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婚後財產管理
痾 不是婚前買入就叫做婚前財產
如果你婚後還在付貸款
除非你們夫妻改為分別財產制
否則預設的法定財產制
在離婚的時候 即使房子是你的名字
配偶一樣可以主張婚後付貸款的部分屬於婚後剩餘財產
你繳錢 她繳錢 都有一半是對方的~
至於家庭經濟分配方式 兩個人去談才是王道
因為就算版上大家都OK
你老婆不OK 也沒用啊...
※ 引述《yenshingreal (yenshingreal)》之銘言:
: 我的狀況比較特殊,婚前我和老婆都有各自的房產,財務也各自負擔,但婚後,老婆希望: 我幫她負擔部份房貸(就她說法是這筆幫負擔的錢也是存起來for未來小孩用或家用),: 但我的想法認為婚前財產(房產)就各自獨立了,婚後財務也應各自獨立管理,至於婚後: 新增的共同需求(小孩費用,共同家用,教育基金等)是可以用各自的薪資比例方式來共: 同負擔(例如:薪資比例2:1,之後共同家用就用雙方2:1的方式來共同負擔支出),或者: 講好大錢男方出,小錢女方出,不知道這2種方式是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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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大懂這一段. 如果錢是拿去繳房貸, 等於是被綁死在房子裡. 要如何當家用? 如果是本來有在收租, 那拿收租的錢去繳房貸就好啊. 你幫她付房貸, 她再拿房租當家用? 那跟她出少一點家用, 你出多一點家用, 不是差不多意思? 不如直接多出一點家用, 帳目還比較清楚一點.52
首Po我的狀況比較特殊,婚前我和老婆都有各自的房產,財務也各自負擔,但婚後,老婆希望 我幫她負擔部份房貸(就她說法是這筆幫負擔的錢也是存起來for未來小孩用或家用), 但我的想法認為婚前財產(房產)就各自獨立了,婚後財務也應各自獨立管理,至於婚後 新增的共同需求(小孩費用,共同家用,教育基金等)是可以用各自的薪資比例方式來共 同負擔(例如:薪資比例2:1,之後共同家用就用雙方2:1的方式來共同負擔支出),或者6
"你幫付貸款,然後她把這筆幫負擔的錢存起來for未來小孩用或家用" 事實結果就等於 "你直接把錢放到for未來小孩用或家用的基金裡" 我們先假設她的房貸每月1萬(方便下面敘述) 理性版,我會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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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求助] 男方在婚前闖了大禍該如何補救呢?情況:A婚前用自己的錢買了房子,之後與B結婚。 離婚:房子仍屬A個人財產,除非A在婚後變更產權登記為AB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A用自己的錢買房,房屋登記在B名下。 離婚:屬於B的財產,若A想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建議A主張借名登記的方式,提出繳款收 據舉證。7
Re: [討論] 隔壁版討論婚前過戶房子夫妻財產婚後共有 不管你登記給誰 都是可以分的 引用網路文章: 依民法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或「分 別財產制」,若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就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依目前社會現 狀,多數夫妻均未約定,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6
Re: [討論] 結婚不想平分財產正常嗎台灣也有類似的法律制度啊 一般夫妻如果結婚沒有特別約定婚後財產怎麼分,離婚的時候無論是誰提的都要均分阿 這個叫剩餘財產分配,應該是每個國家都會有的拉 剩餘財產分配在一般中產階級都好處理,但如果是在有錢人家要離婚就很麻煩 畢竟沒錢的那方都可以因為離婚拿一筆少奮鬥幾十年的財產,所以這類型很常上法院去吵1
Re: [心情] 門當戶對很重要補充一下 婚前買的房子 如果婚後繼續付房貸 夫妻又不是分別財產制的話 婚後付的貸款部分算婚後財產唷 而且 就算付清房貸 如果出租 租金也是婚後財產...4
Re: [婚前] 女方要求婚前過戶洨妹覺得其實可以過戶 因為房子女方一毛都拿不到 不過真的要過戶的話 請用買賣的方式過戶 依照民法來講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是以婚後的財產做標的 婚前的財產不會列入婚姻財產分配的 而且婚後財產也只以有對價才會列入 所以如果是無償取得的房子 不論你弟他們是採法定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 他老婆也分不到半毛 所以不用怕(但如果婚後才要過戶的話 用贈與才不會列入 但買賣會列入婚後財產進入分配 要注意) 但因為你媽被拉去當保證人 保證人就是以全部財產來擔保債務 除非你弟跟你媽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 共同承擔這筆債務 那你們房子過戶要用買賣或是贈與都沒差 不過如果只有你媽有負這筆債務 你弟卻沒有的情況 千萬不要用贈與 在還的出錢時都ok 但如果還不出錢 要被強制執行的時候 如果銀行查到你媽有負債 卻把財產移轉給他人 會聲請院撤銷贈與 更狠一點會告你們刑事毀損債權 (當然買賣的情況銀行也可以撤銷買賣或毀損債權 但銀行舉證責任相對會困難很多) 結論是你弟的未婚妻要你們在婚前就過戶 想要安心一點的話 那就過吧 反正他一毛都拿不到(但你們家族自己內部有沒有要給你弟又是另一回事了)1
Re: [閒聊] 大家會很想在台北市買房子嗎?民法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