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
先前因20221218「魔獸」Dwight Howard出賽爭議,促使民代、政府推動「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討論
查了一下發現,原來2/24體育署訂草案出來當時,已經預告給人民陳述意見了
草案內容在: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5e5a8fe6-6682-4fff-bd3c-791251c058d2
截圖如下:
https://imgur.com/IbAz0tq.jpg
有關出賽的規則主要是第三點「競賽內容」的地方,但這版的文字明顯是從「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改過來的,卻沒有足夠考慮運動競賽的性質,看到著實嚇了一跳
經致電體育署承辦人得知,經過預告過後,目前在體育署的草案第三點已有調整,第三點第三項改為有違保證才應退費(電話詢知,文字未必精確),目前運動圈對這個議題反應熱烈,尤其職棒那邊也是,行政院消保處將會召集會議討論,才可能由行政院核定公告。最近的一次會議就是下週一,因草案預告期已過,人民如欲陳述意見,可能需要反應給開會的聯盟,供其參考
個人認為,2/24版草案明顯對球團過苛,調整為有違保證才應退費,應屬合理,不過這其實依現行消保法就可以做了,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應該可以要求宣傳時加註警語,表示球員實際上場情形依球員當時身體狀況、教練調度而定,雖然搞得很像「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可能有點蠢,但這就是對消費者的資訊揭露,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老球迷
除了第三點之外,第八點「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應該也是從藝文表演票券那邊來的,個人覺得還不錯,主管機關站在一個居中的角度,肯認入場規範,但規範必須在必要範圍,且公告在明顯處;第九點也是把爭議處理管道及機制載明揭露給消費者,是常見的消費者保護方式,確實應該放進來;另外退票相關規定過去套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主體不合的感覺,將運動賽事退票的相關要求放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比較適合,只是2/24版草案訂得沒有「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這邊個人還沒比較過差異
不曉得這裡的板友有無意見呢?在這邊表達也許聯盟人員會看到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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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例行賽跟那種主打TMac表演賽不能相提並論
推分享 上個色大家可能會更清楚重點
一樓大大提的點應該可以在第三點做細緻的規定
感謝二樓大大捧場 人在外面看球了 不會用手機上色Q
Q 晚點處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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