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展翅協會會長支持管制二次元
→ s1001234: 裡面我覺得最危險的是那個刑責...最重七年,表示被判刑
→ s1001234: 的話一定要被關,就算被減刑到6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
→ s1001234: 。這根本是要讓監獄爆炸的白癡刑責。不,應該說整件事
→ s1001234: 都非常白癡,完全視憲法為無物。
看到這推文去找了一下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18
1、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要件是宣告刑,和法定刑如何無關。例如詐欺罪法律規定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具體個案中,被告被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這一年六月就是宣告刑。
緩刑的條件之一應該是"宣告"刑2年以下
因此原則上是可以緩刑的
但 假如未來真的正是寫入法條內成立的話
是不是可以招集幾百個人一起去"自首"
第一次宣告緩刑後 過一周再去自首一次
理論上應該就是不得不關了對吧?
--
喔耶 可以吃一輩子的牢飯
對 相反的對真人未成年但16歲以上 反而還可能沒那麼嚴重
反正刑法第59條是一直被濫用的狀態 與幼童性交罪3年以上
判不到3年的一堆 3-10年的罪都這樣了 7年以下就更不用說
了 那些人真的要保護 未成年的話應該去推動加重真實案件
的刑責 而不是去管虛擬兒少這種毫不相干的東西 只能說努
力錯方向了
找了一下 刑法第59條真的是隨便用...... 不過應該再怎麼減 都不可能把故意累犯減到不用關吧? 假如真的要搞總加速這招還是可以不斷自首就是了 但人數真的要夠多 太少人的話還真很有可能就順手把人丟進去了www
他們主張放色圖比幹真人幼女還嚴重的意思?
自首這招別鬧了 先不論可不可被關進去 社死問題會超大的
這招玩下去問題不是社死,而是是個人都知道在玩法律漏洞
以前那些想吃免錢飯的還要搞搶劫之類的大費周章,真的搞這
樣的話,我看一次新聞出來後會一票只想再進修的去「自首」
法律漏洞本來就是拿來玩的啊 不然要年收快千萬立委幹
嘛 補洞啊 不補就是拿來被玩
有洞不是問題,有洞不補才是
自首幹嘛 7年 去中出幼女4年再緩刑不好嗎
你就加速送個一萬件十萬件 看你法院敢不敢判坐牢7年塞爆監獄
縣實就是台灣剛剛跟上加州950鎂以下免罰的腳步 1200下不檢舉
連交通違規這種不用坐牢的都沒法處理了 二次元貼圖這種案件
受害者案件數為零的又沒有法益 你看檢警法院會有多快暴動修法
詐騙案十萬件他們就幾乎癱瘓了 二次元貼圖這種連受害人都沒有
受害金額基本為零的 你看它會不會翻桌不辦
法律人自己都知道沒有法益這些判刑對社會沒有幫助的 理由一堆
22
首Po說實在,照這會長19:05說的 看了二次元本本就會去進行兒童性犯罪 如果我是警察,我一定第一個就去查你 你怎麼會這麼了解?4
這樣算是於法無據吧 這論述是某些行為會促使某些事態發生 但兒少法裡並沒有對這種假設性情況做罰則 兒少法裡是明確的提到兒童少年的性相關圖像 就像前面有人講的爆
展翅協會已針對這次事件回應 結論大概就是虛擬完全比照現實 大家怎麼看 真的沒辦法阻止這堆人了嗎17
說起來,怎麼不去管管菸酒啊? 二手煙對兒童的傷害超他媽的大吧。 家長喝酒後家暴小孩更是聽到不想再聽了, 怎麼沒看到這些人出來限制菸酒啊? 看了二次元圖片,所以跑去性侵小孩 VS 喝了酒對小孩動手22
如果真的要管制二次元 那麼未來虛擬殺人是不是要比照現實? 全台灣可能也超過一半的年輕人 都可能因為大屠殺被起訴吧 色情也是他們認為色情就算欸36
諸君 晚安安 看來看去我覺得最危險的展翅協會的人 一般人看起來很正常的東西他們總能想歪 我是建議展翅協會的人先全部關起來以免他們日後做出犯法的事情 把他們關到死應該也不用證據吧?8
看IWIN禁止的大多是男性向兒少女角的色圖 但為何展翅會覺得未滿18歲以下的女生 會去看照種色圖? 實際上JK JC JS不是看少女漫 就是在咒術迴戰、排球少年、網球王子等1
看一堆人對Q&A不滿 但我覺得他們很有誠意惹 畢竟他已經WIN惹 法去年早就修完了 上面明明白白寫說所有ACG社區是犯罪份子聚集地 現在他還願意和我們這群手下敗將好聲好氣解釋16
其實這蠻蠢的 而且再鬧下去很快就有後續效應出現 出版社跟播放平台會先跳腳 而且還擋了日本爸爸的財路 接下來這票商人會先找政府麻煩吧 而且基本上這法是無法依循的 沒有嚴格標準可言 以後要政治鬥爭只要往政敵家裡丟一套出包王女或DNA就可以簡單羅織入罪10
我不斷反覆提出一個概念, 對付這群人, 他們不是兒少保護者, 他們是在聖戰的殉道精神聖騎士, 你們不斷舉證二次元多無害,
爆
[爆卦] 藍道從小弟到首腦,完全不用入監服刑從小弟到首腦:台版柬埔寨首腦「藍道」 去年震驚臺灣社會的「台版柬埔寨」案,詐欺犯罪集團不僅囚禁凌虐被害人,更不惜殺人棄 屍,手段之殘暴令人髮指。 這個犯罪集團的首腦「藍道」杜承哲,直到最近落網後,社會才警覺原來早就是詐欺慣犯, 被捕時還正在就前案的詐欺罪責「易服勞動」中,一邊「易服勞動」,一邊指揮犯罪集團。14
[問卦] 中國法律vsROC法律用詞差好多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法規都要寫的這麼文謅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又寫的太白話到有點好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13
Re: [新聞] 6豬仔遭囚新竹 他哀求超商「報平安」...擄人沒勒贖就輕罪阿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遇到佛心法官 連關都不用關呢~~6
[轉錄] 黃國昌:從小弟到首腦:台版柬埔寨首腦「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5
Re: [新聞] 律所實習生酒駕! 開父賓士回家 撞3車釀1然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葉冠亨酒駕肇事致死案為2012年4月25日發生於台灣高雄市的一件酒駕肇事案件,造成兩 人當場死亡,一人間接死亡。2013年11月27日,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最高法院維持前審7
Re: [新聞] 「火應該是我們弄的」!害慘中壢家樂福沒事啦 別瞎聽瞎說 第一他們沒犯意 第二應該符合自首 沒意外走173條 之26
Re: [問卦] 館長之前沒認真混黑社會?你可能誤會了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5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利用職務上詐欺罪是7年以上,想要不關一定要兩年以下, 所以一定要湊滿兩次減刑的機會。 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高虹安) 一個刑法第57條:是犯罪後態度(有沒有好好配合) 缺一個就是3.5年以上,還是拚不了緩刑。4
Re: [新聞] 館長挨告誹謗嗆「罰罰錢又怎樣」 綠查了一下規定 好像不是罰罰錢就算惹餒 P.S.本肥非法律專業 歡迎指正 ------------------------------------------ 刑法310條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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