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警察釣魚一事
建議:
1. 找民代的法諮,還有法扶申請,同步進行。
2. 要堅定地主張「認為UT上都是成年人」。
說明:
可能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事責任,且有前科的問題,並非推文所說的僅有行政罰。
條文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2項,
說明起來很複雜,但總之是「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訊息,原則上有罪」。
不過,有例外,而你要做的就是主張你符合這個例外。
【司法院釋字第623號】
行為人如…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
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
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
「UT男同志北部人聊天室」網站…
確已分別採取年齡申告制、會員制之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
即便兒童可能冒充逾18歲之人進入,
此係網站經營者之防堵責任,
被告因信賴網站隔絕措施而發表成人性言論,不能因而歸責。
上開網站既已具備相當之阻隔方法,
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該網站之未成年防護措施,完全無法阻絕兒童進入瀏覽,
自不能為被告不利之事實認定。
從而,
被告在已具備防護方式之網站針對已滿18歲之使用者所為性交易言論,
難認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之該當,應予無罪之諭知。
****
這些是「就算我貼的是性交易訊息,也沒有罪」的主張,
至於你要不要承認自己的訊息是性交易訊息,這個要自己決定。
其他都不要多說,就主張「UT是成人聊天室」。
我所知的如上,其餘請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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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講古(原po可以不用看)
那個法律以前叫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件的關鍵條文以前是第29條。
十幾年前男同志還沒什麼出櫃空間的時候,
警察就會用這條抓男同志—而且是純約炮的也抓,
當事人會因為怕出櫃,所以即使純約炮並不符合條文,也仍會認罪。
「援交」一詞的使用,還有警察釣魚的一些規定也跟這一條有關。
後來有許多前輩努力,再加上「網路平台的責任」的概念興起,
才漸漸比較多法官採取前述引用的見解。
***
條文本身現在變得很複雜,
第40條本身的構成要件,要去看第2條,
可能會誤以為只有針對兒少的性交易訊息才會有罪,
但當年司法院的解釋文就說了: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
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
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
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所以主張自己張貼的是「成人性交易」並不能免責,
還必須說明「這訊息只有成年人看得到」才行。
***
最後聲明:以上為個人法律見解,檢察官和法官不一定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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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推詳細解釋
專業推
推
是阿空耶
空即是色 色即是空
推阿空 (咦
推推
謝謝阿空
感謝阿空分享
推好人
阿空好人一生平安
推推
謝謝阿空的分享
抱歉我前面見解有誤,感謝空大詳細的說明。
感謝解惑
助那個警察死全家,一家老小都裝腸造口一輩子,幹
樓上別這樣咒罵,有不錯意見可提供
給原po參考看看
對釣魚的警察真的是說不出好話
推
現在的警察還這麼爛嗎?
對警察沒甚麼好印象
現在暑假的確警方會有專案在保護青少年勿入網路陷阱,至於
手法各有法律公評,只能說網路訊息不可不慎。
推
阿空推推!!
推阿空,但咒駡警察還禍及全家,實在是不可取無法認同
,這是警察的工作,法律是立委訂出來的,立委是人民選
出來的
警察只是執行法律的工作
怎不去釣假民調和詐騙?
下午一堆詐騙電話怎不去處理?
推阿空。然後台灣的警察就是違法大戶齁,拜託他們能
乖乖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就謝天謝地了
最近對警察的印象還有把少年無故用到臉部大破相,結果根本
抓錯人
爛警去死
推
推阿空~話說男同大學堂好像還沒做過釣魚相關的議題
(還是其實有只是我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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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我們來回顧一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 無罪 理由:38
Re: [閒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規撤回修正三款 : 以排除不涉及任何真人、受害人的虛構作品作為取締對象)議題,依「公共政策網路參 與實 : 施要點」規定,已停止提議程序,特此通知。 : 未符原因:12
Re: [閒聊] 日本畫師開始發現台灣FF是樂土了大家還是低調比較好 剛剛上班偷懶跑去查判決書 發現這兩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2
Re: [問卦] 台灣司法是笑話? 2880元要辦 高端多買不查應該說特定條例的罪都很重 只要碰到了,即使情節很輕,一樣只能重判 舉例來說好了 我國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這個法律的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4
Re: [新聞] 自揭曾犯兒少性交防制條例 民進黨前發言他處犯的是第29條,原始版本是: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 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只要PO文,不管有無交易,X
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