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當了婊子還想立牌坊
對我說的就是華人撲克
一審就有罪啊 也一度被內政部撤銷人民團體資格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9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4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志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志浩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晚間9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由戴興雄擔任理事長、
李岷澤、余少崗擔任現場負責人、邱郁芬擔任荷官(即發牌人
員)(以上4人均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20號判決有罪,嗣
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臺灣華人德州撲
克競技協會臺北辦事處」,使用撲克牌為賭具,與賭客林志豪
、孫守棚、王沖青、黃敏峰、楊志仁、PARK JAEWAN(以上賭
客均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20號判決有罪,嗣經上訴,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另案審理中)以「德州撲克」玩法進行賭博,賭
法為於每名賭客繳交新臺幣(下同)3,400元之報名費後,即可
取得3萬分計分牌(即籌碼)參與賭局,其中報名費用之3,000元
作為比賽獎金,400元則由協會取得以營利。賭客於取得籌碼
後,輪流做莊,由荷官邱郁芬負責發牌,每名賭客依序先發放
2張底牌,並在桌面放置3張公牌,賭客依此決定加注或放棄此
局後,由荷官發放第4張公牌,賭客再次決定加注或放棄此局
,最後荷官再加發第5張公牌,供賭客參考加注或放棄此局,
最終未放棄之各賭客依據持有之2張底牌加5張公牌,任選5張
最有利牌面後,互比大小論輸贏,由最大牌面之賭客贏得該局
所有下注之籌碼,每次下注最低跟注為大盲注之籌碼金額,最
高為自己檯面上之籌碼總額,如此循環,比賽限時2小時,倘
檯面上之籌碼全輸完者即淘汰,惟淘汰者可於比賽時間內再參
賽2次,第2次及第3次參賽需再向協會分別繳交3,200元、3,10
0元之報名費用兌換籌碼後持續參與賭局,其中3,000元列為比
賽獎金,餘200元、100元則由協會取得以營利,比賽時間屆滿
後,依各賭客所持有之計分牌(籌碼)與獎池之總獎金(即賭
客參與時所繳交之報名費3,000元部分),依比例兌換現金或
儲值作為下次比賽使用,嗣於當日晚間11時35分許,為警當場
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如果那些職棒球員自己去的 活該 如果是被朋友帶去的
就是交友不甚了
另外呼籲廣大棒球迷 把粉專檢舉到下架 這本來就是違法的擦邊球
https://www.facebook.com/ctpclub/?locale=zh_TW
--
檢舉粉專幹嘛
直接檢舉場地不是比較快0.0
都可以 我都支持
※ 編輯: TALUBAN (140.112.176.226 臺灣), 08/07/2024 09:38:49爆
[爆卦] 鄭家純告人成功!!! 上訴勝訴了!!!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了解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75
Fw: [新聞] 偽台大碩士畢業躋身科技新貴 詐欺犯被抓作者: sunblues (太陽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偽台大碩士畢業躋身科技新貴 詐欺犯被抓 時間: Tue Oct 6 20:06:01 2020 大家看到這則新聞,可能覺得沒什麼 但新聞中的陳姓男子32
[爆卦] 鄭家純「妨害名譽告贏了」 判決書....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21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14
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3
[討論] 柯粉不是最恨詐騙? 但宋雲飛還沒開除耶柯粉不是最討厭詐欺與詐騙了嗎 不是說詐騙太多了嗎 特別我們神靈神哥整天嗆我說詐騙太多 然後你們家宋雲飛主任 位置坐得比誰都穩耶4
[問卦] 鄭家純9萬選擇繳罰款? 還是勞動服務呢?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采勻6
Re: [閒聊] 德撲4年玩家解釋一下事件小弟不負責任花了一小時研究一下法院的見解,覺得大家描述的都不盡完整,目前類似 案件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如臺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795號(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 易字第538號維持無罪),最近類似情節臺灣高等法院維持無罪的還有111年度原上易字第 23號,最早的應該是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從這些判決對於賭博射倖性要件 的分析來看,法院認定的理由的是:5
Re: [新聞] 2日本妹來台遭「撲倒襲胸」!台男捷運月【裁判字號】112,侵訴,11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我是說這一份《司法裁判書》中的《高虹安》喔 並非正在競選《新竹市市長》那位《高虹安》喔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7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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