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T1聯盟明早開理事會 鬥毆事件中午前有公告
※ 引述《LucasGiolito ( ♥唯 ♥孝周 ♥)》之銘言:
: 超慘!閻家驊賭天九「20分輸10萬」T1聯盟再重罰「禁入球場」斷籃球路
: 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簡稱T1聯盟)今天下午也祭出重罰,明令他不可再進入球場也不
: 可再擔任聯盟、球隊相關職務,未來籃球路恐已送斷。
: 新聞網址:https://reurl.cc/qkzEN3
: 想請問一下
: 已經被T1聯盟禁止進入球場
: 不可擔任聯盟相關事務的
: T1聯盟理事&台啤顧問兼志工閻家驊先生
: 會參加明天的理事會嗎?
: 還可以被允許參加嗎?
: 還有打人的林玠禾理事本人呢?
: 有人知道的話可以分享?
看了T1競賽規章第16條「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試著推敲。
https://imgur.com/PKyWKRv.jpg
第7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如違反本條各項之規定,將移請本賽會之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審議,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與表決,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定。」
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有以下規範:
https://imgur.com/mgCLyl7.jpg
5名委員前3人為:
https://imgur.com/psam1OJ.jpg
https://imgur.com/Pv06yIO.jpg
第4點規定:「本委員會主要工作為重大事務討論,討論之結果將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及表決,表決方式為各球團1票加聯盟1票共7票,以多數同意行使之,表決結果將制定成冊後送至常務理事會複查,常務理事會有權否決退回至本委員會重新討論及修訂。」
看起來最終懲處的決定,有三道程序:
一、由組成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的5人討論出方案。
二、然後聯盟及球團會議將執行表決,各球團1票加聯盟1票共7票,採多數決。
三、表決結果送至常務理事會複查。T1理事有21人,其中常務理事會有7人,依法人登記資料(https://imgur.com/tUIvKG2.jpg),分別為:
2.常務理事 呂柏翔(智翔運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網路搜尋智翔公司名字常
和台灣啤酒英熊隊掛在一起,曾有板友提到英熊背後是智翔)
3.常務理事 張樹人(聯盟秘書長,前為新北中信特攻隊GM)
4.常務理事 汪蔚傑(臺中太陽隊GM)
5.常務理事 李偉誠(高雄全家海神隊執行長)
6.常務理事 張建偉(桃園永豐雲豹隊執行長)
7.常務理事 張博勝(臺南台鋼獵鷹隊董事)
如果是在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非常務理事)林玠禾就不會握有決策權。
其實二跟三很像,只是常務理事會的部分,不確定否決權是多數決還是一票否決。
這是規章看起來的樣子,新聞報導寫”明早會開理事會”,不知是不走這樣的程序而走理
事會決議,還是只是言談間將常務理事會簡稱為理事會,或是也會開理事會處理林玠禾理事一職的問題。
有關實際懲罰內容部分:
T1競賽規章第16條「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第3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30場。」
這邊前面johnbill大已有提出討論,但我想再稍微標註補充一下。
罰則是視情節輕重,處:
(1)罰款最高一百萬元
或處或併處
(2)公益服務或(3)禁賽至多30場
這樣看來是可以(1)、(2)、(3)三選一
或(1)+(2)或(1)+(3)
到時候公告出來,我們可以看看T1聯盟依各別情節輕重分別怎麼做處置。
在T1 LEAGUE規則暨裁判規章的第3條「競賽規則」中的第10項「球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有以下規定:
https://imgur.com/rN4uo33.jpg
(1) 非正常進攻、防守動作之攻擊性揮肘(接觸點在頸部以下)、出腳絆倒對手等一切非正常防守、進攻之籃球動作,達到違反運動精神-C2:處罰款一萬元整,記點1點。
(2) 攻擊性揮肘(接觸點在頸部以上)、揮拳、踹踢、膝擊、頭擊等非籃球正常動作,或實質參與鬥毆者(不含離開板凳席區未動手者),達到奪權犯規-D:處罰款二萬五千元整,記點2點。
(3) 該行為舉止導致鬥毆者或意圖及可能性導致對方嚴重受傷者:處罰款五萬元整,記點6點。
只是這個規定是擺在「球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之下,是否能罰到當下沒有被吹奪權犯規的人甚或是非球員的人,頗有疑義,也是待T1聯盟公告觀察。
另外,想講這場#2號謝上謙裁判表現令人佩服,但類似狀況會不會讓裁判受傷風險太高,也希望T1聯盟檢視。
T1 LEAGUE場地暨賽務規章的第6條主場「安全負責人」規定到:
https://imgur.com/sYk9K7G.jpg
二. 負責派遣保全人員至少2名,分別駐守於記錄台兩側及裁判室。
※ 若賽事現場發生嚴重緊急事態,如鬥毆、械鬥、涉賭等,須有警政單位可執行拘捕、
蒐證等公權力單位的存在必要。故聯盟建議場館皆須再配置至少2名警政人員。
這邊我不太懂※裡的警政人員要如何由場館配置,可以看到保全人員的規定是至少2名,
但這場可以看出一團混亂下,目前的保全人力2人能做的太少。
從近期NBA兩起事件中,衝出來維護秩序的保全人員數量看起來:
https://youtu.be/qsGHffZziv0
接下來,就等公告看戲吧~
--
NBA保全真的多 要是真的大亂鬥我們的應該控制不住場
面
這是昨天哈沃德所說的之一吧? 那個"後勤"要檢討
NBA助教都是拉住板凳不讓他們進場 我們的是衝第一
扁人
哈沃德是誰 露餡囉
下面是有版友提醒 但我覺得違反運動精神那條來判很
怪哈
這是違反聯盟形象的嚴重集體鬥毆
助教罰則會是禁賽嗎??
老實說這個助教整季禁賽都合理 衝突上升的罪魁禍首
沒有法院就不能用第16條吧..
「或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沒有一定要法院
認定喔,屬於概括條款
先想如何補償小朋友跟小朋友拿台啤被拍到的畫面處理
對啊雖然離題 但可以請教昨天家長讓小孩擺拍喝酒 然
後轉播畫面還拍到會算是違法嗎?
本來就要經常務理事會核定,因為T1你們規章自己這
樣寫的,連自己的規章都搞不清楚嗎?
推錯><
爆
[情報] 攻城獅聲明所以又是法務一個人說了算??? --- 【2021年3月31日】昨(30)日收到 P. LEAGUE+ 聯盟回覆本隊提出之申訴,攻城獅球團 以此聲明稿重申球團立場與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並感謝近期球迷的關心與指教,也希望8
[情報] T1聯盟公告|聯盟公告 2022年5月24日季後賽G01新北中信特攻VS臺中葳格太陽,臺中葳格太陽球員塔克( Anthony Tucker)於賽後對裁判做出不理性的抗議情事,針對本次事件,聯盟召開重大事37
[情報] T1聯盟公告(周資華懲處)|聯盟公告 2022年5月26日季後賽G03臺中葳格太陽VS新北中信特攻,臺中葳格太陽球員周資華於比賽 中對裁判言語侮辱情事,聯盟今召開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進行仲裁 仲裁結果認定,周資華的行為已嚴重傷害聯盟形象並危及裁判人身安全,將依照賽務規章 第十七條第三點,處以五萬元罰款及禁賽二場,未來罰款將作為公益基金,於球季結束後44
[情報] T1聯盟規章新增公告2022.12.15聯盟公告 聯盟規章新增及修訂內容如下: (一) 新增 – T1 LEAGUE 競賽規章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第八點 「若球隊GM有發生失當行為,包含情緒失控、批評裁判或任何影響比賽順利進行之情事,初16
Re: [新聞] 富邦擋中信加盟PLG想獨佔? 蔡承儒揭密關於PLG聯盟的股份問題,其實我們可以從規章裡面看出很多東西, 規章2.1 本聯盟之執行採取「聯盟公司」與「聯盟協會」併行制, 規章2.3(1) 聯盟公司設立賽務決策委員會,並將賽務相關事項之最高決策權 保留予該委員會。賽務相關事項應先經由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後 ,再提交董事會13
[討論] T1規章中鬥毆的處分條例根據T1規章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中 三.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 ? 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 節輕重? 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 30 場 場上集體鬥毆應該適用這條吧?11
Re: [討論] 特例2+1洋根據聯盟賽事規章33.2:「球隊得於截止日前不限次數進行註冊調整。外籍球員(洋將) 同一球季只能註冊於同一隊之名單上。(若有特殊需求,得向賽務決策委員會申請特例處 理。)」桃園領航猿向賽務決策委員會提出,因為疫情關係希望能特別申請註冊雷特,但 是經過討論,賽務決策委員會否決桃園領航猿的申請,聯盟也因此做出未註冊成功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