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第19條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請問“致其辨識行為違法”該當何解?何謂“辨識行為”?又“辨識行為”如何違法?
真的是有看沒有懂...
祝各位今年都能金榜題名!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50.121 (臺灣)
※ PTT 網址
推
第一項 本身就有問題 第二項做的時候出現問題
→
第一項的前後段
推
"辨識行為"違法(X) 辨識"行為違法"(O)
→
白話來說,一個是根本就不知道違法是何物;另一個則是
→
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啊,好像是但又好像不是這樣內,不
→
管啦~我就做!結果違法了,法官如果覺得符合精障或智
→
缺而讓行為人的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就可以減輕其刑,如
→
果覺得這個人不符前述情形,就跟正常人一樣判~
→
如有說得不對之處,敬請指正。
推
原因自由行為啦 故意讓自己陷入前項的狀態
→
原因自由行為是第3項唷
推
主要是斷句問題 跟三樓說的一樣 白話就是「行為當下你
→
自己不知道這個行為是違法的」(第一項)和「你判斷這
→
個行為是違法的能力已經不夠了」
推
識別能力的意思
推
解讀錯誤而已 應該解讀成「對於行為違法,辨識能力顯著
→
降低」
15
Re: [新聞] 殺警案員警李承翰父親 今晚抑鬱過世(嘉義地檢)有關殺警案公訴檢察官論告書 這份是嘉義地檢署的論告書,公佈至今點閱次數只有254次 院檢攻防的結果,通常只有呈現在判決書上,而判決書是由法官書寫的, 他會用各種說明來證明其判決的理由,但過程中不一定會將檢方所說的理3
Re: [新聞] 嘉義鐵警命案開庭論戰 醫批檢「無理取鬧林志峯選定問題詰問沈正哲,質疑鄭嫌在案發前會在LINE寫文章、尋求警察協助;鄭嫌女 兒要父親回去吃藥,鄭還說不要,且也未殺女兒啊;案發後鄭在警詢時說精神良好、不必 警方做筆錄、拒絕夜間訊問及要找法扶律師,詰問說鄭嫌這樣是沒有辨識能力嗎?對於檢 方連串問題,沈正哲說,有的無法回答,但重申鄭嫌在案發時陷入妄想世界,控制能力受 損,程度則難界定。6
Re: [問卦] 法律系朋友說重刑無法遏止犯罪 怎麼反駁?我強烈懷疑你根本沒有法律系朋友,這整個對話都是你自己幻想出來的 如果真的是讀法律的人,根本不會去探討什麼「精神病犯罪罰得夠不夠重」這種問題,這是 門外漢才會討論的 一個犯罪的法定刑,是預設給一般正常人用的,如果他本身有精神病,影響的是罪責能力, 那麼不管法定刑多重,都不重要,因為結果就是不罰或減刑5
Re: [問卦] 法官這次會怎麼輕判殺警案?其實你各位一直針對法官沒意義啊 刑法19條第一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問題是出在這條好嗎1
[問卦] 為何版規不會特赦思覺失調症????我大中華民國法律判刑遇到思覺失調都會減刑 那為何水桶的時候 都不會先問一下對方有沒有什麼精神病 太不人道了吧 都不怕水桶害人病情加重嗎3
[問卦] 比特犬攻擊人是不是也適用可教化是這樣的 我國刑法有規定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1
Re: [新聞] 原因曝光!殺台南2警羈押庭 林信吾: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於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2
Re: [閒聊] 吃早餐聽到客人櫃台在罵恐龍法官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第2項:
X
[問卦] 請問精障犯罪多久可以被放出來如題我朋友最近情緒控制不佳,不小心打了他女朋友,據他說真的是第一次啦。 然後就被警察抓走了, 但他說自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