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
隨便看一看,這個??
順道引公務員的來比對一下
(兼任職務限制)
第三十條 聘約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聘約人員兼任前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聘約人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之職務。
聘約人員得於辦公時間以外,從事與本職無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業務;領證執業者,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旋轉門限制)
第三十二條 聘約人員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就與其離職前三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監督或管理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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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照抄服務法而已,整部草案充滿邏輯混亂。
特別法高於普通法加上從新從優,所以這個草案過了應該是適
用比較優的新條文
抄歸抄,但是限制低很多,還明文能兼職
原來專業度不足是在說人總啊
樓上,要先有「專業度」,才有「專業度不足」的問題;
就好比「打擊政府威信」的前提,是政府先要有「威信」
可言
http://i.imgur.com/XAxHxzJ.jpg 旋轉門後面效果你沒截到
:1~20萬罰鍰,反觀我們優質國家棟樑公務員違反旋轉門時,
甚至不用有利用職務權利的行為,只要你擔任民間特定職務就
要被關
不過順便看了總說明中放寬經營小規模商業是參考考試院所送
服務法修正草案…很可能這個聘約條例過了,服務法還在孵
樓上就不懂了,這叫超前部署
服務法適用才多少人?沒票黨不在乎你啦
這旋轉門應該叫洗錢門吧,,還要被認定是不法利益
才算違反旋轉門,笑死,不法利益就違反刑法了還需要
旋轉門
把一般公務員當文盲看不懂法條。。。
覺青根本抓著不會變公務員自慰就高潮啦~
反正一般民眾也是法盲居多,基本上這個領勞保,就拿
了也不容易被辦,(哦可能就把他下面的正職拿去辦~
以後請正名領勞保的這種叫公爽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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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公務員兼任球評遭罰20萬 交警石明謹4點回先承認沒有英超點 2021-07-21 19:39 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萬華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石明謹因勤餘擔任足球球評、足協紀律委員,先前遭北市府 依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規定送辦,懲戒法院今判其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13
Re: [閒聊] 公務員可以當YOUTUBER嗎??根據法規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 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14
Re: [新聞] 「麟洋配」公務員身分不得代言 土銀:盼其實我還是不太懂,照之前有人跑去問公務員能不能兼職 給的回應是這樣 您於本(108)年9月19日寄給考試院「寫信給院長」的電子郵件,詢 問公務員得否兼職擔 任外送服務人員之臨時工作疑義,已交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12
Re: [新聞] 愛莉莎莎粉的反擊 台大醫蒼藍鴿一戰成名被檢舉!院方調剛看國考版就這公立醫院的住院醫生是不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戰了起來。 小弟查了一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住院醫生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 銓敘部過去解釋函令,也有提到聘用人員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那台大醫院住院醫生應 該算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係公6
Re: [請益] 公務員開Uber開uber不在新法放寬的範圍喔 舊法時期的函釋 來源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2
[問卦] 公務員可以打工換宿嗎公務員服務法有寫 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或兼領公費。 那如果是打工換宿呢? 這沒有領薪水1
Re: [討論] 政委兼職理事的基金會在中國推廣業務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還有同法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