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2行政法考題趨勢分析-公有市場契約性質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最近在整理112年所有考試的行政法(含概要),發現滿多有趣的命題趨勢,挑一些特別重要的來跟板友分享。
跟之前一樣,為了更新效率,其他的重點主要會Po在行政法Line讀書會,加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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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主要分享的考點是「公有市場攤位出租」的性質? 這個在111、112年都考出來了,題目我附在後面
【概念解析】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屬行政或私法契約,司法實務似尚無確定見解,有些判決認為公有市場攤位之使用關係,究屬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或私法上租賃契約關係,應依契約標的之內容為個案判斷。
但就考試而言,根據考選部過往解答「公有市場攤位出租之約定」並非行政契約,今年
112 行政法概要 移民行政四等 這題也是這樣的結論。
【相關題目】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112 行政法概要 移民行政四等
(A)公有市場攤位出租
(B)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
(C)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之契約
(D)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達成之稅捐協談
A
除了選項A,這題值得注意的還有選項B,一併說明如下
(1)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裁字第 581 號 裁定:「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以契約定期聘用未具任用資格人員,此項聘用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
(2) 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係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程序重點之分析等,
其工作之性質自屬協助公權力行使之相關事務,足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且其所訂之聘用契約性質上為公法上契約(行政契約)。
2.依實務見解,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行政契約?111 警特三等
(A)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B)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之約定(C)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之協議
(D)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之約定
D
3.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103 高考 行政法
(A) 內政部警政署購買之防彈背心有瑕疵
(B) 臺灣電力公司追繳長期未繳交之電費
(C) 臺北市政府追討公有市場攤位之管理費
(D) 新北市政府認定不具申請社會住宅資格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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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Hi,我是子雲 最近剛好在改版新年度的講義,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就來嘗試回答一下這題好了。 先打預防針,我自己是沒有辦過這類訴訟,以下都是寫講義的時候歸納出來的一些見解, 有些爭議理論上可能發生,但是實務上很少發生,所以找不到判決,是我自己的看法,有 錯誤再請指教!6
[課業] 法學大意 行政法部分 三題選擇題 請教買補習班出的書 自修準備初考 關於行政法範圍的練習題 有疑問的3題 ------------------------------------------------ 1.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6
[請益] 行政助手問題有關行政助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 作之自然人 (B)行政助手無公權力,並無自行決定之活動空間,非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為,亦不直 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3
Re: [問題] 私校工作契約是否符合勞基法我直接跟你說答案 Q:如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員採一年一聘,續聘標準依考核而定,該契約性質為何? A: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9條規定,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屬有繼續性工 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爰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如為學校內行政事務工作2
Re: [請益] 請問 雙周 行政法解題書 的錯誤 ???該說的前面的板友都說了,其實每本解題書都有缺漏之處,各本比較之下有的a寫得有道理有 的b寫得有道理,等你漸漸可以發現錯誤/方向不同/補充就出師了,要超越解題書 解題書就是給擬答,教你怎麼辨識爭點,給個解題方向,只有適不適合自己的,雙周這本題目很多很不錯 剛好讀書會帶到一題提出一點意見,手上是2019那版 台大107法研公法2
[心得] 公/私法區辨實務見解之分享考前好焦慮….亂逛看到身障四等行政法選擇題的解題,題目是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區辨 」,其中三個選項所涉及的實務見解,之前似乎沒有考過,所以跟大家分享。因為解答內 容有點長,為避免排版亂掉,我只節錄了實務見解之字號。實務見解的全文可以參考FB原 文:- 有關土地徵收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進行協議價購約定之性質,在國考題目中常出現,包括原po提到今(111)年的身障四等,或是去年的普考(後來有幸運上榜)等,但實務上對於該約定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似乎未有一致的見解。 去年考完之後,我有提試題疑義,但沒有成功。我提疑義的內容如下供參: 除了上述疑義部分的內容外,釋字第732號解釋陳春生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裡似認為該協議價購約定之性質應為行政契約,但大法官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是否能成為有拘束力的實務見解仍有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