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一案
看完這個我們根本不用期待修法後的警械使用條例能一步到位,長官會給一堆天馬行空的裝備,巡邏時根本不方便攜帶,裝檢還會檢查該裝備是否破損。
我2歲女兒都問我,警察他們在抓魚喔?!
1.警械使用交給未在第一線處理員警參與,怎修法都跟現實情況格格不入。
2.無法挑戰的憲法位階比例原則,但立法者為何不能將警械使用列入到緊急避難優先考量呢?
3.承上述,如果沒將警械優先適用緊急避難原則,你們成立什麼警械使用審查小組都沒用,一句比例原則,每個人站在上帝視角去花一個禮拜時間考量0.5秒要反應的事情,怎麼審都有罪。
4.使用警械目前都要以明確危害為主,造成你沒還沒被打到都不能先用警械,例如聚眾鬥毆,對空鳴槍只是對在場的人像放鞭炮。
5.詳談緊急避難優先考量,我個人想法:
a.員警使用警械,對於危害情況不以發生或有明顯危害使用警械,以個案審查針對預謀並有明顯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喝令未停止行為者得使用警械。
b.上述使用警械視為緊急避難,但經警械使用審查過當者,依國家賠償救濟。
c.使用警械不適用比例原則,以快速排除危害為主。
d.使用警械審查小組非固定成員,於需要時由個案所在地分局轄下派出所警員臨時組建,針對地區特性及執法環境因素考量。
題外話:
每次看到訓練不足,火就大起來,說到底再怎訓練,都比不上民眾根本不鳥警方執法權,交通違規我跑就好了,你要開我攔檢不停,你有吹哨加手勢還有明確要我停車的呼喊嗎?警察執法權被打到谷底,現在哪位學長執勤時不會先猶豫一下?包山包海包工程,誰都看警察是個咖小!法務部都想將受刑人報到推給警察了,逾期未報到算誰的?民代再幹你們警方治安敗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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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不足是一定的
常訓除了射擊其他都是多餘的
我也對訓練不足這個很活,每天工作這麼多,又要受理
報案,又要抓線上績效,哪有時間訓練請問?如果可以
把訓練擺在績效前面當然很好啊,警察應該要花最多時
間在訓練上面,而不是排巡邏出去外面抓績效
*火
推
X
首Po來源網址: NPA署長室今日發文內容如下: 槍,本應是警察同仁打擊犯罪的利器,然而曾幾何時,卻成了護身符一般,一種安心大於 實質的存在。 隨著現代社會的瞬息萬變,再充足的訓練也難一以概之實務上遇到的所有狀況;當前或許1
所以這次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草案「警察人員執行職 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 警? 就是說當警察因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所造成的人民損害,明定依國家賠償法辦理,因為只要 比例原則是不可能拿掉的,因為比例原則是憲法位階的東西 不過立法院下會期會一直到12月底,就看修法能不能在今年底前三讀通過 -----3
小弟認為警械使用條例就應該整個打掉重練 主要修改應該是明確定義警察何時能用槍,且用槍時機符合實務上的要求。 首先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現在非(低)致命性武器逐漸補足,就應該把槍這種致命性武器獨立出來而不是混為一談,奢望用致命性武器來做非致命性武器做的事。 如果需要用到槍就應該是要打軀體直接致命,如果打四肢可以阻止,那是不是代表非致命武器就能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