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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廢除蓄意傳染21條,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看板gay標題[連署]廢除蓄意傳染21條,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作者
magius
(活在他的夢裡)
時間推噓12 推:14 噓:2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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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
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此為國際U=U共識。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台灣從2016年台灣疾病管制署即開始推動即刻服藥、單顆藥物納入第一線處方,
感染者服藥從以前的一天多顆,到現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顆,且副作用低的抗愛滋藥物。提高服藥順從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質也越來越有保障,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傳染愛滋,
但二十一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條不符合現況。

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
在台灣愛滋工作者、公衛、醫療及法律學者對於愛滋感染者承受過時、過重、
不符合國際與醫療現況的刑事處罰,早已提出許多呼籲,
此法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二一條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
而我國為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愛滋條例第21條既然存在,則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
然而至今因愛滋條例第21,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服務
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
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
以實務案例中,感染者面對情感議題提出分手,被伴侶以二十一條條例要脅,
要求繼續維繫關係,並持續以法條未遂而罰之,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
感染者身分公開自行身分時,遭他人惡意提告遭受官司,此法瑕疵未遂而罰之,
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277傷害罪、285花柳病罪),
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
現今刑法已於108年5月10日刪除284回歸277(修法理由: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
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保留21條明顯是過時的,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

利益與影響
1、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工作與病患確診之意願
2、二一條例,未遂而罰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並侵害之人權
3、法律條文因與國際接軌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
4、法條條例與保障因與社會現況共時俱進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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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因為生病帶有原罪,國際U=U共識,法條更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因醫學實證而修法,可更提升感染者的治療穩定度,有俾於傳染之防治。
希望透過公共政策平台連署,讓我們可以改變不合時宜的法條。

連署附議:https://reurl.cc/62Kngy

#需要你的連署 #需要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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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7025305/13 20:24推個 已連署

sharkdd05/13 20:26內文太饒口

ppptofff05/13 23:19準備開戰我先卡個位

asd56142305/14 00:10認真問個u=u 不是指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嗎 沒醫學證

asd56142305/14 00:10明大量血液不會吧

fumetsu05/14 00:35與時俱進

kkkuccu05/14 01:25是可以修 網站內文有點太難懂

denlinr703705/14 01:38可是你不會沒事有大量新鮮血液剛好注入你的傷口或黏

denlinr703705/14 01:38膜啊~

asd56142305/14 08:24我是指會不會做X剛好有傷口就血液交換了XD 我是贊成工

asd56142305/14 08:24作者不要加罰 只是隱瞞病情跟別人做X 感官上就不太能

asd56142305/14 08:24接受

mrl111605/14 08:48剛檢測為陽性的患者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狀況下,會不會產生

mrl111605/14 08:48報復心態故意去危險性行為造成傳播?

jamesushung05/14 08:58這說的是你沒被感染到的情況吧

jamesushung05/14 08:59根本還是得宣導測不到病毒=0傳染力

denlinr703705/14 11:22@asd 血液也是U=U中所謂病毒量測不到的部分喔 簡言

denlinr703705/14 11:22之只要你測不到你就沒有傳染力(不管做什麼)

denlinr703705/14 11:34說得嚴謹一點好了,U=U的不具有傳染力,可能主要就是

denlinr703705/14 11:34指性行為或共用針頭等等常聽到的傳染途徑,這也就包

denlinr703705/14 11:34含了絕大多數體液的交換情境,病毒量也如果真的低到

denlinr703705/14 11:34測不到,就不會傳染,不管是血液精液還是什麼液。而

denlinr703705/14 11:34科學上當然的確很難有什麼百分之百一定怎麼樣,或許

denlinr703705/14 11:34真的大量的血液還是有機會,但那個大量可能是要大到

denlinr703705/14 11:34感染者自己會先死亡的大量,而且還要夠新鮮,病毒量

denlinr703705/14 11:34也依舊要夠,那其實擔心這個就沒什麼意義了,大概是

denlinr703705/14 11:34這樣~

denlinr703705/14 11:44至於這個法為什麼該修的原因,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現

denlinr703705/14 11:44在實務上究竟有多少人是真的大家擔心所謂的「明知有

denlinr703705/14 11:44感染而蓄意報復」?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許多人因為

denlinr703705/14 11:44情感問題、歧視或其他因素而讓對方可以利用這個法報

denlinr703705/14 11:44復感染者,更不用說這個法的存在也正持續加深著社會

denlinr703705/14 11:44對愛滋的污名。有一般的傷害罪就夠了,真的不需要另

denlinr703705/14 11:44外立法加重刑責,換來的真的就是歧視而已。

jengjye05/14 12:31誰說病毒量儀器測不出就代表針注或血液交換不會傳染?

qaz7025305/14 14:17樓上可以自己去查資料 關鍵字U=U

wayne6205/14 14:20一般感染hiv機率:針扎(共用針具等)>性行為>>傷口接觸血

wayne6205/14 14:21現有實驗證實的是 性行為層面 有U=U,傷口接觸血傳染機率

wayne6205/14 14:22 更小,應該也符合U=U

wayne6205/14 14:23針扎層面有無U=U 目前沒實驗證實,醬的實驗也不符合倫理吧

wayne6205/14 14:24目前醫護針扎的SOP 應該會趕快吃暴露後預防性投藥

mrl111605/14 16:08我覺得有什麼辦法將Pep價格壓到健保能給付之後再考慮,

mrl111605/14 16:08不然青年學生們ㄧ時的衝動,或是吸毒者們吸毒之後無法管

mrl111605/14 16:08控,這種情況下被慫恿事後清醒卻負擔不起這些費用造成遺

mrl111605/14 16:08憾,起碼降低風險這算是配套措施之類的吧?

denlinr703705/14 16:45重點就是病毒的質與量啊~一般情況的血液交換到底是

denlinr703705/14 16:45能多大量?退萬步言假設注射或什麼交換還是傳染會好

denlinr703705/14 16:45了,21條還是該刪,實例上到底有多少是蓄意為了報復

denlinr703705/14 16:45?這個法帶來的恐懼要誰來承受?比起罪行,好好推行

denlinr703705/14 16:45篩檢呼籲大家知道身體狀況並去污名才是長久之計。

nexusfantasy05/14 22:25國小男師染愛滋 釣百人報復判13年

nexusfantasy05/14 22:25嗯? 所以馮老師有U=U嗎?

nexusfantasy05/14 22:26究竟是要U=U免責? 還是未遂完全免責?

lescholar05/14 23:55第21條第2項是罰供血、器官 u=u是指性行為不會傳播吧?

lescholar05/14 23:55供血、器官還是會傳染不是嗎?u=u這個口號可能會誤導某

lescholar05/14 23:55些人

lescholar05/15 00:02回歸刑法傷害罪一樣有人可以拿這個恐嚇人

ienet78805/16 13:50某樓是怎回事,人家研究報告都證實了,不會有問題,你

ienet78805/16 13:50也要不要提出相對應的對照實驗結果看看

plusminus1105/16 23:18推 已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