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
依我國刑法規定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即使你是合法進去店家的客人
依照306條的第二項後段
管理者也可以要求你離開
你不走就是侵入住宅的純正不作為犯
所以合法趕人沒問題
※ 引述《billy791122 (jj)》之銘言:
: 其實還滿好奇店家要趕人要怎麼趕
: 就坐那邊吃麵加水而已也沒犯法
: 店員出來叫也拿你沒轍吧
: 難不成把你抬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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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 你去台灣拉麵店試試看
「無故」
幹嘛叫別人去幹犯法的事啊?
叫你走你不走就是無故了
請注意前面無故兩字,已經付錢代表契約成立,若無合
無故有看到嗎
無故不是只及於隱匿其內嗎?
理原因,不能無故終止契約,也不適用你引用的法條
所以餐券買完就契約成立了
已經付錢的不好說,如果是用完餐才付的那種趕人就沒
什麼問題了吧XD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無故應該不是成立要件?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這樣看?
有各種解釋方式 但結論都一樣
那不就可以收錢完趕人走,做無本生意欸
如果說契約包含場地使用的話 也可以單方面退錢解除趕人嗎
消費者可以請求退款,這跟他趕你走你不能不走是獨立的
客人被亂趕可以要求賠償 不然找消保官申訴打民事訴訟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聽懂 感謝k大解釋
收錢完趕人走可以啊,做一次就可以準備把店收了
契約都可以付出違約代價解約,應該沒有不能解約的XD
收完錢就趕人 太賺了吧
你少了刑事訴訟法第88條。因為這是繼續犯性質,只要仍留
滯,就該當現行犯要件,此時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意思
是只要符合比例原則,我可以剝奪虎鯨的行動自由或身體自
由。讚!
法律不是谷狗隨便用的好嗎
有開店 叫營業場所
營業場所一樣是私人建築物,主人當然有權趕走特定的人
不退錢客人就有資格留下
不然哪天你去吃麵錢付了沒吃到老闆就叫你滾還報警抓你的
時候,你看你會不會主張你付了錢要吃麵
上面不就有人講了,不退錢你可以告他民事,但他要你
走你不走,就換他可以告你刑事了
保護自己的話就退到馬路邊再打電話給消保官吧
能把小事情搞那麼複雜的人 不適合做生意
已付錢不代表可以住下來不走吧 付的是拉麵錢
問題是那不是住宅
不要在那邊google一下就亂解釋好嗎?
306條直接寫在前面的兩個大字「無故」看不到嗎
光是很正常的進入消費就已經不是「無故」了
這種有正當理由的情況就完全無法用這條直接恐嚇趕人
第一句都寫 無故侵入 進去內用就有正當理由 標準的亂解釋
老闆如果硬要趕走反而觸犯強制罪
讓你進去歸進去 但要你離開是兩碼子事
建物的主人有權要你離開
第二項的前後段有逗號 代表要件不同好嗎
花錢買你餐點 沒過用餐時限 無故你個頭
口頭契約也是契約 還沒付錢也一樣是處於契約履行中
無故不是這樣用的
為什麼就是搞不清楚違不違約(民事)和業主趕人後不離開
(刑事)是兩件事呢? 就算業主最後民事要陪幾千幾百萬
,但他當下還是有趕人的權利
爆
首Po虎鯨去吃拉麵 貓舌頭怕燙 問老闆有沒有小碗分裝 老闆說沒有 就想說等麵涼 殊不知老闆叫她趕快吃45
我覺得這段有點加油添醋 1.拉麵店不提供小碗 這是第1個不合理的點 除非這間店連小孩都禁止進入 (的確有店家禁止小孩)X
我支持拉麵店老闆 老闆有自己的堅持很好啊 他用心做了一碗麵直接被糟蹋誒 這跟他人在頭上拉一坨屎有什麼差別== 阿如果是有那種性僻的25
看到這種所謂的拉麵店老闆職人精神的堅持 讓人想到一蘭拉麵之所以可以興起的原因 就是因為如果單純想去吃個拉麵 只要點了麵就能安安靜靜的在自己座位吃了 不需要被店員或是師傅盯著看1
我覺得 這家拉麵店 功夫做這麼足 算不算 非等閒之輩!11
本魯也是貓舌頭 不過拉麵這種就算很燙 一開始也不是先吃麵嗎? 麵用筷子夾起來一下子就涼了 貓舌如本魯也都可以正常吃的X
敢問您是說Hololive旗下六期生的成員嗎!? 感覺這件事情鬧得沸沸揚揚欸 其實不太懂為什麼會這麼風風火火== 老實說我認為單純被要求離開的話就抱怨是被趕, 可能是有點太小題大作2
諸君 晚安安 我覺得拉麵店老闆已經很客氣惹 換作是我的話一定是叫她出來店的後門外拉正 讓她知道我硬的不是只有脾氣 有人想接力拉正的嗎?11
我上次去東京 用自備的叉子吃拉麵 老闆臉色不是很好看 一直盯著我 但我沒有被趕出去 供你各位參考X
打開估狗地圖 把東京附近的拉麵店都打一星了 虎鯨那麼可愛 把冰水倒進拉麵裡面關你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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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非法律人,但幫你查了一下法條 希望在你的婚姻專法立法前就能有現行法條保護你 法律就在那裡,要記得拿起來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9
Re: [新聞]高虹安才交保!地檢署升起民進黨黨旗 北檢看清楚刑法306條在講什麼好嗎 是不是以為在那喊侵入住宅罪就以為不是住宅沒有這問題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這條不是只有住宅好嗎4
Re: [新聞] 大S剛登記…汪小菲急了「爆深夜撂人進她ㄟ 等等 這傢伙的腦袋沒問題嗎? 一個有常識的人都不會幹這種事吧! 不過s飯店的員工 你.......唉 法律常識真的很重要 入侵住宅 一條 搬走他人財物 算偷竊 一條1
Re: [新聞] 綁繩比特犬「事發3動作」超無辜:為何只奇怪 怎麼沒人討論入侵他人土地的部分 也沒看到檢察官討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2
Re: [新聞] 和郭台銘私人信件被公開 德BNT關切問理由好了啦 什麼私人信件被公開 你們當鴻海法務戰隊是吃素的喔?????? 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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