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為何強制道歉會侵害思想自由,強制入監不
好奇問一下,因為每次看書看到這段我都會腦迴路斷線。
111憲判2說強制道歉侵害思想自由,那強制加害人入監就沒有侵害思想自由嗎?
強制道歉係強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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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人民不願入監的真實意願。
個人是否入監反省悔過,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
入監一樣會導致於封閉環境思想自由受限,也會產生自我否定羞辱的效果。
那這樣不是一樣侵害憲法人性尊嚴,影響思想自由嗎?入監或強制道歉二選一,通常一般人會秒選強制道歉吧!
人民覺得侵害較小的強制道歉國家不能判,人民覺得侵害較大的入監卻可以執行,這樣的邏輯很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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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的邏輯,國家所有(侵益)行為都會侵害你的思想
自由。
樓上沒看懂嗎,原PO就是在質疑大法官這號解釋的邏輯.....
其實就是先射箭再畫靶啊 大法官都馬是先有心證 理由和
推導過程都是後面才想的
要先確認一下刑法跟民法追求的目的有什麼差別
民事跟刑事先分開看
思想自由屬人性尊嚴,具有憲法最高價值。那縱使犯刑事法,國家一樣不可侵害,所以我 才搞不懂大法官的邏輯。強制道歉應該只要加註依法強制道歉在刊登全文上,就不算侵害 了,因為大家都知道加害人是被強制道歉的。否則同樣大法官的邏輯下,國家所有的強制 處分都會等於侵害思想自由。 所以我覺得關鍵應該是為何要把強制道歉訴諸到思想自由的層次,這樣會導致很多國家行 為都侵害思想自由。
就...大法官的天平向侵害者那邊傾斜呀,但實際上道歉的成
本比其他三種方法要便宜多了 XD 要我寧願用道歉
去上法律學分班,就知道有什麼不同?
所以就國家可以羞辱人民但是人民不可以XD 法律學分班哪一門
法學概論
侵害他人權益就是應該要恢復原狀除非已經無恢復可能,用言
論損害他人就該用言論恢復原狀
所以法學概論教妳國家可以用羞辱人民方式,但人民不可以嗎?
回3樓 贊同6樓民刑事分開看
我本來的意思就是入監會侵害思想自由的話所有自由刑
可能都會違反思想自由(?)當人犯了罪,入監執行不
是都在逼迫逼迫人民反省(?)何況妨害名譽大部分可
以易科罰金吧(?)
不管民刑事就是在侵犯思想自由,如果思想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那麼不果國家或人民都不應該被許可
不果==不管
強制道歉侵害的不是思想自由吧?而是言論自由,大法
官認為比起不讓你說話,強迫你說話是對言論自由更嚴
重的侵害。況且我國應該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處罰思想
犯的?只要你不說、不做,你想在心裡怎麼想沒人有權
利管你
"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強制入監是侵害身體自由跟思想沒關系
美麗島那些被關的,出來之後有變重黨愛國嗎?
認真說 我國刑法內亂外患罪還是有罰陰謀犯的
跟大法官講道理?砍退休金合憲也能掰一堆理由就知為高官厚祿
昧著良心睜眼說瞎話都只是為了自己
你看這8年有幾號解釋不是支持D黨政策?
正反他們都能寫一大篇給你
雖說有處罰陰謀犯,但客觀上還是要有籌劃、謀議等行
為
重點是比例原則
所以用加害人名義對被誹謗、污辱的人道歉違反了比例原則?
那麼死刑的比例原則在哪...
整個憲判搜尋「比例」只出現一次而且是在聲請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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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苗博雅說他沒羞辱任何人!!裝什麼傻? 針對性這麼明顯,把人叫起來念自己私下在網路上的文章, 先不說你根本沒有這個權力。 所謂言論自由是別人想說話的時候自由決定要不要說話, 在什麼場合、什麼時間、要不要說什麼話,27
Re: [新聞] 快訊/陳建州最新聲明「要大牙賠1000萬」ㄟ,不是吧 2022年5月25日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了釋字656號解釋的結論!主文中清楚表示,《民法》第 195條內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理由 在於,強制公開道歉會干預言論自由,如果加害人是新聞媒體,還可能干預新聞自由!除9
[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 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判決主文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3
Re: [新聞] 未查證罵余正煌抄襲!謝立聖被告後道歉了啊咧咧! 看來這個道歉一定是當事人真心自願的自主行為,因為我們的大法官 判決給了行之有年的登報道歉一個違憲判決耶。 相關連結例如: 2022/05/12, 司法 大法官判決「強制道歉」侵害言論與思想自由不合憲,登報道歉走入歷史- 釋字656號解釋可望變動?大法官再審理民事公開道歉是否違憲 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朱育德聲請案(民事強制道歉部分),訂於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假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舉行公開說明會,爰公告相關事項。 (一)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所涉基本權利為何?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於名譽權及可能牽涉之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 (二)系爭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處分?本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 來源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