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司律107年民事法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為甲、 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 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C) 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D) 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答案:C
問題:
看解答多以下列民事判決為依據,但我不懂的是以下末段紅字的解釋,為何父母逾除斥期間仍可以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但子女不行?
謝謝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子女就其與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爭執,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利益之有無與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存否,應區別予以判斷。又子女提起否認婚生子女推定之訴(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第3 項規定,應自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知悉之時倘未成年,則於成年後2 年內為之,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認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子女如仍爭執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可認有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但其因逾法定除斥期間,而不得再提起否認之訴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仍應受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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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確認訴訟跟否認之訴不一樣,否認之訴還有一個
除斥時間的限制
沒有不能提,只是婚生推定之效力未被除去,提了也是敗訴
否認子女之訴 和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不一樣
前者是形成訴訟有除斥期間 後者頂多類推前者
但未何父母過除斥期間可提,小還不行?
小孩或父母都可以提確認之訴
但因為否認之訴過了除斥期間,無法推翻婚生姓,
提確認之訴也會因為婚生姓存在無法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會因為婚生性存在而判敗訴
S大的意思是說可提,但因為否認之訴已過除斥期間,所以
提了也會駁回?
只要有確認利益都可以提確認訴訟,審理後認無理由就駁回
我的記法是婚生性只能用形成判決推翻,確認判決沒辦法
婚生否定之訴是要推翻婚生推定的法律地位,會影響身法
法上的安定性原則,所以要有除斥期間限制。但確認親子
關係之訴,是要確認是否有血緣關係,是確認一個事實,
而不是法律關係,即使確認有親子關係,亦不得做為推翻
婚生推定之效果。這是我的理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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