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
剛直接問了看板警察局板主
就他回覆的意思是 往後也會配合IWIN要求
因為
第1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註:IWIN)、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
通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法律效果是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
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站方認為他們是為了保護發文者不要受罰才鎖文
如果有人願意提供6萬元跟IWIN對抗 那就可以要求板主解除鎖文
不然PTT站方沒有廣告沒有營利 沒那個錢能繳罰金
所以就繼續群魔亂舞吧 但舞了不見得能有所轉機 至少看板警察局目前立場是這樣:P
--
那西恰可以清場了 看不順眼的都檢舉
裏洽準備滅版,西洽大概75%以上內容陣亡
還有笑話在護航iwin沒實權 隨便立案就能玩死平台
OK 大家乖乖吞的意思
翼龍太苦了
真有這一天,那待西洽也沒意思了
感覺可以稍微改一下,再加上檢舉人每案子出6000塊押金,
檢方不起訴的話站方跟被檢舉的平分當被騷擾賠償
只要有樂子人一直去檢舉那不就
PTT主管機關處是哪?台大嗎?還是教育局?教育部?
不繳錢會被停用嗎?罰的錢會進到哪?
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濫告又能保護兒童了
沒差 我也要加入檢舉拉 每天檢舉50篇
西洽藥丸
如果真的這樣可以考慮戒掉了
我可以問一下什麼是看板警察嗎?
誠心建議各位 就算沒有用也要聯絡民代去了解一下
>先行限制瀏覽
所以把看板改18禁有用嗎?滿好奇的
講IWIN沒實權就不了解當前政府運作方式而已 也還好
解釋一下就懂了
我之前在iwin的網站上查,他們對於虛擬人物的標準除非直
接露點不然理論上只要求觀看前有限制
但實際上我不知道他們是拿哪一條來判就是
你板藥丸 引iwin入關的人出來負責
一次隨隨便便檢舉有成案就6w喔 賺翻了
押金多久歸還
希洽沒了 慘
沒實權 但是可以安你一個不配合行政命令的罪名 你各位還以
為中介法沒過就不能搞你啊 現在好啦 沒有優質檢舉人牌照 現
在跟政府抗議檢舉人素質不足的管道都沒了
自己選的不要太不滿啊
好 看到就是iwin
好
實際上來說PTT有宣告18X的頁面
你從網頁版進去會有18X宣告頁面就是了
這就是主流民意
推個幫問
進八卦之類的18X版面才有吧?
好日子真的在後頭呢
28
首Po我今天第一次看到這個詞 完全不了解這是什麼東西 比方說 我在K島貼了一張未成年露屁股的動漫爆
iwin會先發文或通知 你不處理就移送縣市政府社福單位(社會局)看是不是要裁罰 再嚴重一點就送檢調看有沒有要依照兒少法起訴 實際案例: 1.NBA球星跟他女友10
聽說 這次是色情遊戲 標題內容 跟 雌O鬼 這個詞連結 就被iwin罵了 寶可夢沒事7
太離譜了 真的太離譜了 以後不能在C洽貼圖展現自由= = 一想到以後貼甚麼都要戰戰兢兢 實在是好怕 是不是該一人一信要求選區立委幫忙廢除這些法律 而且剛改選完 反對黨的人數較多 一定會幫忙的46
話說這個組織存在滿久的了 叫做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雖然乍看之下很像那種兼具保守派與左膠噁心之大成的組織 但實際上跟我們印象中的那類組織差異還是滿大的 至少到目前為止爆
突然想到之前巴哈的站長之前反對中介法的時候講過,他說業者在難以判斷一篇文章是否違 法的時候,只能刪除文章,但這會對論壇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影響。 Line的總監那個時候也講過,她說要業者對那麼多言論進行管理根本不敷成本,然後中介法 等於跳過法院執行下架,等於是在「開後門」。 現在看來…iwin這個不就小型中介法?只是當初中介法掃到的範圍太大,老人家也會怕傳個1X
所以這次是有人沒事幹跑去檢舉 啊有人檢舉了所以基於職能iWin出手 然後一堆人就開始在刷數位中介法再臨? 不是,最近四年例大祭都已經結束了 怎麼還有人在洗啊?37
大家好,論政治傾向的話,我是加速主義者啦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 法律分不清楚二次元創作與三次元 創作者與讀者要的很簡單 就是創作自由、表現自由8
起初,zf禁華為的時候 我沉默,因為我不用華為。 當他們禁止抖音跟小紅書的時候 我沉默,因為我不用抖音跟小紅書。 當他們禁止明日方舟的時候63
iWIN 應該只是測試,不行就撤掉, 反正只是民間單位,跟特定勢力無關 如果這方式可行,有效, 之後會擴大到其他層面 最後網路言論的管制是未來必走的路
爆
Re: [問題] Re: 有沒有iWin懶人包?------------ 圖片沒有很清楚 我用人工的方式把那張圖檢舉到的文章找出來26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17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14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 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6
[討論] 覺得中介法妨礙言論自由? 那兒少剝削法?別誤會 我沒有質疑兒少性剝削條例喔 我都支持中介法了怎麼會質疑這個 我是要問在座的網路自由鬥士 如果你們認為中介法的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7
Re: [問卦] 沒人幫忙宣傳數位中介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3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3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你怎麼不貼全呢?? 說明更該貼阿 有時候光看法條是很模糊的,所以說明很重要 說明: 二、本條有關行政機關調取資料之規定,係指該行政機關之主管法律有相關業者應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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