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假借「討論論文」 2度
強制性交案件因為犯罪地點私密性,很難有監視器錄影,因此蒐集證據很重要。
1. 悄悄全程錄音:
使用手機、筆電、AI小手環、AI小卡片錄音,可啟動AI同步製作譯文上傳雲端。目前只要2000元至5000元就能買到具有同步製作逐字譯文的AI錄音轉譯迷你小機器,還能幫你繪製心智圖及摘要重點。
2. 第一時間驗傷及保存證據:
第一時間請不要清洗,保留所有可以作為證據的生物跡證,包括衛生紙、液體、毛髮、血液、身上的瘀傷、撕裂傷等,甚至是技術性的藏起對方的衣物、內褲,指甲內所保存的行為人被刮傷的皮膚,到醫院驗傷採檢,詳細蒐集採檢報告、驗傷報告“原本”,且第一時間自行拍照留存身體狀況最糟的影響紀錄。
全部蒐證確保完成,再去清洗。
3. 隔天立刻提告,並製作筆錄:
第一次製作的筆錄很重要,通常也最詳細,因為記憶最清晰,但也可能在高強度壓力下變得很混亂,警詢、偵訊、審判各階段前後筆錄一致性很重要,但若記憶不清也是正常,此時留待非供述證據判斷,因此回到前揭所述,第一時間蒐集留存證據最重要。
4.錯的是犯罪行為人,不是被害人:
性犯罪被害人永遠不丟臉,真正丟臉的是犯罪行為人,不是被害人。
沒有被害人需要因為“被強制性交”或“被強制猥褻”而感到丟臉、抱歉、或懷疑自己,那是犯罪人該做的自我反省,不是被害人該做的反省。請記得被害人沒有錯,為何被選上,不是你的錯,那是犯罪人該解釋的事情,不是被害人該解釋的。
任何人問你:“為什麼他要對你做這種事情,是不是你先做了什麼事情?”
請記得回答:“邏輯上你應該去問他,不該問我”。
因為問問題的人,很有可能出現在警、偵、審三階段,但這種問題不是否定被害人,而是每個人出於心理防衛機制會相信這世界上只要自己沒犯錯就是安全的,因此當有人被欺負,肯定是她/他自己做錯什麼事。這是人類心理自然反應,但其實不符合邏輯,被害人如果被問這種問題,請用邏輯打回去即可,不用因此懷疑自己。因為從頭到尾被害人都沒有錯!
5. 對非配偶或18歲以上之人犯強制性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被害人不是行為人的配偶,或被害人已經年滿18歲,此時即使被害人不願意提起刑事告訴,檢警調單位只要發覺有犯罪事實,仍應積極主動偵辦。且縱使被害人於判決確定前撤回告訴,亦不妨礙檢方偵查程序或法院審判程序之進行,因此就算行為人威脅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也於事無補。
※ 引述《jodojeda (jodojeda)》之銘言: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725000016-260402
: 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假借「討論論文」 2度性侵女教授
: 05:102025/07/25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 一名國立大學已婚男助理教授,遭控以「討論論文」為由,兩度性侵同校新進女教授,甚: 至嗆聲:「你可以告我性侵!」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犯下2次強制性交罪,重判5年徒刑,全: 案仍可上訴。
: 判決指出,被告阿德(化名)為某國立大學專任助理教授,已婚且有家庭,卻對同校新進: 女教授A女伸出狼爪。兩人相識於校內研習營,被告多次以「討論學術合作」為由接近A女: ,甚至假借「疲勞駕駛」要求留宿女方租屋處。
: 第一次性侵發生在2022年10月17日晚間,A女曾明確向被告表示「不想與有婦之夫發生關: 係」,但被告仍強行親吻、撫摸,甚至不顧A女喊「不要」,硬脫其褲子性侵得逞。A女事: 後身心受創,卻因擔心教職不保,隱忍未立即報案。
: 第二次性侵則在同年11月18日或19日,被告食髓知味,再度進入A女住處。A女起初勉強配: 合,但中途質問:「你根本不喜歡我!」被告竟冷回:「對,我只是需要性伴侶。」A女: 嚴拒後,被告竟衝上前嗆:「不管了,你可以告我性侵!」並強行從背後性侵得逞。
: A女隱忍多時,直到2023年6月才透過訊息要求被告簽署切結書,內容載明:「我阿德坦承: 曾經性侵A女,在其非合意的狀況下。」被告雖辯稱是「受脅迫簽署」,但法官認定他身: 為博士,對文字敏感,不可能誤簽「性侵」字眼,且對話紀錄顯示他曾回應:「我願意接: 受法律程序。」顯見自知理虧。
: 被告在法庭上堅稱「兩情相悅」,甚至反控A女是因「婚外情破裂」才誣告。但法官痛批: ,若真只是外遇,被告何必擔心「#MeToo運動」?且A女事發後出現創傷反應,包括失眠: 、情緒崩潰,甚至需心理治療,顯示受害屬實。
: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教育工作者,卻利用學術合作機會性侵同事,犯後毫無悔意,甚至企: 圖將責任推給被害人,惡性重大,因此認定被告2次犯行明確,各判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 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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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知是不是這個案子
: 教授性侵女教師東華大學裝死8個月 持續任教全校譁然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508edi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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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爆卦] 黃國昌FB請問檢調:曾耀鋒的「礁溪市地重劃」吸金詐騙,也蒸發了嗎? 今天稍早,針對im.B鋸箭式的刑事偵辦,選擇性忽略關鍵的深水區問題,我提出了強烈的 批判。 除此之外,竟還有被害人都已經提起告訴,檢調卻依舊無視。 今年6月8日,我曾公開質疑為何im.B被害人到調查局北機站做筆錄時,檢舉曾耀鋒、張淑![[爆卦] 黃國昌FB [爆卦] 黃國昌FB](https://i.imgur.com/IXCZvlN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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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15歲少女求包養 42歲大叔「急踩煞車」仍建議直接去看裁判書 新聞漏講很多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簡字第 1337 號刑事判決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4
Re: [討論] 藍白粉朋友說朱學恆復出 還是會支持先理性分析一下 1 朱到底犯了什麼錯? 法院判了嗎? 法院都沒有判刑 請問各位你們是不是未審先判? 雖然他是犯罪嫌疑人他自己承認他也有不對 But!!1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推 violetking: 厲害的律師,當自訴人檢察官還幫你證 1.160.222.22 06/04 01:01 → violetking: 明證據能力,厲害厲害。 1.160.222.22 06/04 01:01 推 violetking: 提自訴,然後引一個沒綠音的筆錄,是 1.160.222.22 06/04 01:10 → violetking: 有多缺證據.....哈 1.160.222.22 06/04 01:10 說到這我就要大大的嘲笑你啦!1
Re: [問卦] 法官會看外表來判有無性侵性騷嗎?從實務上來說,表面應不存在這種事 但在評議過程中是否有這種事,基於不對外公開之原則,正常來講不得而知,更無法下任 何定論。 舉數判例: 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係之一般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https://askforlaw.files.wordpress.com/2018/06/e6b395e5ae9ae99ba2e5a99ae4ba8be794b1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