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
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
(1)甲、乙、丙公同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潛在應有部分1/3,甲、乙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出賣該土地於丁時,丙得主張依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以同一價格單獨優先承買該土地。
(2)戊、己、庚分別共有一筆土地,庚死亡後由辛、壬、癸繼承庚生前對該土地1/3應有部分,之後辛、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出賣該土地1/3應有部分時,癸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該1/3應有部分之土地(另外戊、己也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例如:
子、丑、寅分別共有一筆土地,寅死亡後由卯、辰繼承寅生前對該土地1/3應有部分,之後子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出賣對該筆土地1/3應有部分時,卯或辰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子出賣之該土地1/3應有部分(另丑亦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
Q2承Q1,如果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不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不得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那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826條之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ꄊA亦同。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要怎麼準用?
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4項不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且民法第828條第2項未準用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所以謝在全老師認為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那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6條之1要怎麼操作?
是指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同時存在,公同共有人與分別共有人之間就不動產經登記的約定,對之後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受讓人亦有效力嗎?(例如X、Y、Z分別共有一筆土地,Z死亡後由Z女兒、Z兒子繼承Z生前對該土地1/3應有部分,X、Y、Z女兒及Z兒子相互約定對該土地3年內不得分割並經登記,之後X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出賣並移轉該土地1/3應有部分於W,W應受X、Y、Z女兒及Z兒子相互約定對該土地3年內不得分割的拘束)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360.
--
先決問題可能是「潛在應有部分」可否單獨出賣,成為買賣
的標的?
實務應該是認為以潛在應有部分作為買賣標的屬於以不能之
給付為契約標的而無效,但最高法院89台再81號判決卻留了
一句”’應不得任意處分讓與於共同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伏筆,似乎是指出賣潛在應有部分給其他繼承人不會使該
買賣契約無效。
所以已經回答了你的第一個問題了吧?
了解
那請問Q2就是內文舉例那樣操作第828條第2項的準用嗎?
推張老師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能依相同條件單獨或
共同優先承購的
意思是,出賣人出賣應有部分予第三人,不包括其他
共有人或他共有
人,意思是對外賣才有優先承購,對內賣不適用。
8
Re: [新聞] 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這種東西,完全不用去想說「婦人錢很多,只是怕家人會爭吵」 錢很多的人,根本不會認為再多一筆財產是什麼麻煩事 所以根本只有一個可能,而且大家也都不用再亂猜,真的就是那個唯一的可能 就是當事人不想因為自己的財產多了一筆土地後,本來可以領的像低收之類 等相關的補助就沒了8
Re: [求助] 買房頭期款的問題剛剛研究一下,你家如果要出資,應該是用「預告登記」比較適合吧? 而且一開始你想要設定你們幾分之幾,好像對賣房子的主權沒有幫助喔 (因為你的占比一定低於1/3) 連結文章的節錄:5
Re: [請益] 土地(崎零地)過戶問題?~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 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事宜 內容:案准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09160號函示略以:「二、參照司法實務見 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判決),繼承人1
Re: [新聞] 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在這邊更正一個觀念 在分別共有的情形才會有所謂「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的話 你在登記簿上面看都會是1/1 不過因為相關法規 沒辦法立刻借錢倒是真的 : 這個「應有持分」,你沒辦法賣這個持分3
Re: [新聞] 共有人噩夢!外人不到30萬買走0.86坪土地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承購權(下稱先買權), 共有人都知道第四拍很便宜了,怎麼不行使先買權? 怕被變價分割,原本的共有人高價買回投資客的土地就好了,坪數又不多,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是要花上蠻久的時間。 老實說,我認為此投資客持分面積甚少,還肯花時間及精力上法院打判決分2
Re: [問卦] 一樓鄰居堅決不同意加裝電梯,怎麼辦?其實通常需要增建電梯的老公寓都是五層以下 而在這部分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 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第55條及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一般的建築執照都要100%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