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我的委託人是個殺人狂?──《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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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0%的機率,我的委託人是個殺人狂──《圈套》
前市長慘遭謀殺,被切割成非人樣的遺體令資深警探與鑑識小組不忍卒睹。現場留有一對成年姊妹花,面露驚懼之餘還互指對方為屠殺父親的兇手,幾乎同一時間的報案電話使得案情撲朔迷離、真假難分,目前兩人都被警方羈押中。
「合併審理」成了法檢沆瀣一氣的共識,因為提供的證詞證據高度雷同,各自又可成為檢方的證人指認對方,如此一來審酌裁判後要嘛兇手是其中一人、或是共謀犯案,對於莊家地位的法檢將立於不敗之地。代表姐妹花之一蘇菲亞的律師艾迪.弗林及代表另一位雅莉珊卓的律師凱特各出奇招,趕在庭審以前想盡辦法取得先機、布局放線。
深入了解姊妹花的過去發現早有不堪入目的黑歷史,嚴厲的生母是西洋棋專家,自姊妹尚且年幼之時便會以「啃咬」當作一種懲罰教育她們,這是否在其「意外」墜下樓梯的遺體上發現齒痕有關?以及千刀萬剮的生父遺體上亦留有齒痕成為兇手的簽名?遺體傷口深處留有蘇菲亞的頭髮是極其不利的證據。對比光鮮亮麗又頻繁進出上流社會的雅莉珊卓,有罄竹難書前科的蘇菲雅明顯處於劣勢,雖然說案件是無罪推定為前題下審理,但一旦成為重大矚目案件,流言蜚語以及月暈效應,很難不把社會觀感不佳的人跟犯罪動機聯想在一塊兒。
《圈套》跟美國著名《麗茲波頓的謀殺審判》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有別,也跟台灣知名的幽靈駕駛[1]安全下庄不同,此現代案件已經初步排除有第三人外力介入的可能性,僅有可能共犯或其一遂行,所以無法取得分別審理對抗檢察官的話,那法庭上的敵人還有對造要應付。「割喉辯護」有趣的點就是檢察官只要丟出證據或臆測,看兩造狗咬狗滿嘴毛就可以在陪審團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無論最後的結果是哪一方敗訴、或皆輸,國家機器都可收割入袋給人民交代,這與艾迪心目中的正義希望無辜的當事人全身而退大相逕庭。初生之犢的凱特還沒有被金錢利益蒙蔽雙眼,也奮力為當事人努力抗辯,在確保己方被告獲得優勢的情況下,最低限度的不迎合檢察官的意指認彼此,避免推對方入坑的同時,自己也成為嗜血又歧視的法檢盤中飧。
法庭
戰線常常擴及外部勢力的運籌帷幄與城府心機,屢不得人緣又故意找碴的艾迪早已是知名的頭痛人物,這次找來退休黑人法官哈利當顧問,更是處處被刁難或拒絕受理。套用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書中情節可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實務上則因為法庭已有錄影設備監控,為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考核受有影響,已鮮少律師在場還膽敢有如此明目張膽的行徑發生。陳沂與雞排妹雙姝的法庭內外隔空叫囂與揶揄辯護人,早已僭權越責又失格。
陪審員
其組成來自民間的三教九流,普遍學經歷及社經地位不佳,所以如何說唱俱佳,考驗的不只實戰經驗,更需要鞭辟入裡的口條與情感豐沛的演繹。檢察官無所不用其極地展示犯案現場的恐怖,與行凶手法殘忍,就像在鬥牛場丟血淋淋的肉塊,在已有定見下,只要察覺到一絲絲的謊言或舉止神情有異,很容易就會被放大檢視。
證據效力
首先是作為兇刀的餐具,姊妹都有下廚的習慣,是唾手可得的料理工具,並不能因此與涉案強作連結。未留有毛囊的髮根,只能從型態著手,這也是警方提供的姊妹樣本比對,並不像指認犯嫌從資料庫中檢索,信度與效度易有謬誤(筆者按:此案並不是同卵雙胞胎那種DNA相同、僅指紋不同的情況故排除此猜想。)齒痕更是老派專家的經驗公式缺乏現代科學的3D立體數據客觀呈現,在法庭上雙方互有往來,都殫心竭慮的為自己的當事人開脫。賭上的可是無辜者的清白與人生,以及被害者的尊嚴與公道、加害者的訕笑與嘲諷,雖然趾高氣揚的專家證人被鞭得體無完膚,其名譽與頭銜相比之下根本不足為道。
測謊[2]
在我國被法院認為可作為證據的一種,但證明程度法院自由認定,且僅能成為補強證據非唯一證據。意即,不過的話難以服眾,不做的話其心可議,就算過了法院也可不採信,說難聽點就是方便給你安罪名以減輕自由心證所佔比例而已。本案由於有一方不做自然會被當作心裡有鬼的兇手,只能趕鴨子上架見招拆招,還好雙方律師在場得以遏止檢察官突襲性不當審訊,不然稍有不慎落入陷阱就沉冤莫白了,付費的律師比入定的公設辯護人還是值得花錢聘僱的。
三方都有壓箱寶的殺手鐧,生父留下的日誌、生前遭下藥的鑑定報告、遺囑的真實內容等…而策劃謀略一切的女人,居高臨下的望著一個接一個倒下的屍體,從生母、生父、父親的律師、父親的親信、藥妝店店員們,魔爪伸向親姊妹與艾迪周遭。這種紐約律政圈的遊戲早已讓艾迪妻離子散,這次會更撕心裂肺、肝腸寸斷嗎?自詡正義的一方,到頭來機率還是fifty-fifty。
一事不再理
官司勝負不見得輸贏已定,狡黠的艾迪永遠都留有底牌,曾混街頭及業餘拳擊手的他在此作沒有發揮拿手的全武行,僅法庭上唇槍舌劍而已,生父的謀殺案件就算塵埃落定,其他無辜犧牲者的審判才剛開始,覬覦大筆遺產是真兇的動機與殺意嗎?相信在其律師生涯中看到更多的市儈與囂張,如何把對手的證人與武器化為己用,還有把法條律例及職業倫理玩出新花樣。新作《魔鬼的代言人》、《無辜的共犯》已入書庫。
[1] 幽靈駕駛事件:民國94年一起無法確定誰是駕駛的車禍撞人至癱羅生門,法院判決車上兩人皆無罪開釋,刑、民事全免責,是無罪推定的極致應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參照。
[2]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5281號判決「測謊結果於審判中至多僅能作為補強之間接證據」。另依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審版本第160條之1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及其例外」得知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相左,實務上仍由審判長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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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
前兩天剛好看完這本,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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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黑人選擇提告最不容易翻車對吧?錯了,如果被性侵者去告人 那(被性侵者要檢附證據) 可是如果是告大牙毀謗 毀謗,本來就是說話可信度問題 採的(不是證據)而是(證詞)6
[實況] 覆手覆手有好幾個章節的破案 都用了我覺得很奇怪的例子 在那些案例中,任何一個相對客觀的人都應該能夠明白這非邏輯上有關聯 而僅僅是好的情緒渲染 套句作者自己寫的文字 : 對,是理論。實際上並非如此。4
[問卦]柯南推理讓犯人直接認罪法辦在現實可能嗎?通常來說 不管是做案作法多鬼扯,還是證據多難找 只要柯南一推理並拿出關鍵證據 甚至還有沒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套話讓兇手自爆3
[問卦] 陪審團會為了害無辜者去坐牢而愧疚嗎?請問 各位鄉民 外國有陪審團因為做出錯誤判決而登門向被害者道歉的例子嗎? 剛看完2022年4月28日才落幕的David Camm案 相關YOUTUBE 真的差點沒氣死 一個前警察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家人2
[討論] 幫小草上公民課 民事跟刑事差別民事流程 1.起訴跟調解 法官先調解雙方,不行就開庭審理 2.審判 各自提出證據,法官來審理3
Re: [黑特] 高虹安案已敗掉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看你的標題就知道你是先射箭後畫靶 以台灣的公訴罪來說 這個案件 和司法 也就是法院還沒有關係 現在球還是在檢方的手上2
[問卦] 有沒有城丸君事件的八卦昨天不小心看到這個著名的事件,yt搜尋應該也可以找到很多的解說。所以事件的經過我就 不重覆提了。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網路上的說明 簡單的說,就是有一個小孩A,接到電話,告知媽媽說要去找「渡邊媽媽」後出門,然後就 失蹤,最終被發現遺體。 然後警方經過了調查,認定最後一位見到A的女性B有嫌疑,但是無法證明犯罪事實。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X
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