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名律師」35K包養妙齡女「每月愛愛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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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lhin (相信直覺) 看板: sex
標題: [新聞] 「名律師」35K包養妙齡女「每月愛愛8次」
時間: Wed Jun 29 14:54:33 2022
「名律師」35K包養妙齡女「每月愛愛8次」 做1次FU不對急落跑!代價超慘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20629/7C8EDBE1D176D1317BB4FE3EF6
出版時間:11:09
在金融業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江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齡相仿的廖姓女子,江男謊稱自己是「名律師」,並開出條件包養,約好每週見面2天做愛,希望無套但是不內射,1個月包養費3萬5000元,若技巧好再提高金額,但江男嘿咻過一次後,感覺不對就先落跑,連錢都沒有付,廖女覺得受騙上當,氣得提出告訴,法院審理期間,江男認罪,同時賠償廖女10萬元,法官依詐欺得利罪判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起2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
據了解,20多歲的江男長相帥氣,還從事法律相關工作,2019年12月間,透過約砲軟體「TINDER」認識自稱從事娛樂業的廖姓女子,江男謊稱自己是名律師,2人在網路上交往一陣子後,江男覺得對方還不錯,2020年2月12日晚間,江男LINE廖女,問她願不願意給他包養,他開出條件,「一個禮拜陪我兩天,然後我希望無套,但是不內射,一個月新臺幣3.5萬零用錢,暫定這樣,再看看你技巧提高」。廖女覺得條件不錯,答應江男並敲定2天後也就是2月14日情人節見面,開始包養新關係。
情人節當天,江男迫不急待的帶廖女到台北市東區東鑫商務旅翻雲覆雨,完事後2人還到附近的ZARA門市逛逛,就在廖女試穿衣服時,江男沒有道別就悄悄離開,廖女試完衣服出來沒見到江男,事後還封鎖LINE,氣得控告江男假意包養玩弄她,提出詐欺告訴,另外還加告江男趁她在旅館裡洗澡時,偷偷從她包包裡拿走1萬元現金,涉犯竊盜罪。
對於被指控偷錢,江男否認到底,還說出實情,他表示,當初2人就約定好由他出錢包養,廖女則每個月要與他做愛8次,2月14日情人節當天是2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原本他以為廖女不錯才決定要包養,但這次做完愛、面對面聊天後,他覺得整個感覺都不對,所以才會在中途離開,但絕沒有偷東西。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詐欺罪將他起訴,就竊盜一事認為沒有事證可以證明江男有偷取廖女的錢,因此處分不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江男認罪並以10萬元與廖女達成民事和解,江男履約後獲得廖女的原諒,法官認為江男犯詐欺得利罪,事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日後當知警愓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4月徒刑、緩刑3年,不過考量江男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卻知法犯法,顯然法治觀念不足,因此諭知江男在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要完成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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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
騙砲就騙砲 還什麼感覺不對
約砲軟體「TINDER」…
台男悲歌 這樣都能判刑
這契約合法嗎?還是非法的契約也要遵守?
好貴
法律人上法治教育課程XD 嫖客不付錢居然能詐欺成立挺神的
3萬5不付 要付10萬 笑死
87......這種人叫做懂法律喔?
所以竊盜是 誣告嗎? 老江湖?
性別對調能不能成案都不知道
XDDDD
以後遇到這種事要先收訂金啦
還以為是雙口呂
包養3萬5???這價格是不是錯ㄌ???
女的也20多歲,除非又胖又醜,不然35k真的很平價(?)
我記得之前有個案例是甜爹付了錢但對方避不見面沒做,因為
是非法契約所以不用還也沒刑責,怎麼現在做了沒付錢反而變
詐欺?XD
違反善良風俗的交易不是不成立嗎?為什麼會有罪?
搞不好現在的恐龍法官認為包養契約
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所以契約有效?
可能法官認定包養契約不算非法契約了吧 時代在進步啊
很多法條都有法官如何認定的模糊地帶
口囗
他不是契約啊,所以不用還錢,但他是詐欺。如果契約
成立,那只要還錢就解決了
契約是民事責任,履行契約後還是要付詐欺的刑事責任,
你不履行民事契約(沒和解)那就刑事判更重而已
一個月35K,只用一次賠十萬,下次記得小錢別省
那之前甜爹那位我記得 ……詐欺不成立?
詐欺成不成立要看法官認定上床算不算得利
所以看起來法院認證性算是一種有價資源算是一種私有財產
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民法72條)無效,所以不用負擔契
約責任;但是刑事上法院認為構成339條2項的詐欺得利罪
。比較有趣的點會是「性服務」到底算不算是339條的一
種財產利益,法院顯然認為「是」
所以以後別吵女人為何擁鮑自重了 法院認證性就是有價財產
我是名律師,我是名老師,是是名工程師
所以上了床得了利,但不付錢算詐欺,但付了錢對方不上床卻
只能算契約不成立?法律真奧妙
大概 “現金” 不算得利?XD
是因為現金不記名嗎? 無法證明有得利的事實?
那匯款紀錄應該可以算有得利的證據?
這程式居然幫我送了兩次 XD
不是罰娼不罰嫖嗎?法官怎麼讀的?
罰娼不罰嫖早就被廢了 現在是兩個都罰
還是說問題是出在"施用詐術"的定義 上床不付錢成立 付錢不
給上就不成立了?
3.5萬一週兩次無套太便宜了吧
等等 所以包養條約合法?嫖妓違法?
性交易違法,包養不違法
嫖妓違法肯定因為違反社維法 所以不存在合法性交易
包養合約算是個人契約不成立是違反民法
1週8次35K => 1次4K多 行情範圍內啦 重點是這女的夠不夠正
年紀如何..當然技術什麼也要考量進去才合理就是了
打錯 是1個月8次..1週8次 男的都不好說了 XD
嘔嘔嘔嘔嘔
付個六千意思一下什麼事都沒有 這律師智障嗎
司法檢索有判決可以參考~
江戶川名偵探柯南
我還以為姓呂咧
好虧
一定是遇到省錢版的
就不是律師啊某樓==
到底是「名律師」還是「是名/律師」,文章語意可以不要
這麼混亂嗎 = =|||
無套三萬五八次超便宜賣還要賴賬
欸欸法官 不付錢就不算嫖啦
垃圾新聞 tinder哪是約炮軟體 亂講
不付錢就不算嫖囉
這樣算詐欺?包養契約有效才有詐欺的可能性吧?
是多雷到一個月3.5k都不願意付完?
假律師
律師搞成這樣子,證照先拿去軋掉好嗎。
樓上,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是律師
這三小,一個比一個ㄎㄧㄤ
這價錢無套真的不貴
笑死 把自己弄到還要上法治教育課
想白嫖啊
三萬而已
記者很懂喔,知道那是約砲非交友
他應該是沒有考上律師牌
這騙砲吧
可憐哪 XD
TINDER直接被記者變約炮軟體了喔?
呵呵
一個月3萬5變成一次10萬 笑他
好低能
律師助理吧,這哪裡是律師
哇 10萬
保養不是十萬起跳嗎 一個月35k行情是多爛
三萬五不出結果賠10萬真的是頭殼壞掉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笑死人了
整個感覺都不對,我看是慣用伎倆在偷錢騙砲吧
推
偷偷從她包包裡拿走1萬元現金?
嫖妓就嫖妓 還幹走人家的辛苦錢
白癡 十萬一次
台北地院110年易字第721號判決有本名耶哈哈
這樣詐欺罪能成立?
看判決書詐欺的原因好像是因為稱自己是律師 所以包養契約
的成立與否就不重要啦
開箱發現…吧
敗尺,玩完一個月 付錢 解約還比較便宜
法務假扮律師吧
父權時代遺毒,女生也有爽到怎麼說是得利?
與其說父權遺毒不如說法律先進到可以接受市場價值承認
性這種無形物存在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