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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110年)金漫獎受理報名~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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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漫獎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 3 月 5 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 1010420281Z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5 條第 1 項、第4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 年 5 月 20 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 年 3 月 14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22006545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 年 7 月 17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32022315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 12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10300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 年 5 月 8 日 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12313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 年 4 月 20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106924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
人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
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七、政府漫畫獎。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
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四款獎
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
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
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
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
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
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
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
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六、政府漫畫獎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民間事業
或公 (協) 會或法人或團體、個人及政府機關(構) 獎座
一座。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
奬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
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
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
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
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
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
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
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
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
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
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
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
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
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六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
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
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
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
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
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
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
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漫畫
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
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
主責編輯職務者。
三、跨域應用獎:
(一)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
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法
人或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
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
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漫畫數
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
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出版事業、
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
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
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
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
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
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
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
避,不得參與投票。
六、政府漫畫獎: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與政府機
關(構) 共同合作之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
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並取得該政府機關(
構 ) 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民間事業、公(協)會、
法人、團體或個人 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
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
得少於一百頁。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
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
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
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
應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
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
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
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
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
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
者,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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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9705/03 00:40

hinajian05/03 01:06推 但是創作者不太來這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