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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邵之雋FB

看板basketballTW標題Re: [討論] 邵之雋FB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時間推噓10 推:12 噓:2 →:14

說球監其實是轉學生需具有報名學校學籍一年

大概就是你搬家然後因搬離原選區在新選區未符合設籍滿期

導致你沒辦法登記為候選人或投票

然後出來說剝奪你選舉與被選舉權

應該不要設限,大概四醬子

隨便找了一下110 年度的規則(基本上學生團體類體育競賽幾乎都有類似規定):

陸、球員資格
一、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籃球聯賽之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學
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二)年齡: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惟涉及本條第四項者,不在此限。


二、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使得參賽:
(一)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之學生。
(二)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之學生。
(三)已報請行政主管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所屬機關函報教育部體育署同
意備查之學生;其解散之球隊,以新學年度起 3 年內不得組隊報名參加。


112學年度的規則:

第 7 條 球員資格
一、年齡:民國 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曾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籃球聯賽之
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
(以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三、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惟涉及本條第六款者,不在此限。
四、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籍不受限制,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使得參
賽:
(一)依法規規定,輔導轉學之學生。
(二)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之學生。
(三)已報請行政主管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四)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所屬機關函報教育部體育
署同意備查之學生;其解散之運動代表隊,以新學年度起 3 年內不得組隊
報名參加。
(五)經報名甲級資格賽,於資格賽階段從未登錄之學生。
五、參賽學校應自行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狀況及認定性別,可參加劇


比對一下112比110還放寬報名但未登錄的學生也不受學籍限制



所以黑道吸收?

你如果舉證的出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審

沒過大家再來看是審的問題還是個案不符合

但是今天是報名前就知道球員資格限制也沒多複雜,

但你也沒打算申請例外許可就直接報名闖關然後因為"失誤"而報名過關

在比賽前被攔下說太荒唐?






推文講釋憲的

臺北市政府不需要有人申請登記
本其職權認為結婚登記適用憲法有疑義就可以直接申請釋憲

依據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只有人民法人政黨才是需要有確定終局裁判方可提起....




※ 引述《Pash97143 (四葉天下第一)》之銘言:
: 其實這跟應該要算是兩個議題吧?
: HBL體制有沒有問題? 當然有啊

基本上這個學籍限制不是HBL所獨有發明....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一樣有: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為
限。





: 這位Y同學是否違反了現行規定? 當然也是有
: 如果這次因為認為Y同學受到了惡法對待,因而要開特例讓其上場,
: 那對其他隊伍來說也是不公平,別的學校可能也有轉學生沒報名啊!
: 我不知道今天邵先生原先是否知道轉學有球監的規定,
: 如果原先不知道,那我只能說這是教練的失職,教練沒熟讀規章是完全不應該的;
: 假如原先就知道這個規定,那我只能說是玩火玩失敗了,讓其他小朋友一起作陪了。
: 想要衝撞一個不完善的體制是好事,但不應該是在自己試圖專漏洞失敗後再來大喊不公,: 你大可在學期剛開始就提出訴求,現在只會人覺得是想用公眾輿論,來讓自己無視規則。: 再者,我相信開南國中應該是有良好的教育師資環境吧,才會讓教練願意帶Y同學過來,: 因此我相信做為一名「學生」球員的Y同學,受教權應該還是會有保障吧?
: 還是說當初轉學只是為了讓他打球而已,遠離幫派不是重點?
: 那這樣應該也不符合所謂的防止青年和學生運動員惡性挖角轉籍規定吧?
: ---
: 轉頭看一下HBL現行的規定,確實轉學就要球監一年,對時間寶貴的學生來說太長了,: 但轉學若全無限制,那必然會有資源多的學校去挖腳的情況發生,因此規定有其必要性,: 只是該如何去定這個規定,想必就是現在多數人也沒共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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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332520 12/16 13:36他們風向全輸,想亂搞以為沒人在看

a30332520 12/16 13:40搞不懂怎麼還有人站在他們那邊哈哈哈

TD524 12/16 13:43沒有風向全輸吧 各種聲音都有誒

a30332520 12/16 13:47反正可以試試看上他們那台車阿,看會不會翻更大,

a30332520 12/16 13:47已經翻很大了

papa7363 12/16 13:48同婚釋憲怎麼開啟的要不要去看一看,兩個男的去戶政

papa7363 12/16 13:48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會不知道婚姻法限制一男一女嗎?

papa7363 12/16 13:48他們就是明知故犯的。

他們是直接跟報名單位說他們就是轉學生就是沒有滿一年但還是要報嗎? 然後啦我說了這就是像法律規定設籍滿四個月才可以投票、成為被選舉人 你事先知道你要搬家你要換戶籍沒有限制你, 但是你搬家後如果不滿設籍規定就不能投票、不能擔任候選人 來哭說 憲法保障選舉權 我就是要投票 違憲了 對了今天才八個被宣告不符合被選舉資格的立委 有一個就是香港來台設籍未滿10年 他應該請你去幫他提釋憲

joejoe14758 12/16 13:50目前看來還是太封閉 再開放吧

papa7363 12/16 13:51一直拿“規則”等級的說要遵守喔!

papa7363 12/16 13:54婚姻法還是民法法律等級的都能被大法官叫你兩年內

papa7363 12/16 13:54改掉,規則等級還更低階。

真好笑 法律可以改等法律改了再說 規則可以改等規則改了再說 同婚事完全沒有辦法在台灣結婚 他是天生在台灣就被禁止參加比賽再來說跟同婚一樣被侵害基本權 這種程度的說理 你乾脆說憲法也可以修改 台灣已經沒有任何法治可以限制他了 因為上到憲法下到行政指導都是可以修改的

a30332520 12/16 13:55挺的乖乖等新的事件爆發

papa7363 12/16 13:58類似男男假結婚奪產的新事件發生嗎?

假結婚只有同婚有?

yy12131 12/16 14:26大審法已經修正成憲法訴訟法了

papa7363 12/16 14:28再給一個釋憲案,是有一個色盲要去報考警察學校,因

papa7363 12/16 14:29為規則不讓有色盲的去考,人家就去釋憲,大法官也要

papa7363 12/16 14:30你規則要改掉。

papa7363 12/16 14:50https://i.imgur.com/uiqGlN4.jpg

papa7363 12/16 14:50https://i.imgur.com/pbIuFq7.jpg

台北市政府提釋憲跟祁家威提釋憲是兩件不同案子

Leo0923 12/16 14:57衝撞體制這樣搞對嗎

※ 編輯: kaky (111.255.66.5 臺灣), 12/16/2023 15:56:08

lin0132520 12/16 15:45自己違反規定現在怪黑道?笑死人

真有黑道事件是可以依據規則申請免除學籍限制 只是不知道為什麼明知道有黑道卻不願意提出申請

※ 編輯: kaky (111.255.66.5 臺灣), 12/16/2023 15:57:29

flyclud 12/16 16:23想釋憲就先去打行政訴訟啦~一直講釋憲真的搞笑。

flyclud 12/16 16:26這教練擺明就是用學生去當哭鬧的工具,這都有人能護

flyclud 12/16 16:26航!

lin0132520 12/16 18:57完全提不出任何黑道具體事由,單純拿篇記者寫的黑道

lin0132520 12/16 18:57文章來當擋箭牌,小孩不壞,壞的是搞事的大人

hookin 12/16 19:19說是維護學生權益 結果是成全大人的盤算阿 XD

最好笑的是有人在網路蒐集匿名轉校禁賽的案例 觀諸案例家長多是以不當管教為主 那麼問題來了 這些運動員的教練有不當管教 如果出發點是保護小運動員, 那麼這些人應該做的不是應該將案例反映給各該校及主管機關 將這些不當管教教練或教師或學校揪出來還給學生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才是? 結果他的目的只有你看這麼多不當管教轉校被禁賽,我們要自由轉校 拜託啦家長只管自家小孩死活不管其他人可以理解啦 可是這些打著給學生運動員一個不受限制、自由、健康、有人權的運動環境的人 每個不當管教案下面受害的學生往往不會只有一個 結果你只管那個運氣好逃走的.... 剩下可能更多在不當管教、霸凌環境下的學生運動員呢? 然後霸凌不當管教下轉校被禁賽的學生 早在108年教育部就被監察院糾正要求要保護他們權益 該糾正個案的結果就是原學校承諾詢問各轉校學生是否需要申請撤銷 本案也是一樣啦 如果該學生在原校就有被黑道接觸 那原校/同區很可能不只一個學生運動員有這種情況啦 這些這麼保護學生人格權的有在關心嗎? 科科....

※ 編輯: kaky (111.255.66.5 臺灣), 12/17/2023 1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