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
怎麼很像很多人對於法條的理解有誤會阿
我指的306條第二項
要求退去不用理由好嗎
意思就是即使主人邀請你進來(入屋
送客時 你不走就有觸法的意思
民事歸民事 刑事歸刑事
客人可以要求你履行出餐的義務
店主(或管理人也有權要求你離開私人場所
這兩個不衝突好嗎
--
ok開啟法律副本
這是第幾次話題鬼轉了
我愛這個轉折
好極了 待會開始討論堡壘法
但是當事人在日本
拉麵不是在門口賣票嗎?買票後進入已經有阻卻違法事由了
現在討論的當事人在台灣
晚一點連南極條約都出來了
客人就算買票進入了,有妨礙營業情事,店家一樣可以請你離開
如果拒絕,店家可以報警,然後大家就法院見(
先說你是不是法律系的
? 那還要營業相關法令幹嘛
請問營業消費相關法令的類似情況使用上有什麼誤會?
冰水加麵不算普世價值的妨礙營業阿
店家應該要先解約,解約不成立前這官司有的打
就告阿 告下去看你生意還做不做
而且店家也不能單方面決定退錢,要顧客同意才行
冰水加麵在柯南世界觀應該能構成犯罪要因了 XD
昨天就說是兩件事了 還有人在講說履約如何,問題是
那個是民事,你要也是找申訴管道去處理。
老闆要趕人 勸了你不走就是吃刑306
營業法規有他專門的申訴管道
現代社會,老闆趕人,顧客最好的應對是錄影離開上網公審
很多人對法律的認知都是我感覺怎樣怎樣,然後還能出來教
別人他的觀念,這真的不簡單
老闆太惡劣,名聲敗壞生意就做不下去,反過來講,顧客無理取鬧
自然也會有人挺老闆
上法院反而是最不痛不癢的結果
刑306也是告訴乃論,需要法院認證才算
你的圖不就寫了“但如果有正當理由”
去你開的拉麵店吃飯絕對算正當理由進入好嗎
老闆趕人可以視為事由消失啊
不然會出現奧客錢付了 餐點點了=老闆拿你沒辦法的情
況,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只是一般做餐飲的會比較客氣
也不會鬧大趕人。
但法理上 他是可以趕人的
你賴著不走 他可以直接報警趕人
事由消失是要解約阿,你說306就306,你是天子言出法隨?
奧客的前提是他做了奧客的行為 請位加冰水是哪邊的普世
價值影響營業了嗎
所以最後就是走到法院判定啊...這很難理解嗎?
你覺得不履約有問題就是跑申訴管道,而不是賴著不走
啊
就是互告阿,我就說這官司有的打
事由消失又不是老闆片面認定的,按照這種玩法,麵店或健
身房趁顧客上廁所更衣的時候來一句事由消失,請馬上離開
怎麼算?
民事跟刑事是兩件事啊,但當下老闆就是可以趕人
可以報警,警方調解而已,不解約吃完就滾,解約拿錢走人
老闆趕人是他的權利,你要提告也是你的權利,但是他趕了
你一定要走就是了
台灣一般店家都認為和氣生財,不會做到那麼極端就是
了。
沒正當理由的話就可以待到當日營業時間or用食限制時
間
沒正當趕人理由的話
不要刑306了,法院沒判下來不是現行犯好嗎
簡單來說就是必須履行你事前承諾的(餐點、營業時間
or限制用餐時間)
現在的問題就是,在拉麵加入冰水是不是一個法院能承
認的妨礙營業行為
光是讓老闆生氣不構成合理原因
告訴乃論之現行犯,未經被害人告訴仍可逮捕喔…司法
院院字第2505號
不是說告訴乃論 法院還沒判就不叫現行犯…
法理個毛,告了才有法理,鄉民當法官?
逮捕不是店家決定喔
對 所以可以報警啊
報警你還不走就可以刑訴88流程下去處理了
現行犯有定義的
其實刑訴88本來就現行犯人人可逮捕就是了…
但還是找警方處理 比較不會有額外(被反告傷害等等)
的問題
如果你是店長真的逮捕下去,這官司真的打不完了
無論如何都不會有 法院還沒判決不叫現行犯這種事…
.
最穩就是找警察來趕人啊,用嘴上趕還沒事,自己動手
趕還是會怕有其他問題。
店家畢竟是私人場所。交易不成另外算。下逐客令就
是他的權益。
必須要法院判定,追呼為犯罪人
不要亂解釋法條 不是寫在刑法裡就叫做現行犯
上面好像是我搞錯了請無視
找警方的話有裁量權在,警方趕還不走就能依照刑訴8
8視情況逮捕。
告訴乃論影響的是追訴條件而非偵查條件。
對,最後其實就是你說的這樣
你不是會員請你離開
在台灣如果只是因為加個冰水就被老闆以妨礙營業為理
由找警察將客人轟出去,隔天就上爆料公社被公審刷爆
一星了吧,連法院都不用上
可以趕啊但是理由是什麼?發酒瘋騷擾其他顧客還是加冰水
意思是法律上老闆叫你滾就必須滾,不需要任何理由
你要求吃完或退錢是另外一回事,但你不能不滾
是這個意思嗎?有真正法律背景的能出來說明?
有個板面叫Law
討論拉麵、討論褲子、現在討論法律,這裡真是大雜燴
爆
首Po虎鯨去吃拉麵 貓舌頭怕燙 問老闆有沒有小碗分裝 老闆說沒有 就想說等麵涼 殊不知老闆叫她趕快吃45
我覺得這段有點加油添醋 1.拉麵店不提供小碗 這是第1個不合理的點 除非這間店連小孩都禁止進入 (的確有店家禁止小孩)X
我支持拉麵店老闆 老闆有自己的堅持很好啊 他用心做了一碗麵直接被糟蹋誒 這跟他人在頭上拉一坨屎有什麼差別== 阿如果是有那種性僻的25
看到這種所謂的拉麵店老闆職人精神的堅持 讓人想到一蘭拉麵之所以可以興起的原因 就是因為如果單純想去吃個拉麵 只要點了麵就能安安靜靜的在自己座位吃了 不需要被店員或是師傅盯著看1
我覺得 這家拉麵店 功夫做這麼足 算不算 非等閒之輩!11
本魯也是貓舌頭 不過拉麵這種就算很燙 一開始也不是先吃麵嗎? 麵用筷子夾起來一下子就涼了 貓舌如本魯也都可以正常吃的X
敢問您是說Hololive旗下六期生的成員嗎!? 感覺這件事情鬧得沸沸揚揚欸 其實不太懂為什麼會這麼風風火火== 老實說我認為單純被要求離開的話就抱怨是被趕, 可能是有點太小題大作2
諸君 晚安安 我覺得拉麵店老闆已經很客氣惹 換作是我的話一定是叫她出來店的後門外拉正 讓她知道我硬的不是只有脾氣 有人想接力拉正的嗎?11
我上次去東京 用自備的叉子吃拉麵 老闆臉色不是很好看 一直盯著我 但我沒有被趕出去 供你各位參考X
打開估狗地圖 把東京附近的拉麵店都打一星了 虎鯨那麼可愛 把冰水倒進拉麵裡面關你屁事 --
爆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48
Re: [新聞] 賓士停電動車位遭警告 引擎蓋被放三角錐優先又不是專用, 跟博愛座的意思一樣, 遇到有需要的人需要優先禮讓,但並不代表是老人專用座。 另外看到很多人說要告刑事我就覺得很好笑, 非致使不堪使用亦非主觀上的毀損,17
Re: [新聞] 停車場被撞不算肇逃?警察不想理的理由首先要先能找到犯人 找到犯人的意思是指 知道他的姓名 生日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地址 因為在私人用地上出事 所以除非對方是故意 讓你可以請求刑附民賠償 否則要用來讓對方賠錢的法條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你其實並不知道對方是誰 即使你有錄影16
[Holo] 虎鯨如果夠正 還會被趕出拉麵店嗎?大家都知道 女孩兒如果夠正的話 做什麼事都會被原諒 一個正妹即使往拉麵裡面倒蘋果汁或啤酒甚至可爾必斯 只要在店主爆炸前跟店主塞耐一下 沒有不會被原諒的吧 說不定還多附贈一碗叉燒飯9
Re: [新聞] 囂張!警局前大亂鬥 警鳴3槍逮人其實我覺得原po講的蠻正確的阿(當然處理聚眾那段要不要用槍我沒遇過,不敢評論) 在警械使用條例不修法的狀況下,依照台灣的治安狀況,大部分都沒有到使用槍械的必要 尤其最常看見的就是犯嫌「單純」要逃跑,結果警察朝著輪胎開槍,這就不符合警械使用 條例的要件,很遺憾的我們偉大的署,從來也(還是說有但我自己沒仔細聽?)沒很強烈 跟大家宣達,不要對單純逃跑的犯嫌用槍,只會發生事情頒獎好棒棒,然後喊幾聲支持4
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其實這問題嚴重性很大,那這不成立的話 之前基隆暖暖派出所的林姓警員聽信女生誣告,違法拘捕搜索老翁的事 在刑事上就是完全無罪,也不用負責什麼。 而你說傷害只罰故意,但我們看傷害罪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4
Re: [新聞] 沈慧虹:高虹安若有證據就應提供給司法可是慧虹 資策會是走民事訴訟 司法不會介入 應該是兩造辯論吧 應該是開庭時提出吧- 是哦,原來美國不是國家哦,不然怎麼我查到的資料告訴我 美國則有18州仍保有通姦罪,還是你是故意漏掉不說, 好給人先進國家都沒通姦罪的錯覺? 而且台灣是刑民分開判決,刑事無罪民事要賠的判例,在廢通姦罪之前就一堆了好嗎 不要說的以前好像刑事判無罪,民事就拿不到賠償一樣
- 有沒有可能? 單純是他沒洗澡太臭了 老闆不好意思直接說 所以才拐個彎讓他離開 寧願自己做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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