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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連署]廢除蓄意傳染21條,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看板gay標題Re: [連署]廢除蓄意傳染21條,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作者
wayne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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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us (活在他的夢裡)》之銘言:
: https://reurl.cc/62Kngy
: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 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 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
: 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 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 此為國際U=U共識。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 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7/2衛生署公告修訂了其中 危險性行為 的範圍,算是有正面結果了


[新聞] 危險性行為第二條今修正!律師:讓愛滋處罰合理化 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62196

感染者平權更進一步!愛滋相關民團常為性別平權發聲,
也多次倡議政府修訂危險性行為規範的方向,讓愛滋除罪化,
早日使穩定服藥的愛滋感染者也可正常社交。
衛生福利部今(2)日正式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條文,

將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從「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
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修正為

「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
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對此,律師也表示,此條文修正對於感染者來說是好消息,讓愛滋處罰合理化,
日後相關法律訴訟上就有依據,感染者可免於遭受惡意控告的威脅

依據今日行政院公報上的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係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

有鑑於科學與醫學證據已顯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穩定服藥
且維持病毒量受良好控制,無透過性行為傳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予其伴侶之案例發生
又依據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The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 and AIDS;UNAIDS)指引,對未造成實際傳染仍要課予刑事責任,應僅限於涉及重大傳染風險之行為,而是否構成重大傳染風險,應依照最佳可得知之科學及醫學證據綜合判定。
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將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判斷要件之一。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如下:

現行條文: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
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修正為: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
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而在條文備註說明也提到,依據現有最佳可得知之科學及醫學證據顯示,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穩定服用抗病毒藥物治療且維持病毒量受良好控制狀態
(病毒量200 copies/mL以下),無透過性行為傳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予其伴侶之案例發生。
意指在感染者病毒量測不到的情形下,目前未有人或伴侶在無套性行為狀態下受到感染。

知名人權律師、陳君瑋律師事務所所長陳君瑋,接受《三立新聞網》採訪表示,
此條文修正對感染者來說有兩個面向:
一、未來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感染者病毒量是否受良好控制狀態
(病毒量200 copies/mL 以下,即U=U)成為關鍵
二、原條文中的「可能」兩字不是法律用語,過去法官審理時採自由心證、
恐較為直觀,條文修正後將「可能」兩字拿掉改為「且經醫學評估」後,
未來相關案件判定前得送醫院感染科,請醫師提出科學鑑定報告
感染者的病毒控制情形就可成為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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