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24S2版務公約調整
A.刪除
無
B.新增
無
C.修正
原:
1-1-3 預設分類使用標準
[買//]:有購買不動產需求者,請依預設格式填寫發表,
一人七日內限發表一篇,仲介未填經紀業資訊水
桶14日
更:
1-1-3 預設分類使用標準
[買//]:有購買不動產需求者,請依預設格式填寫發表,
一人七日內限發表一篇,仲介代尋未填經紀業資
訊水桶14日
D.補述
修正內容新增"代尋"二字
明確要求仲介業者在執行職務行為時須遵守之規範
若仲介業者本身為自住買方
或是自住買方具有仲介身分者
不在此限
推為附議、噓為否決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59.180.236 (臺灣)
※ PTT 網址
噓
我先。不是你管版就是有貢獻,當家就可以自己改規則讓
→
自己爽?跟黑心執政一樣
→
爽在哪請問?要說營利嗎?那要不要提案連賣屋文都禁一禁
→
?也可以啊,我大可以直接把買賣相關文章拉離開批踢踢,
→
然後這邊看板人數直接噴掉,也沒人會在乎剩下的人在聊什
→
麼,要爽我有更爽的方式,幹嘛弄這些東西?
推
光管秩序就貢獻值拉滿,才能看到滿滿的討論文
噓
你擔任版主以來修改的案子都重新逐條發文+推>噓+投票吧
噓
噓
4
Re: [閒聊] 永慶現在都這樣不負責任嗎?我來幫你鍵盤分析一下 仲介在法律上的責任是居間,何謂居間? ==摘自網路== 一、 甚麼是居間? 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 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不動產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在於為4
[賣/新北/樹林/北大久年青田2+1房平車售屋文應附上該物件鄰近實價登錄交易資訊 以及該物件兩年內上一筆實價登錄交易資訊, 上開兩項應分別填寫之,得以截圖或文字表示之。 實價登錄交易資訊應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 ( )查詢之,2
[請益] 現在買賣不是要先發社區文嗎?如題 可是我看發文範例都沒寫到,而且好像很多買賣文都沒有先發社區文 所以到底有沒有要先發社區文阿? 再來填寫社區文是每次發案子都要填寫一次嗎? 這樣同社區 兩個不同的案子,兩天都要發佈一次一模一樣的社區文?-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身分: 仲介代尋 地點: 桃園市八德區、中壢區、平鎮區、桃園區 屋齡: 2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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