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安胎假中的事假疑問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安胎假在事丶病假合計超過28天後,得延長一年。
代課費由學校支應。
還有不影響考績,這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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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前輩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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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前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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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在安胎假之前事病假要先請完,就已經沒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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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了不是嗎?不影響考績是什麼樣的例子?懇請賜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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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安胎事由請的事病假,不算影響考績的14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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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樣可以領一個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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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不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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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女性員工有生理假,那男性員工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1.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那男性員工有類似的規定嗎17
Re: [請益] 3/4日本回國 單位超緊張 要求個人請事假原文恕刪 人事總處2/26有發函QA Q1:自第一、二級旅遊國家返國者,於入境後配合自主健康管理,該 請甚麼假? A:依出國日期判斷,2/26 以前出國者得請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2/10
Re: [新聞] 高虹安的「小金庫」// 前助理:病、事假其實事假、病假給不給薪的規定是在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 請普通傷病假:4
Re: [討論] 高虹安:遲到、請病假扣薪上繳是正常管理我真的看不懂耶 立院不是說要照勞基法嗎 那勞基法第四條不是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