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作者
ptptptt
(ptptptt)
時間推噓 8 推:8 噓:0 →:1

Hi~我是子雲

最近比較閒了,剛好看到這題來嘗試回應一下

一、首先最大爭點是,本題應用撤銷還廢止?也就是必須判斷該核定處分到底合不合法?

行政處分可分為「無持續效力行政處分」與「持續效力行政處分」,兩者區別實益在於前者合法性判斷時點為「行政處分做成時」,後者判斷時點應以「最新法律狀況為準判斷之」。

本題處分做成後,後續會產生每個月提供低收入戶補助的效果,所以應屬「持續效力之處分」,判斷時點為最新法律狀況為準,所以該處分在甲乙離婚之後就就「違法」,應用117條「撤銷」而非123條之「廢止」。

而撤銷之兩年除斥期間,依實務見解(102年2月第2次決議)為機關「確實知曉」起算,所以從107年起算,T市府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附帶一提,102年的決議只有針對117條之「撤銷」,124條之「廢止」並不適用,124條廢止之除斥期間實務見解以「客觀原因發生時」就起算兩年,這要特別注意。

二、關於信賴保護

這裡大家幾乎都只提到119信賴不值得保護,但是忘記題目有個線索是「生活補助費已經用完」這個爭點,也就是甲乙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準用民法182條第1項,主張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補助款花完),而免負返還之責?

實務認為民法182的準用應以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之要件為解釋基準,且所受利益不存在,非指「所受利益原形不存在」而言,倘財產總額有增加即非所受利益不存在。故甲乙之主張無理由。

三、最後個爭點就簡單了,T市府得否以處分命甲乙返還不當得利,就把過往實務(不採反面理論)跟修法後的行政程序法127條第3項所採之反面理論寫出來即可。

以上,為個人小小心得,供大家參考,謝謝大家!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09.244 (臺灣)
PTT 網址

nellm03/04 08:52謝謝子雲老師的解說,這樣我想的通了!馬上來整理爭點...

masala03/04 09:21茅塞頓開!

marineman03/04 09:34推一個

LanSun03/04 09:39大推子雲老師

jason3032503/04 10:10推詳細的解說

tttggg03/04 12:44感恩老師指點 ⊙ω⊙

reclaim83003/04 13:47推老師

wugilin03/04 17:44感謝老師

zxcv1312503/05 15:40謝謝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