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事故處理規範肇事舉發部分是不是應該修訂
現行署頒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五十點前段「交通事故有關當事人之違規行為,由審核小組審核後製單舉發,或由審核小組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通知原處理單位後,由原處理單位製單舉發。」
此點雖明文事故的肇事舉發「由審核小組審核後製單舉發」,但後面又有「或」,並提及「由審核小組將初判通知原單位,由原單位舉發」。
小弟從警僅僅數年,因為沒待過審核小組,所以不曉得審核小組到底開不開單?倒是自身或同事或交通分隊,總會在接到初判後,被要求依初判製單。
這會有幾個問題出現,在此探討:
① 當有選項出現,而有選擇權只有一方,那另一方對於選定的結果,便只能照單全收。
換句話說,會不會絕大部分的審核小組人員,都不會就審核結果製單?一律發交原處理單位?
②當有專業能力做出分析研判的審核小組不就自己分析研判的內容去製單,反要原處理單位依其初判製單,而製單舉發的人員可能根本不解為何如此分析研判時。這張舉發單,一但被申訴,變成蓋章的人要去處理,甚至面對後續的行政訴訟,是不是有些不合理?
③原處理單位的承辦人員,如果對於審核小組的初判有疑慮,有權拒絕依該初判做舉發嗎?就規範的用語來看,是沒得拒絕的。
小弟不會說所有的審核小組都交給原處理單位來開單,但就小弟從警所見,原處理單位接到審核小組初判要求開單的,確實不在少數。
倘若如此,規範是不是應該修訂,直接把「由審核小組審核後製單舉發」這段刪除?
或是回歸專業專責,明文「但書」始得交由原處理單位製單舉發?
亦或明訂,「交原處理單位製單舉發之案件,如有民眾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審核小組應提供答辯資料」,較為週延?
以上。感謝耐心閱畢的大大。
純就所見發想、討論,沒有就單位有引戰之意。
也提前感謝底下願意留言的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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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有的是審核人製單,有的是反原處理人製單
2.若有爭議可以跟審核討論,看最後結果是依誰,誰
說的理由說服另一個就那個人開單
2.目前還沒遇過強硬初判為審核人開單為處理人
3.我們是沒那麼硬這樣規定原處理人,也沒人用規範
內容硬要原處理人開單
不能說是硬,而是有交辦單下來,就"得"開。
確實一樣會有交辦下來,真的非常有爭議不符,可以
跟審核討論,我自己本身還沒遇過交辦了就「一定」開
這種情形初判蓋章的是審核人,如果後面走事故訴訟,
是依初判蓋章的有責任吧?
這也是小弟好奇的地方。初判是內部資料、對外不生效力,
但舉發單對民眾直接有影響(有觀念通知說、有暫時性行政處
分說)。初判的章,跟舉發單上的章。到底哪個在對外上的法
律責任較直接呢?
交辦單不是都進碎紙機的 我不開難道犯法
有時候爭議一堆 誰敢開
民眾申訴肇舉我一律說是交安組初判出來的,要申訴找他們
,所以我不怕申訴
你舉發也是依據初判舉發,審核的怎麼沒責任
這種研判表下來的單,不開會不會怎樣?會瀆職嗎
應該同是同縣市苦主….初判下來一定開!不明顯也要開
開了被申訴又要打職務報告真的煩
我照你們交辦單開單 被申訴應該要給發交辦單的單位處
理吧?不然我幫你開單還要幫你回申訴我問號
現在真的還有人在肇事舉發喔
一堆初判表下來我都燒了 從來沒開過
K大肇事舉發佔我們罰單量至少6-7成,我10張裡面就
有5張是肇事的
在台中沒有被事故組要求開單過,明顯違規會開還是會開,
有爭議的不要找自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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