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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強迫當管委會委員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強迫當管委會委員作者
hsujerry
(NHK 宅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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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區權人沒有當委員的義務,
除非法院依照法條,
做出某區權人就是必須當委員的判決。
而會被一般脅迫嚇到的人,
當委員有點危險, 可能會因被脅迫,
就乖乖照著執行, 結果違法, 最後對大家都不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304&pcode=C0000001

※ 引述《ciee (ciee)》之銘言:
: 最近社區管委會修改社區規約 當管委會當選人數不足時 將從全體住戶抽籤決定
: 被抽中的人若不願意擔任委員 則需要捐錢才能免當
: 請問管委會有權利可以這麼做嗎 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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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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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sujerry (114.25.31.32 臺灣), 10/31/2025 18:59:47

dakkk10/31 19:10必須要當 是強迫脅迫了什麼 連違法內容都沒有

loveloser10/31 19:13這答題大概0分吧....問ai都比較好

ganninian10/31 19:23強制罪是開放性構成要件 這個要成立很難

physicsdk10/31 19:53被逼當委員要違反刑法實務上很難吧

smaller10/31 20:01摳憐

AMDsucks10/31 20:38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AMDsucks10/31 20:39規約有拘束力, 謝謝

pk094310/31 20:52孩子 這和刑法無關

kobeyo11/01 06:06學會再來好嗎

convey122711/01 09:33是可以規定不當的繳錢的 物業都確認過了 前提是區權

convey122711/01 09:33會要大家表決通過 不然大家都不當就好啦 太缺德囉

artning11/01 09:36不要亂引用不適合的法條

CMCC11/01 12:41無涉違法要件,無罪確定,本訴提告人付100%裁判費,不可上訴

CMCC11/01 12:41

encoreg5798511/01 21:37那要證明全權會有涉及構成要件強暴脅迫喔

ssunnys11/03 10:21念書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