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離職重考四等的問題
※ 引述《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之銘言:
: 借標題確認一下
: 一、離職警員不會被免官沒錯吧?如果我30歲警正四階辭職,若干年後(37前)再重考四
應該不會被免官
重考過四等後沒拿到新的任官令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
給。
俸給部分離職時不領回公保
重考後從原俸點開始跳
如果領回則從頭開始
: 二、行政轉水上要回警專重新受訓一年,比照三等領取全薪,但離職警員具警察官資
格未
: 三、海巡署編制複雜,但聽說警員還是可以內升,但查水警仍有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
例,
: 出頭有點多,謝謝大家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3.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28.160 (臺灣)
※ PTT 網址
推
所以是辭職後重考,年資俸點照算嗎,不用重新從零累積的意
→
思嗎
→
出去後就別再進來了QQ
推
年資可以向人事買
推
c大正解!俸點銜、退休年資都銜接。慰休年資則是重
→
新任用後隔年上完完整一年後也可銜接!
推
樓上沒錯,因為身邊有一個案例是他巧立名目向督察組檢舉
→
完原派出所全所的人然後馬上離職,隔年重考現在在金山 顆
→
顆
推
因為他檢舉同事的案件,不是不成案就是不起訴,用巧立名
→
目來行人應該不為過吧
→
原新北夕陽分局局下所
16
先簡單回一下 先前都有各種說法,所以一直在等身邊有真實案例確定後再拿出來說 三等實務訓練過了之後,重考四等還是會派巡官,這句話部分正確 單位先不講,總之有同期三等受訓的同學做了這件事 然後今天順利分發到某分局成為警正警員了XD43
首Po手機排版比較亂不好意思! 先說自身情況,三等警大結訓到了單位報到,並且還在實務訓練期間,新單位離家非常遠 ,而且進了內勤什麼都不會,本身辦理的業務又是沒辦法安心放假的,連下班都要隨時待 命,就算以後當了主管還是要承受這種壓力,沒辦法陪家人女友,本身抗壓性比較小容易 憂鬱想東想西,因此興起了離職重考四等的想法,想再考一次四等回去當警員,雖然輪班2
本人於2022/09/14在本板發出之文章[R:離職重考四等的問題] 文中提及對象「李姓警員」之內容係據於本人未盡查證責任之消息來源 特此澄清,並致上歉意。 --
7
Re: [21春] 佐賀偶像是傳奇R 01推 devilkool: 速限+10好像是賭測速的極限 04/15 13:07 關於這點,很多人其實不清楚 速限+10這個其實是有明文規定的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7
[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可檢舉項目幾乎全是動態行進中的根本無法檢舉,報警後等警察來時現場早已不知去向, 跟沒改差不多,由於文長就不整理了,可檢舉項目以黃字標示。 尤其是: 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可檢舉,但是固定停在交叉路口的更可惡,卻沒看到有這條可 檢舉,可以看出民代有很出力在喬,喬到新增加可報警的項目形同廢文。6
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隨便看一看,這個?? 順道引公務員的來比對一下 (兼任職務限制) 第三十條 聘約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6
[發問] 人事條例31條疑問?問一個冷門問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1條7款「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應予以免職。 有沒有一種可能,警察人員自己不知卡案(被提告),未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或未被拘提,因 而未到案,遭通緝,不幸又未被任何人通知,超過6個月後才知悉被通緝,真的會被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