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會看外表來判有無性侵性騷嗎?
※ 引述《ksxo (aa)》之銘言:
: 男生在看一個指控性侵性騷案件
: 是強制還是合意
: 其實看外表就知道個大概
: 但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會參考外型差別嗎?
: 好像沒看到判決書是寫
: 依原告外表,顯無可能遭性騷、
: 或依雙方外在條件差距,發生關係多出於自願,難有強制之可能
: 不知道實際判決時有沒有看長相在判?
從實務上來說,表面應不存在這種事
但在評議過程中是否有這種事,基於不對外公開之原則,正常來講不得而知,更無法下任何定論。
舉數判例:
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於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辯稱係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常見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事後翻悔或遭家人親友發現等緣故,為維護本身名譽暨免受責難,而指控係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被害人難免有虛偽或誇大陳述之可能,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不至僅以被害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非僅在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故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
*摘錄: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十九號刑事判決
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係指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被害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平素曾否說謊,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摘錄:最高法院一零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零號刑事判決
綜合來講,被害人長相不會是唯一有罪或無罪之依據
還要看的包括現場環境(經描畫後)、錄影存證或照片(如有)等,且如果有第三者在場發現案件發生,供詞是否與告訴人或被告矛盾(看這人要幫的對象而定)等
所以某些幻想似乎不適宜存在,仍需要靠法理邏輯來判斷。
: 推 QEMU: 多米多羅: 210.68.178.24 01/17 13:49
判決書有奇妙的一點
刑事方面已經明示「被告認告訴人上開行為是性騷擾,並非憑空捏造」,但卻仍為不起訴處分,但民事則認定得恰恰相反,表示該言行已經符合《民法》不論「因故意或過失」而需負擔的損害賠償要件。
因此這便是不同司法體系間的差別,想要契合恐怕會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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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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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刑事間接證據也能定罪法律百科提到 間接證據 某種證據如果只能證明他項事實,而他項事實必須經過推理,才可以證明待證事實。這種「他項事實」稱為「間接事實」,證明間接事實的證據,稱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需要透過推理作用,才能使待證事實得到間接的證明。 例如過去曾有一件殺人案件,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殺人的犯罪事實(待證事實),但高等法院綜合被告與被害人挾仇的遠因和近因,以及被告事先揚言、臨時窺伺、事後悄然返家等各項間接事實,推理認定被告就是殺害被害人的兇手,最高法院也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並未違法。因此這件殺人案雖然沒有被告殺人的直接證據,但法院採用了各項間接證據,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定讞,極具參考價值。![[問卦] 刑事間接證據也能定罪 [問卦] 刑事間接證據也能定罪](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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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笑死,照你這種說法,如果該excel是kp製作的話,那就成為被告犯罪自白,更沒有排 除的理由,只需要依照訴156之規定,尋找其他補強證據就好,譬如名單上捐款人之證 詞,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根本不需要爭論其證明力,這豈不更打臉其他小草的說 法。 如果是第三人所為,同樣可依據159-4傳聞排除法則之規定,找出其他記載真實性證明,![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 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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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看到那些網路小草槓精一直在吵EXCEL PAY證據薄弱就覺得好笑 你以為這些問題檢調單位當初沒有預想到嗎? 人家早就準備好等著你啦!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 [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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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Re: [請益] 刑訴-自白能否與告訴人指訴相互補強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https://askforlaw.files.wordpress.com/2018/06/e6b395e5ae9ae99ba2e5a99ae4ba8be794b11.jpg)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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