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3年行政法題庫總複習-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關於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規定要注意一個實務見解,就是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
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懲處權之行使期間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見解(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認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
★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 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
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 銓敘部106.03.27. 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曾經認為「記過或
申誡處分」之懲處權時效為三年。但此一見解已為上述「(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所變更。
→也就是說不論是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懲處權時效都是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之5年。
這個爭點從108年到現在至少考過四次了!
1. 108 高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2. 109 高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3. 111 身障五等 法學大意
4. 111 司特四等 法警、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鑒於此爭點在112年仍很有可能出題,加上相關實務見解有變更,用舊的見解回答就錯了><
【113年行政法題庫總複習】希望幫大家每天複習一個重要爭點,日積月類,一起變強。
我幫大家準備了 「單元1-5 行政行為之種類 (含行政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實務見解整理)」 ,裡面幫大家整理好了,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實務見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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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一題行政法Hi,我是子雲,最近剛好解題書要改版,準備來國考版辦贈書活動,順道回答一下本題, 第一小題爭點在「依照不同的違法樣態判斷不同的裁處權時效起算點」實務見解的判斷方 式可以先出來,再進行事實涵攝! 以下就第一小題附上我的參考解答給您參考: 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日出生,甲於106年4月1日始向臺北市某戶2
Re: [閒聊] 航警心得文免職案後續?剛剛睡不著無聊翻到本案的復審結果了,納悶的是新聞不是說二大過免職?什麼時後改一大 過了阿? 保訓會還特別統計了yt上,ptt上多少則負面的評論……嗯… 案件類型:復審案件/懲處事件 決定字號:110公審決字第000827號8
Re: [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Hi~我是子雲 最近比較閒了,剛好看到這題來嘗試回應一下 一、首先最大爭點是,本題應用撤銷還廢止?也就是必須判斷該核定處分到底合不合法? 行政處分可分為「無持續效力行政處分」與「持續效力行政處分」,兩者區別實益在於前 者合法性判斷時點為「行政處分做成時」,後者判斷時點應以「最新法律狀況為準判斷之3
[課業] 公務員之懲戒權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關係來源: X光 陳志宇老師出的法學大意 和 X華 成宜編著的法學大意 互相參照 書本內容簡摘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其職權如下: ......略 (四) 公務員之懲戒權1
Re: [新聞] 公務員酒駕、性騷記過1年內不准升遷幫你解釋一下好了(雖然我已經沒那個熱誠,不再公務員板發言) 陞遷法(舊版)講的是 懲戒處分 (亦即處分是來自懲戒法院ak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與一般機關對公務員的懲處處分是不同的 懲戒處分 對應的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