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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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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看一看,這個??

順道引公務員的來比對一下


(兼任職務限制)
第三十條 聘約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聘約人員兼任前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聘約人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之職務。
聘約人員得於辦公時間以外,從事與本職無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業務;領證執業者,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旋轉門限制)
第三十二條 聘約人員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就與其離職前三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監督或管理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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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cat61207/13 07:03就是照抄服務法而已,整部草案充滿邏輯混亂。

payeah07/13 07:16特別法高於普通法加上從新從優,所以這個草案過了應該是適

payeah07/13 07:16用比較優的新條文

nolag07/13 07:27抄歸抄,但是限制低很多,還明文能兼職

ntuabcd0107/13 07:33原來專業度不足是在說人總啊

TheBelmont07/13 07:44樓上,要先有「專業度」,才有「專業度不足」的問題;

TheBelmont07/13 07:44就好比「打擊政府威信」的前提,是政府先要有「威信」

TheBelmont07/13 07:44可言

fcz97307/13 08:13http://i.imgur.com/XAxHxzJ.jpg 旋轉門後面效果你沒截到

fcz97307/13 08:13:1~20萬罰鍰,反觀我們優質國家棟樑公務員違反旋轉門時,

fcz97307/13 08:13甚至不用有利用職務權利的行為,只要你擔任民間特定職務就

fcz97307/13 08:13要被關

fcz97307/13 08:16不過順便看了總說明中放寬經營小規模商業是參考考試院所送

fcz97307/13 08:16服務法修正草案…很可能這個聘約條例過了,服務法還在孵

payeah07/13 08:18樓上就不懂了,這叫超前部署

FrankChaung07/13 08:41服務法適用才多少人?沒票黨不在乎你啦

deviLINside07/13 14:28這旋轉門應該叫洗錢門吧,,還要被認定是不法利益

deviLINside07/13 14:30才算違反旋轉門,笑死,不法利益就違反刑法了還需要

deviLINside07/13 14:30旋轉門

deviLINside07/13 14:32把一般公務員當文盲看不懂法條。。。

Rainbowdays07/13 14:50覺青根本抓著不會變公務員自慰就高潮啦~

Rainbowdays07/13 14:50反正一般民眾也是法盲居多,基本上這個領勞保,就拿

Rainbowdays07/13 14:50了也不容易被辦,(哦可能就把他下面的正職拿去辦~

Rainbowdays07/13 14:50以後請正名領勞保的這種叫公爽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