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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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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子雲

最近剛好在改版新年度的講義,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就來嘗試回答一下這題好了。

先打預防針,我自己是沒有辦過這類訴訟,以下都是寫講義的時候歸納出來的一些見解,有些爭議理論上可能發生,但是實務上很少發生,所以找不到判決,是我自己的看法,有錯誤再請指教!

首先,行政執行的法律性質不一,可能是執行程序中的處分,可能是事實行為,但是不管怎樣都要先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完之後的訴訟類型就不一定,我簡單分類一下:

一、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且可回復原狀(例如:怠金、代履行費用的核定)

這類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完就是撤銷訴訟+恢復原狀。

二、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且無法回復原狀(例如:限制住居、禁奢命令)

這類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完,如果還沒執行完就是撤銷訴訟,執行完畢就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國賠。

三、非處分性質的執行手段(例如:斷水斷電等直接強制手段、代履行手段等)

這類執行手段之性質屬於事實行為,聲明異議完,如果尚未執行完畢可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將來不再執行(不作為之訴),針對已經執行完畢的部分就直接提國家賠償。

四、告誡

限期履行的告誡,實務就有爭議,有實務認為只是事實行為不能撤銷;但也有實務針對告誡進行實體審查,學說通說是認為高告誡為行政處分之性質。

五、第三人擔保

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債務的擔保書,性質是行政契約,所以債務人烙跑,執行機關要來執行第三人的時候,第三人要救濟(認為該擔保書效力有爭議),此時救濟類型的選擇,要看第三人主張機關不能執行的事由是發生在「契約(執行名義)成立前」還是「契約(執行名義)成立後」。

如果機關不能執行的事由是發生在契約成立前(例如:當初我是因為被債務人脅迫而簽契約),這時候打確認擔保契約不存在之訴;如果爭議是發生在契約成立後(例如:債務人根本已經把錢還清了,機關不能執行我),這時候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大概是這樣簡單整理,行政執行法因為規範的不太周延,在實務上的運作其實蠻混亂的,所以之後要大修了(驚),祝福各位趕快考上,不要碰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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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2006/10 23:47推子雲老師

joker778899606/11 00:07

co84081706/11 01:18推推~~謝謝老師

jiunyug06/11 07:20

davidhsu06/11 07:21謝謝老師分享

ahurak06/11 07:47謝謝老師分享!

cattony06/11 09:06謝謝 老師

becathy06/11 09:09~~推 !! 感謝老師

YaLingYin06/11 10:30

jason3032506/11 10:53感謝老師

Ken2521006/11 12:36謝老師

YOWEM06/11 13:12謝謝老師分享

litung101806/11 13:21謝老師分享

allen1151306/11 16:25感謝

pigtogether06/11 17:25謝謝老師!

Taeny03906/11 21:10謝謝老師

marshmallowH06/11 22:11推老師!

L1ON06/12 07:01謝謝老師

h83421g06/12 10:31謝謝老師分享!

selfTW06/12 21:22謝謝詳細解說!

rayjim556606/20 17:36謝謝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