性,
行政法大師用沒意義(05/14 20:47)無意義(05/16 09:38),
請問是來視察這篇彰顯大師權威睥睨讀者讀者嗎?感恩!
為遵循valkyrie02大師於05/16 09:38之飭令,小的也查到
現行行程與行罰的法條沿革如下:
配合大師可在本篇笑談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的
法學造詣(勘誤:而己不是而已,小的在此認錯道歉),
加上現行行程與行罰的法條(還附上沿革),不知道這篇的
行政法學大師,將如何藉此證明警職§2無意義呢?小的敦請
這篇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不吝賜教,感激不盡!
樓上對於行政法的認知實在差太多了 如前所說 幸好法院
不採本篇對於警察 於交通違規過程有異議 是採行警職法
之救濟方式
請教valkyrie02大師:您從05/14 19:16到05/16 13:45之間
至今58則推文當中,仍無法提出自稱法院不採的依據,請教
valkyrie02大師是為了向網友們親自示範茹荷幽靈抗辯嗎?
既然valkyrie02大師至今58則推文當中,強調行政法至少有
5次,也順便敦請valkyrie02大師除了自己在這篇的58則嘉言
讜論自引述外,是否曾經有國內外行政法學相關書籍論文已
引述valkyrie02大師的嘉言讜論,或是valkyrie02大師依然
願意在此推文教誨,列出valkyrie02大師您曾經花時審閱過
的行政法相關書籍或論文呢?小的資質相較valkyrie02大師
恐為駑鈍,所以至今的推文依據幾乎都會附上來源或網址,
不敢藏私以免遭valkyrie02大師批判……
(勘誤05/16 22:31茹荷更正為如何,對不起剛打太快,且
小的非好為人師行政法大師,仍需要時時警惕自己改過)
既然這篇TPC_Police的文章,原作者貼文徵求網友對警職法
相關條文與實務上的應用,請教valkyrie02大師除了在至今
58則推文,5次提到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各1次外
,好像提出了名詞就不用將自身的行政法理論應用到這篇所
討論的警職法條文,或是沒意義無意義其實也是valkyrie02
大師您在此嚴謹推理過程的表現呢?再次敦請大師釋義!
此外alkyrie02大師(05/16 09:38)訓示小的了解行政程序法
與行政罰法之際,是否認為文義解釋與立法理由解釋警職法
無意義,所以只要搬出行政法請讀者自己看不解釋即可呢?
(勘誤:05/16 23:01應為valkyrie02大師,真的很對不起)
己如前述囉 前面都有舉例子供你思考 加油 你可以的
懂的就自然懂 不懂 講再多也沒有用 你就慢慢回吧 無意
義
前面有許多例子多為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所提出與貢獻,
不會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將他人舉例列為自身成果吧?
此外,小的在此推文是公示給批踢踢諸多讀者閱讀,並非僅
僅為了滿足valkyrie02大師而存在,就如同我國現行法內容
若違背valkyrie02大師在本站篤定地宣稱,恐怕也要煩勞
valkyrie02大師遊說修法,若valkyrie02大師僅是能在這篇
文章多次宣稱無意義,小的也祝福valkyrie02大師生涯高峰
能在此篇推文成就,請教valkyrie02大師還有遺憾嗎?
(回顧05:16 05:28貼圖顯示valkyrie02大師於03:04 22:10
表示正確說法是警察不處理民事問題,但在我國現行法中
民法§626,803--807,1055-1與民訴§138,卻在明文就與
valkyrie02大師自稱的正確說法相悖,若valkyrie02大師
為了自己公示言論的信譽,是否應該挺身爭取呢?況且,
這也事關警職§2定義依法當中的諸現行法部分)
http://archive.is/F0QaF 備份到上一列,希望這會有助於
valkyrie02大師向立法機關爭取大師自身的信譽與尊嚴!
除了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外,如果接下來有包括發文者的
其他網友願意繼續分享,小的也很樂意參與集思廣益謝謝!
補充一下:
一、後來實際討論重新檢視的結果,我認為以警職法2的擴
張解釋以適用29異議表的論文說理確有瑕疵,因為29法條
文義的依「本法」應限縮在警職法內所發動的各項行為,
在此認錯。
二、但實際異議表的格式,在其他法條方面,應該採寬鬆
認定所有的異議項目都應包含在內。
三、綜上,結論還是要給。
https://i.imgur.com/HpPPV2t.jpg 國賠法大師吳忻穎
剛剛才發現jackse987的補充推文,在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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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以前也被這問題困擾很久。請各位看看這想法。 說到警職法就要講到源頭-》大法官釋字535號。 先看解釋文的第一段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61
首Po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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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15
Re: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10
[問卦] 遇到警察盤查,正港台灣鯛起手式?通常有三種人 一種良民:反正沒啥事,乖乖配合 第二種白癡:不配合,愛理不理,等被釣到,爆粗口或有攻擊的動作 馬上被大外割,然後被上銬。 今天想問的是第三種11
[問卦] 警察用槍時機各位覺得盤查的時候,如果被盤查的人反抗可以用槍的狀況是什麼? 0。死不配合開始叫囂 1。機車衝撞 2。汽車衝撞 3。徒手推拉4
[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與提審相關事由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3
Re: [新聞] 音樂老師遭臨檢壓制案 員警違法逮捕判刑濫用警察職權法 警察非法把人民帶到派出所查證身分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google很多案例 舉例:X
[發問] 關於臨檢異議記錄表的問題雖然有在狄卡發文了 但可能礙於有學長姊沒有使用狄卡因此在這裡發問 想詢問一下關於警職法ㄉ異議記錄表可不可以不給? 關於警職法第29條是給民眾於警察行使職權時能夠事中救濟,也是給當下的員警立即反醒 的空間,如果民眾當下表示異議,員警認為有理由馬上停止或者更正執行,在這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