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閻的事件,T1的公告值得玩味,文長請見諒。
由T1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可見它是人民團體法規範之人民團體。
在內政部的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reurl.cc/eXv1V7)可查到內政部當初核准立案的資料:
https://imgur.com/Rx2eQlQ.jpg
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再到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https://reurl.cc/3OrvkR),可查得T1的法人登記資料:
https://imgur.com/MBCRz0n.jpg
這也是昨日板友所貼「閻為T1理事」的表格圖:台灣法人網的原始資料來源,是由法院依法做的,可信賴是T1登記時的狀態。
由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9條可見,該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上面的內政部核准立案資料記載,理事長任期為110/08/06~113/08/05,各理事的任期應與之同,即目前任期尚未到期,因此,除非閻曾在T1法人登記後至今中途辭職,否則他目前應仍為T1理事。
依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0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https://imgur.com/hxwOuU1.jpg
那怎樣的情況會不再當T1理事呢?
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https://imgur.com/8nnIzZI.jpg
以下分別討論之:
第1款「喪失會員資格」應是指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第12條)、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聲明退會(第15條)或第13條後段:「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https://imgur.com/hsMjW1F.jpg
第2款「因故辭職…」依文義是當事人自己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3款「被罷免或撤免者」依人民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規定,「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程序上依章程第30條規定,決議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出席+2/3以上同意。
https://imgur.com/tXRoUiQ.jpg
第4款「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依上述第13條規定,停權是經過理事會決議之處分,但目前剩餘任期已不足1/2。
所以,如果閻現仍為T1理事,而T1聯盟認為閻的行為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有幾種可能的程序:
1.召開理事會議,議決是否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2.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議決是否予以除名會員資格。
3.如會員經選舉人總數1/3以上之簽署,以書面提出罷免案,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議決是否罷免其理事一職。
4.若閻自行辭職,理事會議決是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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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T1的公告
https://imgur.com/HzQfGbb.jpg
T1自己的章程第13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媒體報導提到:「歷經漏夜偵訊,被依涉維法裁罰9000元,疲憊離開警局,但這已經是閻總第二次涉賭…」(來源:https://reurl.cc/klNDjd)
就算不像106年是被用賭博罪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不算是T1章程認定的法令嗎?
T1聯盟公告為何在第一段就說「個人行為與球團賽事無關」呢?是閻家驊現已不是T1理事所以才無關?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是T1章程認定的法令,或者不認為這個行為關係是否可能警告、停權、罷免或除名?T1應該更詳細的向社會大眾說明才是。
再者,前面有板友提到T1競賽規章第16條的「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https://imgur.com/zl0tikG.jpg
第3項的「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比較像這次行為,但對應的罰則:「視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100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30場」並未出現在公告上。
相對於此,第4項的罰則是:「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
1000萬元,並得併處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則永不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它的行為是「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與T1聯盟公告對照,第一個相異點是沒有罰到罰款,第二個點是,這一項的行為其實是要「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目前該案還在警方偵辦,沒有到定罪,而如果最終僅處以社維法罰鍰,沒有被以違反刑法起訴,就不會滿足這一項的明文要件。
並且,依第7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如違反本條各項之規定,將移請本賽會之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審議,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與表決,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定」,閻的新聞爆出來是在2/11上午8點左右(當日凌晨被逮到),T1聯盟公告是在下午4點半左右,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聯盟及球團會議→常務理事會,過三關的程序有這麼快?
T1聯盟公告寫的「重申」「依聯盟規章」,應該只是將規範大意再說一遍,而且還迴避了所引述的罰則按規章其實有「定罪」的要求,T1聯盟公告的,可能不是經過章程暨各式規章程序對閻家驊行為的處理結果,而只是一種言詞宣示。
真的想問──T1有照章行事嗎?能對社會大眾詳細說明嗎?
※ 引述《wwwh0225 (SeaWave)》之銘言:
: ※ 引述《jimmysinb (hihi)》之銘言:
: : |聯盟公告
: : T1聯盟聲明,關於台灣啤酒英熊顧問閻家驊先生涉賭遭警方偵辦一事,雖屬個人行為與球
: : 團賽事無關,惟聯盟深表遺憾,並重申任何與聯盟、球隊相關人員一旦涉入賭博情事,依
: : 聯盟規章日後均不可再參與聯盟、球隊相關職務,亦不可進入比賽球場。
: : T1聯盟再次表達職業運動需與賭博情事徹底切割的決心,也呼籲任何相關人員勿以身試法。
: : #WelcomeToT1Universe
: : #歡迎光臨T1宇宙
: : #台灣運彩 #T1LEAGUE
: : https://i.imgur.com/5BoXI8A.jpg
: 我們來看一下規章吼
: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 三.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 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 節輕重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 30 場。
: 四.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除司法 裁罰外, 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一千萬元,並得併處 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則永不 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
: 閻總被判不得進場,然後看起來沒罰錢,看起來是 16-3 跟 16-4 混用
: 但16-3是禁賽或罰錢,而且閻的行為也比較符合這條,最多就是罰錢而已吧。
: 而16-4是因為跟聯盟有關,所以才罰比較重,但閻的情形明顯不是符合這一條啊。 如果要判不得進場是不是也要順便罰一下一千萬啊?
: 以上歡迎討論看看!
: https://assets.t1league.basketball/T1聯盟章程暨各式規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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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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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當然是個人行為啊
主要是職業運動對賭博很敏感,畢竟職棒有前車之鑑 然後人民團體法和章程都有寫到有關「違反法令」的後續處理,只是不知道此「法令」有 沒有包含行政罰性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試著查過函釋和判決,沒有看到很像的情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比較輕微,但賭博在職業運動很是敏感
張樹人還在遊說閻家驊自己請辭吧 這個時候就用的到
錢薇娟了
過幾天再看看閻會不會自己請辭理事
這樣啊,後續若有消息能傳出來嗎? 這份理監事名單應該是法人登記當時的,我沒有查到有公開網站揭露的是最新資料的,不 知道是否有地方查得到
不自己請辭就難看了
應該會啦 都鬧那麽大了
那個協會就是讓企業轉手資金給踢萬球團用的
所以理論上協會運作跟踢萬聯盟運作是兩件事情
昨天的稿件是踢萬的聲明 不是那個協會的
原來如此,有夠複雜
果然規章研究就是靠美麗點大大
我很多地方也需要提點,在這邊獲取很多資訊與反思~
當然 協會裡面球團代表要不要換人 這是另外一個議題
會不會之後閻就都到PLG現場去看球
今天球團認為閻出腳已無法擔任此職撤換 ok
今天協會認為閻出腳無法擔任協會理事開會討論解職ok
但是踢萬官方認為閻出腳無法擔任協會理事 就有點怪
但 那都只是理論上 球迷認知跟信任基礎又是另一件事
今天我球迷就是看你閻出腳跑去賭 台啤 踢萬踢皮球
不爽 那就是你踢萬自己要處理的信任問題
沒事的啦。。。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不過反正踢萬聯盟向來球團最大 球迷算個屁
看踢萬笑話的說 球迷基數可沒有霹靂哥那麼多
自己作死就下去剛好 不要影響到認真玩的球隊跟聯盟
*看踢萬笑話的多
581還有台啤阿 去那邊看
果然專業的 推啦
推 有夠專業
謝謝沒有啦只是查查資料而已,為人比較龜毛一點所以…
推 T1該出來說明一下了吧?
這種通常會要他自己滾 給他台階下
高調
一定是再逼閻自己辭 不然開會時開除他 會超級難看
難看又怎樣 去賭場的時候就沒想過會這麼難看嗎
我倒是覺得 被開除 很好
殺雞儆猴 不公開殺雞 猴子是要怕什麼
對志工來說應該沒差 你看他在台啤用AKA志工身分都可
難看就給他難看啊 管他是誰 你搞這種事不值得任何尊
敬 能滾多遠滾多遠
以操作球隊成這樣了 最差最差就是假退換代理人上位
繼續把持理事會的位置
以他的人脈來看 應該不難找代理人繼承
確實,不過目前閻沒有造成”真的”傷害(ex.假球) 只是太令人擔憂 即使換成代理人,愛賭的他遠離應該多少降低一點風險…吧
推這篇
然而影響力應該還在
所以說啊 英熊什麼時候要解散還是轉賣
球團制服組重組 才有機會拉掉
藉此機會讓閻離開籃球圈 好事一件
他背後關係太複雜了 要完全切割難啦
我們以為他只是台啤志工
昨天才知道原來他是T1理事呵呵
我也是看到文章下面大大的推文才知道的
就走漏洞把球迷當傻子 誰知道會有人這麼認真調查
你看的好深入喔
不要再挖了啦 人家籃球圈大前輩大恩人欸
再挖下去不好圓回來 太殘忍
其實可能真的不太好辦 罷免的話要多人簽署罷免書,若那樣就是明擺著很多人看不下去 除名的話不只是理事,連一般會員也不能當,比較重 警告的話又太輕,停權也不見得夠 最好看的應該是自己辭理事了,理事會開會同意即可
閻真的該滾了
原本還以為真的只是可以決定洋將去留的志工 結果竟
然還是理事… 那這樣就必須解釋清楚了
你各位不要太過分喔 沒有閻總就沒有志傑
真台籃教父賭個博怎麼了嗎
不潔身自愛的人還幫他擔心會丟臉,笑死人欸
不是應該用開除的?!
沒想到有人會發現閻是理事吧
閻對台籃貢獻那麼多沒給理事長真的是虧待人家了
沒人挖都沒人發現 聲明也支字不提XD
推分析
太專業了!!昨天的公告是刻意迴避還有理事的身份?
可能是像s大說的把協會分很開 但引用T1競賽規章第16條「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的部分真的寫得蠻怪,使人想翻 規章,我也不是第一個疑惑,前面w大就先提出疑點,希望它們以後寫公告再謹慎一點
原來不只是志工
這個髒東西是不會消失的,應該會從志工變成觀眾身
分在操縱球隊
不要小看隔壁職棒黑暗期 操作不當很容易被有心人士
操弄比賽阿
看看跟他一起被抓的背景
而且之前就有前科了 讓這種人當理事
自從知道他是T1理事後 我看球開始都有一種毛毛的感
覺
很多啊 前代議士 黑道 老闆 前科犯
樹人要加油啊 要頂住壓力趕快止血
昨天公告一出來 某些人就從水面浮出來狂讚
台啤跟踢萬就看什麼時候才知道要亡羊補牢
我覺得還是英熊解散或是轉賣看有沒有機會脫閻
但當有人揭露出還有T1理事的身份時 這些人又潛下了
至少還是有看風向的 知道要惦惦XD
推這篇 聯盟該說明清楚
就我知道的操作模式 都會有個協會去處理母企業不能
own職業球隊的問題(營業登記 尤其是金融業)
不是協會模式就是控股公司模式
目前好像只有中信有把育樂公司放在子公司範圍內
所以聯盟官方跟協會基本上算兩個團體
當然兩個團體為了營運需求有互相兼任的狀況也常見
但原則上協會的事情要在協會處理 聯盟無權
但還是要說 一般球迷誰管你聯盟還是協會的
協會的人出包就是聯盟要扛 因為球迷買票是跟聯盟買
呃…
這事情就是信任問題 當球迷不認為手中的票是值得信
任的 那就是聯盟自己要處理
我的認知跟踢萬實際狀況不符也請各位板友指正一下
順便改正一下我自己的觀念
協會角色還有跟政府申請預算的作用 但踢萬實際上
跟這個協會的合作模式 就要看有沒有知情的板友說明
沒有賭籃球隨便他賭,他賭路邊香腸攤也不會怎樣
這種負面新聞的時候就看不到有在海巡的行銷長了
聯盟官方都講話了 想看到行銷長要講什麼?
與其在這邊講話不如把鄉民對於閻出腳的反感帶回聯盟
雖然踢萬只在意球團爽不爽 不在意球迷啦… = =
也太長==
這種要由官方統一聲明 行銷長說話只會增加麻煩= =
這種事不是行銷長需要或能出來講的吧
高調 居然到現在還是理事
美麗點和shifa 文讓人更清楚脈絡 推
專業給推
不意外啦,光看聲明沒寫根據哪一條規章就覺得怪怪了
不處理這咖,未來被冠上X球聯盟也不意外
查無不法,謝謝指教
推
閻快滾
可能要真的等到打假球再來處理吧 笑死
8
首Po|聯盟公告 2022年5月24日季後賽G01新北中信特攻VS臺中葳格太陽,臺中葳格太陽球員塔克( Anthony Tucker)於賽後對裁判做出不理性的抗議情事,針對本次事件,聯盟召開重大事23
首Po聯盟公告 1月2日台灣運彩xT1聯盟G19台啤英熊VS臺中葳格太陽,第三節終了前4分56秒台啤英熊朱 億宗肘擊臺中葳格太陽桑尼(Sani Sakakini)頭部倒地,裁判當場吹判二級惡性犯規奪 權出場,經IRS確認判決。 根據裁判規章規定,二級惡性犯規為攻擊性揮肘(接觸點在頸部以上)、揮拳、踹踢、膝擊74
首Po聯盟公告 針對T1聯盟桃園永豐雲豹於2022年12月18日出戰高雄全家海神賽事,前雲豹總經理蘇翊傑 及 球團分於記者會、社群媒體發表對於本聯盟及高雄全家海神隊之不實指控,已嚴重傷害聯5
這個公告中針對了兩件事來給予處罰 一件是針對雲豹球團在社群媒體對海神的不實指控,很明顯是指T1豬隊友那篇文章 而另一件是針對小四在記者會對T1聯盟的不實指控,從記者會新聞來看,小四提及T1聯盟的 有兩段話3
: : : Kn128b4C2M7Wn6d1caRxgq4gfuun2b1WKjTl&id=107069064904223&mibextid=qC1gEa : 聯盟公告 : 針對T1聯盟桃園永豐雲豹於2022年12月18日出戰高雄全家海神賽事,前雲豹總經理蘇翊傑及8
小弟我有一個疑問 現在因為小四下台所以懲處由新的GM代為執行 那如果他真的要以球員身份復出的話 就可以直接上場 不用受這些懲處嗎 畢竟搞事的是他 結果換個身份就沒他的事86
首Po |聯盟公告 T1聯盟聲明,關於台灣啤酒英熊顧問閻家驊先生涉賭遭警方偵辦一事,雖屬個人行為與球團賽事無關,惟聯盟深表遺憾,並重申任何與聯盟、球隊相關人員一旦涉入賭博情事,依聯盟規章日後均不可再參與聯盟、球隊相關職務,亦不可進入比賽球場。 T1聯盟再次表達職業運動需與賭博情事徹底切割的決心,也呼籲任何相關人員勿以身試法。 #WelcomeToT1Universe #歡迎光臨T1宇宙7
我們來看一下規章吼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三.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 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 節輕重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 30 場。 四.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除司法 裁罰外, 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一千萬元,並得併處 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則永不 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 閻總被判不得進場,然後看起來沒罰錢,看起來是 16-3 跟 16-4 混用13
首Po |#聯盟公告 針對上週球迷朋友對於裁判判決之討論,T1聯盟強調,聯盟一直以來皆以持續精進裁判執法 水平、建立裁判與球團之間良善溝通管道為目標。除建立系統化機制強化裁判職能外,聯盟 全體裁判均虛心接受外界建議與指教,積極修正、精進己身能力,盼在每一次的賽事吹判皆 為公平公正,讓焦點回歸賽事內容。藉由此次聲明,再次重申關於裁判相關機制。
爆
[情報] 攻城獅聲明所以又是法務一個人說了算??? --- 【2021年3月31日】昨(30)日收到 P. LEAGUE+ 聯盟回覆本隊提出之申訴,攻城獅球團 以此聲明稿重申球團立場與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並感謝近期球迷的關心與指教,也希望44
[情報] T1聯盟規章新增公告2022.12.15聯盟公告 聯盟規章新增及修訂內容如下: (一) 新增 – T1 LEAGUE 競賽規章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第八點 「若球隊GM有發生失當行為,包含情緒失控、批評裁判或任何影響比賽順利進行之情事,初16
Re: [情報] 閻家驊FB案件編號:I2000xx 申訴事由:籃協常務理事閻家驊 回覆內容: 敬啟者: 您5月4日寄給本署署長信箱的電子郵件,已悉,有關反映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常 務理事閻家驊道德問題一案,經向籃協瞭解,為您說明如下: 一、籃協依國民體育法規7
Re: [討論] 職棒違規懲處的準則KBO聯盟規章 (譯自KBO官網) 第151條 [品位損害行為]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任職人員或裁判委員因麻醉藥品犯罪、兵役舞弊 、種族歧視、暴力、性犯罪、飲酒駕駛(酒駕) 、賭博、服用興奮劑 等比賽外之品位損害行為,造成社會公眾質疑時,總裁將依照下述表格中所列施予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或警告處分等相關之制裁。 <對品位損害行爲相關之制裁規定> 賭博(非法網絡賭博及一般賭博等)-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實施原則及參選登記 理、監事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11年5月2日)起9日內(111年5月10日下午5 時前),依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 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