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如何區分
如題
民法老師上課說過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互斥。不可能同時出現
可是問題來了實際上很多題目看起來可以主張無因管理也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例如:
甲將乙原本閒置的土地開闢為觀光果園。並支付100萬修繕費用
請問如果乙本身有意願下個月修繕為觀光果園,甲得否對乙主張不當得利
答案是yes,
可是這樣就很怪。這明明是無因管理為何又可以主張不當得利?兩者不是互斥嗎? 看完整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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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無因管理於本人承認時對適用委任之規定,而其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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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益費用跟必要費用可分別依176跟546求償實在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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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也不應該用179,因為適法無因應可當作其受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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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原因,所以我也覺得怪怪的,用179除非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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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認的不適法無因管理,才有可能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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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可能是因為題目還沒有說乙承認,那麼我就只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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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不適法無因管理,那麼乙獲得此項利益因為乙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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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財產價值的增加利益,故依182屬於返回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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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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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要件就有請求權基礎,互不互斥是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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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成立適法無因管理就不會成立不當得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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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說可以請求不當得利,應該是指甲成立不適法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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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而以選擇不享有該利益,才用179吧? 如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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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就是177一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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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老師講錯了,第一次看到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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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用朋友的名字買車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問問哥啦,這題我來吧 先回答你兩個問題 1.合約有效。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會有效 你這個頂多就是借名登記契約,我國是承認其效力的。 2.你之後還是可以依據契約,或者甚至連契約都沒有去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15
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9
[請益] 關於一題不當得利題目: 甲對乙有200萬借款債權,甲爾後分別將該債權先後出賣予丙、丁二人,並分別讓與,惟丙丁二人與甲皆未通知乙。爾後,丁持甲簽發之債權轉讓字據向乙請求付款,乙隨之付清借款予丁。 乙的債務因對準占有人丁清償而消滅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但我有問題的是:若丙要主張不當得利,是對丁還是對甲主張?7
Re: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國考版的前輩們好,大二在校生看到大大們討論 想說我也藉此機會來複習並整理一下自己關於借名登記的想法 不過終究還是法律新手,以下也不是解題,而只是個人對於本題的想法而已 如果有什麼錯誤,真的麻煩前輩們指教了! 雖然題目只有問「代償請求權」,不過既然大大們都討論到其他請求權基礎了6
[請益] 給付型不當得利問題各位先進好,小小問題求指教: 甲跟乙成立租賃契約關係,乙把租賃物私下賣給惡意的丙,甲拒絕 就不當得利而言 這種題型是給付型不當得利嗎?還是根本不用討論這個? 向這種甲跟乙之間已經有契約關係,然後乙對第三人無權處分的類型5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5
[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3
[課業] 民法 如何請求最有利忘記在哪裡看到的題目 大概是說: 甲飼養了若干經濟動物,某日被乙全數偷走 乙將這些動物宰殺加工 提升其價值並販賣 甲該如何向乙請求最有利? 印象中好像是用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搭配3
[請益] 違章建築之買賣可否主張善意占有?(104司)不好意思因題目頗長,想請教的問題摘要即是「違章建築之善意無權占有是否可對抗不當 得利請求?」 題目出自104司法官二試民法綜合題3 三、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 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 試簡單打架構, (一)甲乙成立委任K,且甲有授與乙代理權 (姑且做此認定,不然又叫乙買但又沒給代理權是滿瞎的,又多一個無權代理,甲還明知 或有(重大)過失什麼的,樹狀圖真的畫不完XD) (二)買賣K?